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系統公司募集資金儲存使用與監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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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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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接系統公司募集資金儲存使用與監管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連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條為了規范連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系指公司通過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第三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公2、司募集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第四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本制度的有效實施。第二章募集資金儲存第五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經董事會批準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 “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投項目的個數,但因業務需要確須有多個專戶共同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可以超過募投項目數。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第六條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及時、完整地存放在3、募集資金專戶內。在發行認購結束后驗資前,公司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第三章募集資金使用第七條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使用募集資金時,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履行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凡涉及募集資金的使用,均須由具體使用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由財務部審核后、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批后予以執行;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董事會審批。第八條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4、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第九條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一) 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二)流動性好。(三)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第十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5、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用途等;(二) 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三) 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四)監事會出具的意見。第四章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第十一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發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變更。第十二條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以下內容:(一) 原募集資金用途及變更的具體原因;(二)新募集資金用途;(三)監事會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意見。第十三條公司在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股份登記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6、票發行募集的資金。第五章募集資金用途使用管理與監督第十四條公司財務部應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臺帳,詳細記錄募集資金存放開戶行、賬號、存放金額、使用項目、逐筆使用情況及其相應金額、使用日期、對應的會計憑證號、對應合同、批準程序等事項。第十五條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情況。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在披露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主辦券商應當每年就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改、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