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業有限公司人事招錄、解聘與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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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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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業有限公司人事招錄、解聘與考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酒店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總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公司宗旨的精神為維持公司的秩序,并促進業務運營的圓滑起見,凡有關從業人員規定及待遇基準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暨管理,悉依本規則訂定。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從業人員,系指依照第六條訂定的手續錄用而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而言。第三條 從業員應遵守本規則及附帶各種規定,服從主管人員的指示,維持職場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協助誠實執行職務。第四條 本規則如有與法令抵觸事項及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五條 本規則所2、稱的職位,職種其定義如下: ( 一 ) 職位:分派與一個從業員之工作。( 二 ) 職種:工作種類相同或類似職務的集合,其區別如下: (1) 事務職(2) 營業職(3) 生產職 人事第六條 公司就希望就職人員中經考試或甄選合格并經辦妥規定手續者錄用為從業員。第七條( 一 ) 新進從業員應訂立試用契約為試用從業員。( 二 ) 試用期間訂為 40 天,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以正式從業員登記錄用。( 三 ) 試用期間如認為不適合時,得予解除試用。第八條 新進臨時從業員應訂立臨時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間訂為三個月以內。第九條( 一 ) 希望于公司就職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 親筆履歷表。(2) 從業員調查表3、。(3) 最近 2 寸半身照片。(4) 如系推薦介紹者,即其書狀。(5) 必要時考試或甄選及格證書、服務證明書、學業成績證明書、畢業證明書。 ( 二 ) 決定錄用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 保證書。(2) 志愿書。(3)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4) 健康診斷書。 (5) 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書表。( 三 ) 前項各款規定繳交的書表,如其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隨時報備。第十條 公司為業務上必要時,得命派外出,長期出差暨職務或職場的變更。第十一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得予停職: ( 一 ) 因非業務上的傷病繼續請假達一年者。( 二 ) 因事繼續請假達 30 天者。( 三 ) 由公司調派從事于4、他公司的業務者。( 四 ) 上列各款之外認為應予停職比較妥當者。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停職期間訂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職期間得酌予延長。( 一 ) 合乎前條第一項者,繼續工作未滿三年者六個月,滿三年以上者一年。 ( 但結核病患不拘年數,停職期間為二年 ) ( 二 ) 合乎前條第二項者三個月。( 三 ) 合乎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者,視必要期間。第十三條 停職期間內,停職原因消滅時,應予復職。停職期間屆滿而停職原因尚未消滅時,依照下列辦理: ( 一 ) 合乎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免職。( 二 ) 合乎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者,再命必要期間的停職。第十四條 停職期間的薪津均不給付,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5、原因而停職者,如其服務機構所給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時,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給付。停職期間的年資不予計算,但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停職人員,公司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第十五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 ) 業務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時。( 二 ) 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勝任業務者。( 三 ) 工作成績或效率顯著低劣者。( 四 ) 其他基于前項有不得已的原因時。 第十六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準予退職: ( 一 ) 死亡者。 ( 二 ) 屆退休年齡者。 ( 三 ) 經申請辭職獲準者。 ( 四 ) 超過停職期間而未能復職者。 ( 五 ) 雇用期間有定期,其期間屆滿者。 第十七條6、 從業員希望辭職者,應于辭職前 30 日提出申請,但公司認為有其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退休年齡訂定為男性滿 60 歲,女性滿 50 歲,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下列條件繼續雇用: ( 一 ) 職員得訂定為期一年的雇用契約。 ( 二 ) 得變動職種或調動職務。 ( 三 ) 降低待遇或依照臨時從業員辦理。 第十九條 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須辦理移交,將公司發給的身份證明書貼章繳還,并將經辦事項,保管的文件、金錢、財務,移交清楚。 第二十條 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凡公司權益所屬的金錢財務,除有爭執者外,須即時繳還,權利者有所請求時,須自請求日起七日內繳還。 第二十一條 從業員被解雇或7、辭職者,如請發服務證明書時,應即時發給。 第二十二條 未滿 18 歲或女性從業員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內返鄉者,應給付其必要的車資。 但其責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經主管機關核準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服務規則 第二十三條 從業員須遵守下列事項: ( 一 ) 遵守服務體制,服從上司的指示。 ( 二 ) 保持品格,崇尚誠意,重視名譽,溫和誠懇待人。 ( 三 ) 工作須誠實、認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 四 ) 增廣知識,鉆研技能為他人之楷模。 ( 五 ) 嚴守業務秘密,不得外泄。 ( 六 ) 各種設備、器具、借用物品,須加保護愛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須力求節約。 ( 七 ) 工作時間中,不得有與業務無關的行8、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參加團體活動者,應獲 得公司的同意而為之。 ( 八 ) 不得非法結黨,互相反目或無理要挾煽動罷工風潮擾亂秩序。 ( 九 ) 從業員間有意見不合情事者,須立即報請主管裁斷調解。不得互相毆斗、胡鬧,更不得懷恨,在外尋仇報復。 第二十四條 從業員如欲兼辦其他職務或從事商業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但公司認為業務上有妨礙者,得不予允許。 第二十五條 從業員在公司外時,應佩帶規定的職員幟章,在公司內時佩帶名牌,或攜帶另行規定的身份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從業員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公司遭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但如系過失者,得酌請予減免。 第二十七條 從業員雖在工作時間內,為行使公民權利或執9、行公眾職務時,得請求必需的時間,但于不妨礙行使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的情形下,得變更時間。 第二十八條 從業員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職種,或協助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 一 ) 從業員上下班時須由規定的門戶進出,并親自打卡,或于簽到簿上簽到。 ( 二 ) 從業員于發出開始工作的信號時,須立即進場準備隨時工作,與結束工作的信號而后結束工作,整理整頓以免妨礙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場。 ( 三 ) 結束工作信號已響而當日預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從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條 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進場,或命其退場: ( 一 ) 帶有酒味者。 ( 二 ) 攜帶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燭、兇器或認為危險性器物10、者。 ( 三 ) 衛生上認為有害者。 ( 四 ) 停職期間中者。 ( 五 ) 業務上已無必要,而仍在公司內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條 因私事外出者,須事先受所屬主管的許可,而在休息時間內辦理。但有特別事由者,在工作時間內,亦可準許外出。 第三十二條 從業員因私事會客須在休息時間內,并指定地點會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屬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從業員因業務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區或宿舍,但須經主管核準為限。 第三十四條 從業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請假或遲到、早退者,應事先向所屬主管報告,并經核準,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報備。 第三十五條 從業員因病需請假一星期以上者,須提出記載休11、養必要期的醫師診斷書。 第三十六條 從業員欲為私事而旅行者,應事先將其旅行地點、聯絡地點、所需日數明確告知。 作息時間 第三十七條 從業員的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分為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三十八條 ( 一 ) 從業員得自由利用休息時間,但需離開事業場外者,應辦妥規定的手續。 ( 二 ) 休息時間原則上一次休息,但視業務需要得予變更。 第三十九條 要哺育出生后未滿一年之嬰兒者,應事先報備,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得給予一日兩次,一次 30 分鐘的哺育嬰兒的時間。 第四十條 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工作時間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條 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出差: ( 一 ) 從業員出差12、為整理資料在其他事業場外將全部工作時間或一部分工作時間從事于工作,而無法算定工作時間時,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時間外,視作依據八小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工作。 ( 二 ) 出差結束時,須依據出差規定提出出差報告書。 ( 三 ) 出差旅費依照出差規則支給。 第四十二條 ( 一 ) 從業員休假日如下: (1) 法定休假日 ( 星期日 ) (2) 國定紀念日 (3) 新年視實際需要適當調整休假日期 (4) 其他由政府公布臨時休假日 (5) 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臨時休假日。 ( 二 ) 前項 (1)(2)(3)(4) 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給,但臨時從業員除外。 第四十三條 ( 一 ) 從業員因業務上必要時,得命全13、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變更其休假。 ( 二 ) 依照前項變更休假日時,原則上應在前七日訂定調換休假日期。 ( 三 ) 休假日以休假為原則,如因業務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者支給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 業務上的必要時得派從業員值日、值夜、值勤津貼依照薪給規定給付。 第四十五條 公司以自當月 1 日至當月 30 日到職者以當月 1 日為到職計算基準日,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數達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給予特別休假日如下: ( 一 ) 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 二 ) 在公司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 三 ) 在公司繼續工作五年以上者,14、每年十四日。 ( 四 ) 在公司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日,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 ( 五 ) 特別休假期間的薪津照給。 ( 六 ) 從業員申請特別休假日時期,如有妨礙正常業務運營時,得予分開或另定時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數時,其取得順序,應自展期部分開始。 ( 七 ) 特別休假人員,應事先向所屬主管申請,但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休假時期。 ( 八 ) 特別休假日,不得抵充已報備的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調換。 第四十六條 ( 一 ) 預定在六星期內生育之女性有所請求時,應給生育假。 ( 二 ) 生育假八星期,但三個月以上小產者四星期。 ( 三 ) 生15、育期間的薪津照給,但生育假到職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四十七條 從業員有所申請時,得給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復情形者,從最多日數的一方,如公司規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內時,均不予延長休假或另給休假日。 ( 一 ) 本人婚假 8 日 ( 二 ) 子女婚假 2 日 ( 三 ) 配偶生產假 2 日 ( 四 ) 父母、配偶、子女喪假 8 日 ( 五 ) 祖父母、配偶之父母 6 日 親兄弟、姊妹喪假 3 日 ( 六 ) 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親族喪假 1 日 ( 七 ) 不可抗力的天災、地震等災變時 必需日數 ( 八 ) 傳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斷絕時 必需日數 ( 九 ) 因預防傳染病而預防接種其反應劇烈被醫16、師禁止工作者 必需日數 ( 十 ) 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通知作證人,鑒定人,參考人等身份出席者 必需時間或日數 ( 十一 ) 行使選舉權及其他公民權或經公司核準擔任公職人員為執行公務者 必需時間或日數 ( 十二 ) 因業務上負傷或患病者,醫師證明期間。 ( 十三 ) 因職務調動單身前往他縣市赴任者 3 日 ( 十四 ) 因職務調動帶眷前往他縣市赴任者 5 日 ( 十五 ) 因職務調動赴任后,前往攜帶居住他縣市眷屬者 4 日 ( 十六 ) 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征訓者,照征召日數及往返必需時間或日數 ( 十七 ) (1) 其他認為必要時 必需日數 (2) 上項各假應事先向所屬17、主管人員申請,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補辦手續。 (3) 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書。 (4) 上項各假均以公假論。 (5) 上列第 ( 十 )( 十一 ) 兩項不給薪津,第 ( 十二 ) 項依法補償,其他各項薪津照給。 第四十八條 從事業務的業務員,得予另定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日。 工資 第四十九條 從業員的工資,依照工資規定,給付工資。 獎懲 第十五條 ( 一 ) 獎勵辦法如下: (1) 頒發獎狀。 (2) 頒發獎品。 (3) 頒發獎金。 (4) 帶薪休假。 (5) 加薪。 (6) 提高職位。 ( 二 ) 獎勵由所屬主管報備申請,由總經理轉呈董事長核定,以董事長名義從之。 第五十一18、條 獎勵種類如下: ( 一 ) 服務年資:服務年資獎分為三種類,凡繼續服務公司滿 10 年、滿 20 年、滿 30 年之從業員均予頒獎。 ( 二 ) 模范獎:品行端正,技能優秀,對職務誠實,堪為大眾模范者。 ( 三 ) 效率獎:工作效率卓著出眾者。 ( 四 ) 提案獎:依據另定提案規定,對業務上有益的發明,改良或研究創意者。 ( 五 ) 災害功勞獎:防止災害于未然或遭遇災害時,有特別功勞者。 第五十二條 懲誡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開除。 ( 一 ) 申誡一次 公布:提出悔過書 ( 二 ) 小過一次 ( 申誡二次 ) 公布:停職 ( 七日以內不發給薪津 ) ( 三 ) 小過二次 公布:停職 (19、 十四日以內不發給薪津 ) ( 四 ) 大過一次 ( 即小過三次 ) 公布:減薪 ( 期間六個月以內,一次減少一日平均薪津的半數以內,但不得超過薪津總額的 1/10) ( 五 ) 大過二次 公布:降職 ( 提出悔過書,定期或不定期不降下職位或等級 ) ( 六 ) 大過三次 開除 第五十三條 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一次 ( 滿三次作大過一次 ) 但可酌情以申誡之。 ( 一 ) 擅離職守 ( 包括值勤時間 ) 不顧工作的利害或礙他人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 二 ) 工作時間中瞌睡,閱讀書刊報紙處理私事等不關心工作者。 ( 三 ) 在公司規定外場所用膳或抽煙者。 ( 四 ) 損壞物品、貨品等其20、他情節輕微者。 ( 五 ) 不遵守安全及衛生規定事項者。 ( 六 ) 男女員工在公司內戲謔者。 ( 七 ) 滋事生端妨害工作者。 ( 八 ) 未經許可擅入其他工作場所,或進入禁止場所者。 ( 九 ) 以工作的理由,未經許可提早一小時以上進場或超過結束時刻一小時而不退場者。 ( 十 ) 公司證章或身份證明文件,其他證明文件貸給他人或使用他人所有者。 ( 十一 ) 進出工作場所拒絕出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規定的證明文件者。 ( 十二 ) 未經許可由規定外的處所進出者 。 ( 十三 ) 無正當理由對攜帶品的檢查加以拒絕者。 ( 十四 ) 未經許可將日常攜帶品以外的物品攜入公司內者。 ( 十五 ) 簽到21、簿卡委托他人代簽或受托為他人代簽者。 ( 十六 ) 未經許可擅將外人的攜進公司內者。 ( 十七 ) 未經許可在規定外的場所會客或哺育嬰兒者。 ( 十八 ) 在公司內買賣物品或招介以圖利者。 第五十四條 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次,滿三次大過者開除: ( 一 ) 擅離職守 ( 包括值勤時間 ) 影響工作情節重大者。 ( 二 ) 在工作場所飲酒者。 ( 三 ) 損壞設備,物料貨品等情節重大者。 ( 四 ) 職務調動、停職、職務解任、職務異動時對繼任人員未予確實辦理移交或交換班及臨時離職守時交代不清,致工作上發生重大錯誤者。 ( 五 ) 部分主管以上人員對屬員的指導監督,有過失致經管業務發生22、重大錯誤者。 ( 六 ) 未經許可而從事商業或兼任他公司職務者。 ( 七 ) 未經許可在公司內集會、演講、廣播、宣傳或類似行為者。 ( 八 ) 未經許可在公司內散發、張貼、公布文件或類似行為才者。 ( 九 ) 偽造、變造或濫用身份證明書,其他傳票、單據、證明書者。 ( 十 ) 在公司內疏忽煙火的處理或規定外場所使用煙火者。 ( 十一 ) 妨礙公司舉辦的活動、集會者。 ( 十二 ) 受申誡處分而不提出悔過書,顯然無悔過之意志者。 ( 十三 ) 破壞公司的各種 ( 項 ) 福利設施的秩序或風紀者。 ( 十四 ) 發生火災、水災及其他非常災害或有發生的可能而未盡力防止者。 ( 十五 ) 未經許可在公23、司內攝影、描繪、及其他類似行為或將公司的文件、圖面、查閱帳簿或轉記者。 ( 十六 ) 未經許可擅自令外人進入公司內參觀或有前項行為者。 ( 十七 ) 有與公司業務相同的商業行為者。 ( 十八 ) 過分超越本身權限,擅自行為而招致錯誤者。 ( 十九 ) 錄用時為虛偽的陳述或使用虛偽的履歷書、戶籍謄本、身份證明書者。 ( 二十 ) 濫加中傷或誹謗公司的職制或反抗職制者。 ( 二十一 ) 不遵守公司訂定的章則規定者。 ( 二十二 ) 侮辱他人者。 ( 二十三 ) 毆人未曾致傷或互毆而不接受仲裁者。 ( 二十四 ) 男女從業員在公司內戲虐情節重大者。 第五十五條 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開除,有觸24、犯刑章者依法訴究: ( 一 ) 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 二 ) 受刑事有期徒刑以上刑判決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 三 ) 撕毀本公司章則布告、通知或搗亂秩序事實確定者。 ( 四 ) 在第十條原則下,不服調遷違抗管理者。 ( 五 ) 毆人致傷或毆打職員者。 ( 六 ) 故意疏忽,擅離職守 ( 包括值勤時間 ) 致損害物件等情形重大者。 ( 七 ) 故意損壞公司各項設備或建筑物者。 ( 八 ) 借故停止工作或怠工,事實確實者。 ( 九 ) 無故拒絕工作者。 ( 十 ) 曠職五日以上或上班情形不正常者。 ( 十一 ) 無故經常遲到、早退或因私事外出者。 ( 十二 ) 無故拒絕接受25、公司的教育或不誠實受講者。 ( 十三 ) 在公司內賭博或類似行為者。 ( 十四 ) 非法強迫他人辭職或阻止者。 ( 十五 ) 在公司內男女從業員有曖昧行為情節重大者。 ( 十六 ) 利用本公司物資贈與他人或偷竊本公司公私物件者。 ( 十七 ) 泄漏本公司的機密者。 ( 十八 ) 假借本公司的名義在外招搖損害本公司名譽其情節重大者。 ( 十九 ) 攜帶違禁品入公司者。 ( 二十 ) 營私舞弊者。 ( 二十一 ) 尋釁吵鬧播弄是非、脅迫、監禁或類似行為者。 第五十六條 ( 一 ) 從業員的懲誡除第五十五條者外,由班長、組長、課長報請所屬主管核定后分別向總經理、部務課長報備。 ( 二 ) 部分主管人26、員的懲誡,由所屬最高主管報請總經理轉呈董事長核定而發令。 安全及衛生 第五十七條 從業員必須遵照有關安全及衛生諸規定的指示,遵守有關保持安全,防止災害及衛生等必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從業員發現火災,其他非常災害的發生或知悉其危險時,須采取臨機應變措施。同時應即刻向有關人員及其他適當人員報告并互相協力搶救,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 第五十九條 從業員有防止危險,預防災害,須遵守下列事項: ( 一 ) 未經許可不得除卸安全裝置或使效率消失的行為。 ( 二 ) 擔任者以外的人員,不得操作專用設備。 ( 三 ) 運轉中不得清掃機械或整理加油。 ( 四 ) 汽油及其他油脂類,不得接近煙火。 ( 五 ) 不27、得在指定外處所抽煙。 ( 六 ) 不得在可燃物附近焚火,及處理煙火。 ( 七 ) 工作結束后,對焚火、電燈、電熱等煙火,必須完全收拾妥善。 ( 八 ) 操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手套。 ( 九 ) 發現器具故障,或認為危險時,應迅速報告責任者。防止事故的發生。 ( 十 ) 其他不得違反所屬主管有關安全的命令或注意。 第六十條 從業員的同居者,或鄰近者有患法定傳染或疑問者,應即將上述情事向公司報告。 第六十一條 ( 一 ) 對從業員于錄用時及每年定期予以健康診斷。 ( 二 ) 因本人的希望或其他事情而無法接受前項之健康診斷者。須提出醫師的健康證明書。 第六十二條 未滿 18 歲者女性未經驗者及有關技能28、無一定資格者,不予派任處理法定危險性或衛生上有害的業務,并笨重物品的工作。 第六十三條 公司為舉辦與業務有關安全及衛生的教育訓練時,從業員應積極接受。 災害補償 第六十四條 從業員因執行職務而負傷、罹病、殘廢或死亡者,由公司發給下列補償費: (1) 醫療補償。 (2) 休職補償。 (3) 一次定額補償。 (4) 殘廢補償。 (5) 遺族津貼。 第六十五條 ( 一 ) 從業員因執行職務而負傷或罹患疾病者,于公司指定醫院或勞工保險局指定醫院醫療。 ( 二 ) 因情形特殊接受其他醫院醫療者,核實發給費用。 ( 三 ) 醫療期間原則上以負傷或疾病痊愈為止。如醫療開始后二年而未能痊愈者,即予辦理一次定額29、補償手續。 第六十六條 ( 一 ) 從業員依照前條規定為醫療而不能工作者,應發給休職期間的休職補償。 ( 二 ) 休職補償限于最初二年發給工作期間應領薪 ( 工 ) 津。 第六十七條 ( 一 ) 接受醫療補償的從業員醫療開始后經過二年而負傷或疾病未痊愈者,比照勞保條例發給一次定額補償。 ( 二 ) 一次定額補償后,公司不再為一切的補償。 第六十八條 從業員因業務上負傷或疾病痊愈而身體遺存障礙者,視其殘廢程度給付事故發生的當月一日前最近六個月平均薪津,乘以勞工保險法規定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日數的殘廢補助。 第六十九條 從業員因業務上死亡,遺族及從業員本人依賴其生前收入維持生活者,比照有關法令規定給予遺族津貼。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呈請當地行政主管機關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