公司重大合同簽訂審核變更管理制度匯編(3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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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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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大合同簽訂審核變更管理制度匯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第四條2、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3、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第八條 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4、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第九條 數量條款: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第十條 質量條款: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5、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6、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7、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8、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二)(三)(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對方遲延履行主9、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10、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 喪失商業信譽;(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二11、)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12、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13、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四) 重大14、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15、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16、。(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17、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18、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19、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20、料;(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篇二:公司合同管理辦21、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營性合同的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在與其他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協議。勞務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22、下原則:(一)依法管理;(二)過錯追究;(三)公司利益最大化;(四)職權、授權與最終決定權相結合的職責管理制;(五)部門、崗位各司其職與相互配合、效率優先相結合。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配備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各環節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合法性、規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規避公司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劃分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公司分支機構對經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的合同負第一領導責任。第七條 公司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負擔合同管理工作的第23、二領導責任。第八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二)制定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負責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并監督執行;(三)參與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監督履行并進行備案管理;(四)審查、修改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文本;(五)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指導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獎懲建議;(六)辦理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其審核工作;(七)配合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辦理合同的報批24、公證、見證等事項;(八)處理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建立合同糾紛預警機制;(九)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十)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及使用制度;(十一)對合同管理檔案進行檢查;(十二)其他應當由法務部履行的合同管理職責。第九條 公司的采購、工程、市場、財務、行政人事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公司法務部的要求,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聯簽,形成聯查機制,對合同相關質量、參數、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法務部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第十條 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25、配備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經營管理知識的兼職合同管理員。兼職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一)負責本部門/分支機構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參與本部門/分支機構合同的談判和簽訂;(三)負責審查本部門/分支機構簽訂的合同文本,防止出現內容不合法、表述不準確、條款不完備的合同;(四)跟進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做好合同相關調查論證工作,參與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協助辦理合同變更、解除等事項以及合同糾紛案件;(五)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做好本部門/分支機構合同管理臺賬,并將相關合同管理臺賬副本送交公司法務部留存。(六)向本部門/分支機構負26、責人提出有關合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匯總分析報送有關合同管理情況及統計資料。第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書,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部門/單位職責界定,法人授權委托書中必須明確代理事項,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長期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個季度,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第十二條 專項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德行操守良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二)業務素質良好。業務熟練,能27、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三)法律意識強。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第十三條 委托代理人職責:(一)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事項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應竭盡所能維護公司利益,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二)對需報請上級領導批準的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三)對所簽訂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設法解決。(四)負責整理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簽訂完畢后應及時將資料上交本部門合同管理人員。第十四條 授權委托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作其用,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責任28、。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授權委托書交回公司法務部。法人授權委托書每個季度審核一次,由公司法務部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法人授權委托書存根留存于法務部。第十五條 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同意,方可出具加蓋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業務介紹信和空白授權(委托)書。第三章合同的訂立第一節合同訂立前的準備第十六條 在合同訂立前應當進行充分的背景和風險分析,包括業務背景分析、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分析、雙方履行能力分析、政策/法律風險分析等,必要時進行盡職調查并形成報告。對于首次合作的業務對29、象或新的業務模式(包括新開發的業務領域或新的業務形式),必須就前述分析結果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七條 公司工程部、采購部、人事行政部、市場部、財務部等部門應當建立客戶/供應商信用分析、評價和預警機制。第十八條 對于首次進行合作的業務對象,應當在合同簽訂前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客戶信用調查分析,包括:(一)要求對方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公章);2貸款卡;3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當月/季的財務報表;4股東的構成及出資比例;5企業涉訴情況;6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的業務,應當出具相關的許可證書;7、企業法人身份證明。上30、述材料中所涉及的證照應當有年檢記錄。(二)對方提供的資料不清晰、不完整或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進行如下實地調查。包括但不限于:1在對方當事人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其企業基本信息;2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調查公司等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第十九條 擬簽訂的合同風險較大的,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擔保。第二十條 重大合同的談判應當有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參加。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不能現場參加談判的,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將談判情況傳遞給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及時提出法律意見供合同經辦部門參考。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是指企31、業收購和兼并、重大資產處置、合資合作及其它法律關系復雜或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可能對公司及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合同。第二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要妥善保管談判過程中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圖表等書面資料。在談判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回復對方,避免因締約過失而承擔經濟責任。上述材料收集后交由合同管理人員統一保管。第二節 合同評審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應當進行合同評審。通過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評審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進行。第二十三條 合同評審可通過會簽方式或集體會審進行。(一)簽訂合同都要進行評審。(二)合同評審由合同經辦部門組織財務32、部、法務部、監察部等綜合管理部門、分管領導等對擬定好的合同文本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各相關單位/部門在合同審核單上簽字認可。(三)重大合同的評審,合同管理分管領導可根據情況召集各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會審。第二十四條 合同評審前,合同經辦部門應向各有關評審部門提交可行性分析和合同草案。提交評審的合同草案應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具備合同生成的必要條款。第二十五條 合同評審的要點包括:業務的可行性、合同的嚴密性、可履行性、合同技術條款的適宜性、內容的合法性、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風險評估及對策等。參與合同評審的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審核。 法務部對合同的合法性負責,并對33、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提出意見;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對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業務的可行性及技術條款的適宜性負責;財務部門應協助合同經辦部門核查對方銀行資信,并對公司財務風險性負責;采購部門或其它具有采購職能的業務部門應對供應商價格的合理性負責。未經法務部評審通過的合同,不得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合同評審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應當給法務部預留合理的評審時間:一般合同評審時間為一個工作日以內;法律關系較復雜的合同,評審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法律關系特別復雜的合同,評審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第二十七條 合同經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評審意見修改合同文本,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參加評審的各相關部門。第二34、十八條 為保證合同文本的規范性,維護公司利益,法務部可根據本公司的業務特點,結合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業務部門、項目部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草稿,擬定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公司對外簽約的推薦文本。合同文本中,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清楚、準確。合同文本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篇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xxxxxx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落實精細化管理,規范全段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經營風險,維護段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路局合同管理辦法及xxxx局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xxxx對外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35、務關系的協議。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段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第四條 段合同管理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簽訂、全面履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牟取非法收入,損害國家和段的利益。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人員及職責第五條 合同管理是鐵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部門應當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管理程序,認真做好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第六條 段經營管理科是段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全段的合同管理工作。職責是:(一)制定、修改段合同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36、制度;(二)參與段重大合同招投標、談判等事宜,依法提出法律意見;(三)負責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四)辦理企業法人的轉托委托事宜;(五)負責段合同專用章管理;(六)對全段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七)負責全段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八)負責合同管理其他相關工作。第七條 合同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一)制定、修改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臺賬;(二)參與本單位重大合同招投標、談判等事宜;(三)負責合同專用章和授權委托書、轉托委托書的管理;(四)對本單位的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并負責送路局審查事宜;(五)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六)負責合同資料整理、歸檔工作;37、(七)報告并參與處理本單位的合同糾紛;(八)負責合同報表的填記上報工作;(九)負責合同管理其他相關工作。第三章 合同簽訂第八條 訂立合同,除能夠即時清結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使用路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 合同文本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的范圍內代表路局簽訂合同,不得轉委托。但遇有疾病、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行使代理權時,可轉委托。第十條 禁止任何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路局或段的名義訂立合同。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路局或段的利益。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承辦部門應當審查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下列情況:38、(一)主體真實、合法;(二)資質可靠、信譽良好,具有履約能力;(三)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與擬簽訂的合同相符; (四)其他應當審查確認的情況。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時,承辦部門必須留存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資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2.加蓋對方當事人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3.對方為自然人的,應留存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第十三條 合同必須通過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合同審查聯簽后方可簽字、蓋章,合同審查聯簽實行歸口把關,分工負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合同承辦部門負責提39、供或起草擬簽訂的合同文本和相關資質(二)各用戶要嚴格按照路局公布的系統使用說明和操作流程辦理相關法律事務。(三)合同審查聯簽,承辦部門要按照路局規定輸入相關信息,上傳相關資料。(四)法律事務管理員對輸入信息和上傳資料進行審查合格后,選擇與本事項審查有關的用戶,啟動審查流程。(五)審查人員(部門、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管理員、主管領導、行政主要領導)必須簽署詳細的審查意見,并加蓋電子印章。(六)審核完畢的合同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對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合同,除履行上述第一至五款規定的程序外,報送局企業管理和法律事務處審查。重大合同須經企業管理和法律事務處負責人40、審核后方可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報送審查合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計劃、技術(業務)、財務等部門按照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相關內容負責;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第十五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保證留給審查部門合理的合同審查期間,一般不少于 2 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合同管理人員參加前期調研、談判、招投標等工作,并充分尊重合同管理人員提出的法律意見。未通知合同管理人員參加,或者無正當理由而未采納合同管理人員提出的法律意見的,合同風險由承辦部門承擔。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對雙方往來的電報、電傳、信函和電子郵件等電文數據資料妥善保存。如有異議,應當及時書面回復對方,避免引發糾紛。第十八條 合同設立擔保的,應當明確擔保的方式、范圍和期限,可以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訂立獨立的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末頁無正文的,應當注明“此頁無正文”字樣。第二十條 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名稱應當為xxxx局xxxx,嚴禁使用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