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集團公司員工守則和人事勞動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t***
編號:907362
2024-03-26
17頁
50.54KB
1、混凝土集團公司員工守則和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混凝土集團公司 規 章 制 度總 則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強 員工集體榮譽感、責任感,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和XX市XX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員工獎懲原則:對獎勵和懲處分別采取,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處罰為輔的原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XX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公 司全體員工,經XX集團公司屆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屆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所屬分公司可根2、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第一部分 員 工 基 本 規 章 制 度第一章 員 工 守 則第四條 員工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 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工作規程,服從組織分配和安排,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二) 發揚優良傳統,樹立團隊意識,部門、員工之間互相尊重,團結合作,努力創造和諧的人際關系。 (三)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要顧大局,識大體,自覺維護公司的聲譽和權益,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四)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敷衍塞責和弄虛作假的行為。(五) 單位員工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相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3、六)務必鉆研業務,提高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的精益求精。(七)不得泄漏公司機密,不得假借職權營私舞弊,不得假借公司名義在外進行詐騙。(八)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隨意接待私訪來客影響工作。(九) 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帶出公司。(十)在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十一) 未經主管部門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檔案室、實驗室、微機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十二) 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十三) 要按時完成自己分內的工作不得怠慢拖延,嚴禁用公司電話閑聊、嚴禁用公司電腦玩游戲、看電影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十四)上班4、時間禁止飲酒。(十五) 因過失或故意造成公司財物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十六) 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與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客戶的滿意程度。(十七) 不準向所監理的施工單位推銷材料或介紹施工隊伍,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刁難對方。(十八) 不準無證駕駛,不準私自開車,不準酒后駕車。第二章 勞 動 紀 律第五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第六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正點上班開始后十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扣發當日工資額的10元,超過十分鐘后到崗位者,以曠工半日論處(因工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2、正點5、下班前十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扣發當日工資額的10元,無故提前十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處(因工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工一日論處。(二)曠工:指公司職工(員工)違反公司工作制度、不請假而缺勤的行為,曠工扣除當日工資。 1、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2、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或一年曠工累計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 3、請假或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超過15天可以予以除名。第七條 員工事假、病假應填寫請假單,按照下列規定辦妥后可離開,否則以曠工論;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單位主管6、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規定代辦請假手續,否則亦以曠工論。(一) 請假1日(含1日)以內時,報請部門主管批準。(二)請假2日(含2日)以上7日以下的,報請所屬單位主管經理批準。(三)請假7日(含7日)以上30日以內,報請所屬單位經理及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四)請假2日(含2日)以上7日以內,按當日工資的50%計發 。(五)請假7日(含7日)以上30日以內,按當日工資的20%計發,請假30日以上的停發請假期間的工資及各種補貼。 (六)如員工請假日當中含,休息日(周六、周日)和法定休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的工資應照常發放。(七)員工因公負傷、因公致殘持醫7、院診斷證明,經主管部門及人事部門確認,公傷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因公負傷,傷愈復發,必須持醫院診斷書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公傷對待。第三章 請 假 制 度第八條 病假:(一)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工作的可以休病假。(二)員工因病休息,須憑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據的病休診斷書,方可享受病假待遇。員工在非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其出據的病休診斷書,原則上無效,特殊急病癥,由農村鄉(鎮)、城市區以上醫院出據“急診”病休診斷書的,原則上限三日有效,超過三天的依據具體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出具虛假證明加倍處罰。病假期限可根據病情輕重酌情考慮。1天以內不扣工資,請假2日(含2日)以上7日以內,按日8、工資的50%計發;請假7日以上30日以內,按日工資的20%計發;全年請假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停發工資,五險停交,特殊情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三)員工休病假后上班,上班后三個月內又休病假,其病假時間連續計算。第九條 婚假: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周歲以上、女年滿23周歲以上的初婚為晚婚)另增加10天。第十條 員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公司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一)員工在公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9、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十一條 探親假:是指員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員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帶薪假期,享受探親假的員工時間上必須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一)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10、,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超過以上規定天數每日按工資的80%計發,超過30天按曠工處理。(四)赴港、澳、臺地區探親按國家及省有關文件執行。(五)休探親假的員工工資照常發放。第十二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指職工本人的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依著本人供養的兄弟、姐妹、養父母、岳父母)死亡,準休喪假7天,非直系親屬4天(不含往返路所需時間),不扣工資。超過以上規定天數每日按工資的80%扣發,超過30天按曠工處理。第十三條 產假:(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18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男11、方職工可享受7天的護理假。(二)產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第十四條 工傷假:(一)員工因工傷需要治療的,可休工傷假。(二)工傷員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十五條 公司主動對人員放假的規定:因季節原因不能施工或開展其它工作的公司可以給正式員工放假。放假期間原則上發放本人50%的基12、礎工資。第十六條 其他公假:凡組織上推薦進修學習的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試用人員請假不發工資。第十八條 領導請假審批程序:(一)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請假須得到總經理的批準。(二)分公司副經理請假:1、分公司副經理請假時間在10天內的,經分公司經理批準,由分公司的人勞部負責備案記錄。2、分公司副經理請假時間超過10天以上的,經分公司經理同意,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記錄。無特殊情況請假須提前三天聲明(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的,需打電話口頭請假,事后補辦手續)。第四章 獎 懲 制 度第十九條 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準,13、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現金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評議后,總經理批準,并由人勞部備案,每年公布一次,給員工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二)拾金不昧者。(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四)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一)對管理制度及生產工藝提出改14、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二)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六)有其他重大功績者。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二)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明顯降低,利潤明顯增加者。(三)對公司有其他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第二十三條 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一)警告:每次減發三日工資,于當月減發。(二)記過:每次減發十日工資,于當月減發。(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工資15、,于當月減發。(四)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五)開除:不管身處何種位置,予以解雇。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一)工作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二)利用職務之便向施工單位推銷材料或介紹施工隊伍者。(三)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六)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七)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者。(八)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九)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十)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十一)16、公司明文規定其他應處警告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四)一個月內受到警告超過三次者。(五)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六)與施工單位有不正當經濟往來或吃拿卡要刁難行為者。(七)讓施工單位或用公款進行高消費者。(八)在公司或監理施工駐地參與賭博。(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造成損害并賠償責任)。(十)其他重大違反規定者。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一)未經許可,兼17、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或在其他公司兼職者,或者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二)一年中記過超過二次者。(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員工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四)違反安全規定,情節重大者。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二)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三)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四)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五)一年中降級兩次者。(六)煽動怠工或罷工者。(七)吸食毒品或有其他嚴重不良嗜好者。(八)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九)故意泄漏公司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十)營私舞弊,挪18、用公款,收受賄賂者。(十一)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十二)參加非法組織者。(十三)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十四)非因工作需要,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公司(或駐地)者。(十五)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規則情節嚴重者。第二部分 人事管理制度第五章 員 工 聘 用第二十八條 各分公司將臨時員工轉為正式員工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董事長、總經理批準。第二十九條 各公司、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應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經董事長、總經理批準后,由所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相關招聘、錄用事宜。第三十條 擬錄用人員通過試用期19、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錄用人員報到時,需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學歷及相關證書、人事檔案等。第三十一條 擬錄用員工試用期根據集團公司統一標準執行。第三十二條 被錄用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并享受社會保險等待遇。第三十三條 錄用駕駛員應按照XX砼人勞20092號文件要求執行。第三十四條 公司實行優勝劣汰制,主要根據其工作表現、技術水平、操作能力、遵規守紀等方面。第六章 員 工 培 訓第三十五條 員工培訓工作由各分公司配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第三十六條 新招聘員工和轉崗人員必須通過系統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第三十七條 各公司需提交培訓計劃并將培訓計劃、培訓經費及專項報告報集團公司董事長、20、總經理批準。第三十八條 各公司需在培訓過程中做好培訓記錄,內容包括:課程設置、課時安排、授課人、授課地點、時間、參加人數及考核辦法等,并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遞交備份材料。第三十九條 根據各公司及部門需要,員工外出培訓由各公司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經董事長、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出參加培訓,培訓結果需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七章 辭職、辭退及相關程序第四十條 各分公司批準員工辭職或辭退員工須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呈報書面意見,經董事長、總經理批準。第四十一條 如果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須按照文件(內XX砼人勞20091號)辦理。第四十二條 員工有自主選擇辭職21、的自由,但要按照公司的相關程序辦理。第四十三條 員工辭職按如下程序辦理手續。 (一) 員工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二)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三)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四)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第四十四條 各分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持慎重態度,須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集團公司領導研究批準后,方可履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XXXX混凝土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及經營管理要求及時完善,所屬各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制定本公司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XXXX混凝土集團公司規定相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