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員工勞動保障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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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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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員工勞動保障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 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規章制度。第 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 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 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 制2、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 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 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 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 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 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 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 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 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 一般應當年滿 18周歲 (必須年滿 16周歲 , 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 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3、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 取員工的押金(物 ,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 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 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 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 9條 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 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第 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 長短,試用期為 15天至 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 6個月的,試用期 15天; 合同期限滿 6個月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 30天; 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 試用期 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4、,試用期 3至 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 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 11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 30日 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第 1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 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 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 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 13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第 14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5、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 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第 1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 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 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6、第 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 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 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 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 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 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 償7、金; 。第 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 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 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 18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 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 下列損失:(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8、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 19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30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 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 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 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 18條第 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第 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1 勞動合同期滿, 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不同意再續的;(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保險(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9、死亡的;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第 21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 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 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第 22條 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 30天通 知員工,并在 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 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并在合同期滿后 3個工作 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第 23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向員工出具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并在合同解除后 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 24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10、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 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單位依本規定第 14條和第 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金最高不超過 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 16條第(1 、 (3 、 (4項等員工 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 12個月工資(不封頂 。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 12個月員 工的月平均工資。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 25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 8小時、 每周工作 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 26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長白班:上午 8:3012:00,下午 11、13:0017:30三班:白班 8:0016:00;中班 16:0024:00;夜班 0:008: 00第 27條 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 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 超過 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 28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 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 安排補休。第 29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 1天、春節 3天、五一節 3天、國慶節 3天。 第 30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 、年休假:工作滿12、一年未滿五年者 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 者 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 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 14天。年休假與春 節假一起連休。(2 、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 3天;晚婚者(男年 滿 25周歲、女年滿 23周歲增加 10天。(3 、喪 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 受喪假 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 3天以內 的喪假。(4 、產 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 90天,其中產前休假 15天;難產的增加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 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 15天;領取獨生子 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 35天,產13、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 10天。(5 、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 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 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第 30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榆林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 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 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第 31條 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效益工資+工齡工 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第 32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 平日加點, 支付基本工資的 150%的加 點工資; 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 20014、%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 支付基本工資的 300%的加班工資。第 33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 加班工資。第 34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 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 ,員工領取工資時應 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第 35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 15日前發放 前一個月的工資;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 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第 36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 的, 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15、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第 37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 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 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 人工資的 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 80%。第 38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停發病假工資, 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 50%;工齡滿 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 60%。第 39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第 40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 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16、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 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 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 資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第 41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 年休假、 探親假、 婚假、 喪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第 4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 于克扣工資:(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17、養費、贍養費;(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第 43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 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第 44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 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第 44條 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 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18、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 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第 45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 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 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第 46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 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第 47條 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 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 定。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第 48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1 、按時上班、下19、班,不得遲到、早退;(2 、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4 、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 ,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 醫生證明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6 、一次遲到或早退 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 曠工論處;(7 、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 處;(8 、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 知書 ,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9 、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 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第 492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1 、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2 、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 作安排;(3 、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 責任制;(4 、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 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 、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 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6 、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 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7 、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 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21、;(8 、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 斗毆、造謠生事;(9 、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 行為作斗爭。(10 、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 責人同意的除外;(11 、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第 55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1 、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 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 、操作生產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 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 、生產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 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22、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4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5 、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 、對消防設備、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 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7 、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 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8 、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9 、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 、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煙。班前、班中嚴禁喝酒。(11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 、收工時要整理機械23、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 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第 50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 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第 51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 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第 52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 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1 、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 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2 、24、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 對單位貢獻較大的;(3 、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 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4 、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 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5 、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6 、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 53條 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 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第 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 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 1次,并罰款 20至 50元;每 警告 2次記過 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 325、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 6次以上的, 予以辭退:(1 、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2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 10分鐘以上的;(3 、不穿工作服上崗;(4 、擅離職守或串崗的(5 、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6 、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7 、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8 、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9 、非生產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10 、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 、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12 、在禁煙區吸煙的,班前、班中喝酒的;(14 、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7 、2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 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 每次記過 1次,并罰款 50至 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 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 記過 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2 、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3 、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4 、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5 、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6 、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7 、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 5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 予以辭27、退:(1 、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 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 10日 的;(2 、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 單位經濟損失 1000元以上的;(3 、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 失 1000元以上的;(4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 失 1000元以上的;(5 、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 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 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1) 、如若不慎遺失,請及時向行政部申報,補領并補交相應的工本 費。 員工在離職時,請將此手冊主動交還行政部; (2) 、本手冊應根據勞動法及公司規定作正確理解,本手冊條款亦構 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本手冊內容,如有不甚詳盡或有使員工感到疑惑 之處,請隨時向行政部咨詢,以確保理解無誤。本手冊如需修正,公司將 向員工征詢意見,提供最新修正本,并回收舊手冊以防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