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旅建設工程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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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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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旅建設工程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交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嚴明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順利完成工作任務,根據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就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試行)進行修訂。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勞務派遣和借用人員參照執行。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條 勞動考勤,原則上以部門劃分,考勤人員由所屬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報公司黨群工作部備案(自行造冊發放工資的子分公司除外)。第四條 職工出勤情況由考勤員以手工記錄方式逐日記2、載于專制的職工考勤表上(實際指紋打卡的,指紋打卡與紙制考勤相結合,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需有分管領導簽字的說明),月末統計規整,作為職工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的基礎信息依據。第五條 考勤員必須如實記錄、統計職工的出勤情況。月末最后一天須將本月職工考勤表及各種考勤憑據報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交公司黨群工作部(原件蓋鮮章)。第六條 考勤須按時統計,遲報、錯報、不報將對考勤員實施處罰。第三章休息休假管理第七條 作息時間(一)上班時間: 上午 09:0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公司本部每周工作5天,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不包含景區、酒店員工,景區、酒店員工根據經營管理的特點,結合國家3、相關勞動政策,對不同崗位實行不同的工時制度,經所在地區人社局審核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法定節假日一、國家法定節假日為: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二、法定年休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三、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加班,部門負責人需在事前向分管領導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黨群工作部備案,未經過上述程序批準的加班將不視為加班處理。第九條 職工休假管理一、病假規定(一)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按請假程序辦理。(二)員工病假薪酬發放:1.醫療期內停工治療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連續工齡4、滿20年不滿30年,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2.醫療期內停工治療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3.職工休病假超過醫療期仍未治愈,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4.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XX市最低生活標準。(二)醫療期的計算: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5、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具體計算情況依據勞部發(1994)479號、勞部發(1995)236號文件執行。(三)員工因打架、酗酒受傷等情況,不能按病假辦理。(四)職工因探親、公差等離開本市發生急癥時,憑醫院就醫證明。慢性病癥一律無效,如必須在當地治療的,除醫院證明外必須經領導批準,否則按事假或曠工處理。(五)連續病假三個月以內如遇產假、婚假、喪假等假期時,按有關假期待遇處理,但前后病休時間應合并計算。(六)連續病休遇法定、公休假日仍按病假薪酬待遇。(七)未經批準或持假證明休病假,一律按曠工處理。二、事假規定(一)員工不得無故缺勤,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必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6、。(二)中層管理人員:請事假須提前1天向分管領導報告,1天以內的事假提出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2天以上的事假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獲準后報黨群工作部備案。(三)其他員工:請事假須提前1天向部門負責人報告,1天以內的事假提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批準,2天以上的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獲準后報黨群工作部備案。(四)每次事假不得超過10天,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30天;累計事假超過30天(含)的,取消年度績效獎金。三、婚假、喪假、工傷休假規定 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四、產假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XX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由生育保險所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可按其7、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企業先行按月墊付,待相關生育保險所核定生育生活津貼后直接支付給企業沖抵。第十條 在規定的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31分鐘,視為曠工一天處理;提前離崗30分鐘以內為早退。第十一條 無故不到崗,或者不請假不到崗,或者未獲準假不到崗半天以上視為曠工。第十二條 休假期間待遇發放規定一、事假。事假期間無薪酬;累計事假超過30天(含)的,取消年度績效獎金。二、病假。全年累計休假3個月以上,取消年度獎金分配。三、工傷休假。工傷休假屬停工留薪期內的,年度獎金分配按在職員工享受;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休假的,年度獎金分配按實際出勤月數分月計算。四、婚假、產假、喪假。凡按國家規定及企業統籌安排8、休假的員工,年度獎金分配按在職員工享受。第十三條 請假程序一、職工休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周休調整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通知外,其余各類假別均需經過申請和審批程序。未經過申請審批程序、或超逾審批時限缺勤、離崗、不到崗的,一律按曠工處理。二、除急癥、重大突發事件和其它不可抗力影響外,員工應親自請假,不得托人代請假或電話請假。請假時須填寫專用員工請假單,依次報經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審批,最終以有審批權限的領導的審批意見執行假期。第四章違紀處分第十四條 違反考勤規定,按以下條款處理:一、考勤記錄字跡不清,涂改或未正確統計本責任范圍內職工出勤的,給予考勤人員20元/次處罰;給予部門負責人20元/次處罰。二、9、管理不當遺失考勤記錄及原始憑據,給予違規人員20元/次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扣發當月工資。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第十五條 違反作息時間規定的,按以下條款處理:一、遲到或早退在30分鐘(含)以內者,扣薪20元/次,遲到、早退在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一天處理。曠工(包括實際曠工和視同曠工)工資,均按“曠一罰二”原則處理(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并取消當月月度考核資格;發生實際曠工的,還將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即曠工一天取消員工應享受年終績效收入的1/12;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曠工超過7天,公司除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外,視為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合同10、法的規定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職工請病事假、婚喪假、公休假等各類假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作曠工處理。凡無故不到公司上班者,均按曠工處理。第十六條 違反請假程序和假期審批權限規定的,按以下條款處理:一、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超假未歸的,均按曠工處理。二、謊報請假事由和其它休假證明騙取休假的,按曠工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依法予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三、因違法違紀造成缺勤的,按曠工計處并予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四、越權審批造成員工休假的,由審簽人承擔該職工休假期間工資。五、審批人全年累計三次違規審批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同時對審批人進行降級處理。第11、十七條 違紀處分由所在部門依照本勞動紀律管理制度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黨群工作部按管理權限負責審核,報經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批準后執行。第十八條其他違紀行為的,按以下條款處理:一、擅自脫崗或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每一次/事/處罰50元;超過30分鐘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二、工作時間睡覺的,每一次處罰50元/人。三、工作時間辦私事的,每一次處罰50元/人,同時并處“曠工”一天。四、酒后上崗的,每一次處罰100元,并處“曠工”一天。五、工作時間內打牌、賭博、喝酒的,每一次處罰100元/人。六、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50元200元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視為嚴重違反本規章制度并依法12、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的;(二)惡意辱罵、誣陷同事,或打架斗毆,或提供偽證、制造事端,擾亂工作秩序的;(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損失的;(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關系的;(五)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或其他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經部門申報及公司班子集體決策后,按公司待崗管理辦法進行待崗管理。第十九條職工休假時限規定一、婚假時效規定:凡職工取得國家合法結婚手續之日起,婚假有效期為12個月,超過12個月視為自動放棄。二、產假時效規定:從休產假之日起按國家政策休假并連續休完。三、喪假時13、效規定:從喪假之日起按國家政策休假并連續休完。四、護理假時效規定:已婚男職工,配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產假期間,男職工按國家政策休護理假并連續休完。為不影響職工崗位工作的開展,原則上職工不得申請連續休2個及以上的假期。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勞動紀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負責本部門勞動紀律執行情況的日常檢查督促。第二十一條 景區、酒店應結合自身特點和工時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細化辦法,本制度未盡事宜以新頒布的“補充規定”為準。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修改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公司原制定的勞動紀律管理辦法同時作廢。公司領導: 我們對貴司擬簽訂的上14、述XX交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修訂)已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第八條三款、第九條一款4項、第十四條二款,第十五條一款、第十六條二款、第十八條六款,第十九條一、二、三、四款進行了修改。另外,我們已刪除了第九條二款4項(該條款違反法律規定,詳見提示)。 以上修改意見供領導決策時參考。 公司法律顧問: XX年11月22日 一、刪除第九條二款4項的理由如下: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根據以上相關規定,應扣除的事假工資=月工資21.75事假天數,公休日非計薪天數,15、不能計入到事假天數之中,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不能計入事假天數。二、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貴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民主制定,否則將導致本規章制度無效,不能作為處罰員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