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福利待遇種類和標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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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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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福利待遇種類和標準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總 則1.1福利待遇是集團在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之外給予員工的一種報酬形式。建立一個良好的福利待遇體制能夠增加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增加企業的凝聚力。1.2本制度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據國家規定及企業自身情況而定。1.3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部門。本制度適用于除一線生產工人之外的所有員工(以下所指員工均為此含義)。一線生產工人的福利,參見制造事業部相關規定執行。2、福利待遇的種類及標準2.1福利待遇的種類 補貼福利指集團根據國家2、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給員工的各種補貼。包括: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書報費、醫療補貼。健康福利集團為了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更出色地為企業服務而設立的福利項目,包括醫療救助計劃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退休福利集團為了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讓退休的員工安渡晚年而設立的福利項目,即養老保險。休假福利集團為了照顧員工的身心健康而設立的項目,包括產假、婚假、探親假、喪假、工傷假等。教育培訓福利集團為使員工的知識、技能、態度等方面與不斷變動的經濟技術、外部環境相適應而設立的福利項目,包括員工在職或短期脫產培訓、公費進修等。設施福利集團為了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培養員工積極向上的道德情操而設立的項目,包括3、創建文化、娛樂場所,組織旅游,開展文體活動等。2.2福利待遇標準補貼福利(元/每人、每月)1) 住宅津貼I. 在集團服務5年以上的7序以上員工(含7序),未使用集團提供住房(不包括宿舍)的享受本項津貼;II. 本津貼僅能享受一次。III. 住宅津貼以還貸補助的形式發放。符合條件的員工可以憑與銀行簽訂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申領此項津貼,限額為5000元/年,連續發放十年。若未到十年期限該員工離開集團,本項津貼停止發放。2) 交通補貼I. 集團7、8、9序員工由住宅到集團上班需利用自有交通工具時,可享受此項補貼,補貼標準為400元/月。II. 公務活動較多的集團直屬A類部門負責人,即總裁辦、財務管理部4、醫藥流通事業部、OTC營銷部、處方藥營銷部、采購事業部、制造事業部、中藥原料事業部正職,經常利用自有交通工具辦理公務時,除上述津貼外,每月還可多領取600元的交通補貼。III. 交通補貼按月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有資格申領的人員可憑正式發票,經財務管理部審核后領取。不足1個月的不發放。3) 通訊補貼參見財務管理部相關報銷規定。健康福利1) 醫療補貼詳見薪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2)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療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為全員險,集團員工自與集團簽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即為自動參險。不同級別/崗位人員的保險金額和保險索賠辦法,詳見集團保險及工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3) 大病救助集團在每年的年5、終,給予一次性醫療救助。具參見集團大病救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退休福利集團和個人每月按照社會養老保險調整比例出資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每年根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比例進行調整,2002年度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如下表所示:分類7/8/9/10序號5/6序號其它繳費基數1000元700元500元休假福利1) 婚假員工適齡婚假3天,符合國家規定晚婚條件(男25歲、女23歲) 的員工婚假10天,基本工資照發。2) 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剖腹產女員工產假105天,男員工護產假7天,基本工資照發。3) 探親假未婚員工父母家住外地或夫妻兩地分居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20天(包括住返路程),基6、本工資照發,并報銷普通硬座車(船)票。已婚員工的父母家住外地,每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期間基本工資照發,并報銷普通硬座車(船)票。4)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喪假3天,基本工資照發。5) 工傷假工作時間內,做與本職工作直接相關的事情而受傷,視為工傷。工傷須持有指定醫院證明,辦理工傷申請,并經集團直屬A類部門負責人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工傷期間員工享有基本工資,醫療費用按廣東省公費醫療辦法執行。凡員工因違反操作規程和集團有關規定而導致受傷的,其后果原則上由個人自負。員工因工死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6) 年度帶薪休假時,檔案工資照發。7) 其它除上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基本工資照發:l 行使公民權時l 調駐休假l 災害休假教育培訓福利教育培訓福利由人力資源部培訓處根據集團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計劃。設施福利設施福利由人力資源部、行政管理部根據集團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計劃。3、福利待遇的發放3.1補貼福利每月隨檔案工資一起發放。3.2女員工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由集團每月按時發放。4、附則4.1本制度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制訂并負責解釋。4.2本制度報總裁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4.3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4.4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