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服務業合作區開發單元規劃及城市設計方案文本(25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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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二十二十 開發單元開發單元 規規劃文本劃文本 二一六年二月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目 錄 1 總則.1 2 目標定位.2 3 用地性質.2 4 開發強度.3 5 配套設施.4 6 道路交通.6 7 城市設計.7 8 低碳生態.11 9 地下空間.12 10 地名規劃.14 11 規劃實施.15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 12、 1 總則總則 1.1 本開發單元規劃適用范圍(以下簡稱本單元):東至媽灣二路,西臨媽灣大道,南臨月亮灣大道,北至怡海大道所圍合的區域,總用地面積 93.9 公頃。1.2 制定本單元規劃的主要規劃依據是: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綜合規劃(以下簡稱綜合規劃)及其它經批準的專項規劃。1.3 制定本單元規劃遵循的總體原則是:發揮依山傍水的區位優勢;制定內向邏輯為主的城市框架;構建高效便捷的交通系統;塑造各具特色、整體協調的街區;傳承片區工業發展的歷史。1.4 本單元內的土地使用及開發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單元規劃的有關規定。本單元規劃未包括的內容應符合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3、相關條文的規定。1.5 本單元規劃涉及的所有技術指標(其中特別注明者除外)均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2014 版)(以下簡稱深標)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確定。1.6 在本單元內編制街坊詳細規劃與設計,均應以本單元規劃的要求為依據進行。1.7 本單元規劃由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若需修改,必須符合相關規定。1.8 本單元規劃自前海管理局簽發之日起施行。即日起,該單元原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與詳細藍圖自行作廢。2 2 目標定位目標定位 2.1 本單元規劃的發展目標:匯聚自然與建設的力量,成為片區自然與城市的門戶,打造前海媽灣片區的一流國際貿易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4、 2 2.2 本單元規劃的主導功能:為國際貿易區服務的商業性辦公及居住功能。2.3 本單元規劃的發展策略:以中央公園為核心,鐵路公園、山景公園為十字軸線;有效組織不同特色的城市組團,保證內部與周邊環境的有機聯系;構建對外高效、對內宜人的道路交通;保留并改造具有意義的老建筑,塑造歷史文脈。3 3 用地性質用地性質 3.1 本單元規劃用地性質主要包括:綜合發展用地(1)、綜合發展用地(4)、綜合發展用地(5)、公共開放空間(2)、公共開放空間(3),詳見“綜合發展用地規劃總圖”。3.2 本單元規劃所確定的用地性質是對未來土地使用的控制與引導,現狀已建的合法建筑與本單元規劃規定的用地性質不符的,可繼5、續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須按本單元規劃規定進行。3.3 本單元規劃所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和交通市政設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權已出讓的地塊內,前海管理局相關管理部門可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在有需要的時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3.4 本單元規劃所確定的街坊、地塊界限,在規劃設計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街坊或地塊進行合并、細分。3.5 本單元規劃用地性質指“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4 4 開發強度開發強度 4.1 本單元規劃建設規模總量約為 190 萬平方米(不包括地下空間建設面積及彈性增量面積),規劃居住人口規模 1.83 萬人,就業人口規模 4.86 萬人。4.2 本單元劃分 8 個街坊,各街6、坊開發強度與各類功能的建設規模詳見“街坊信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3 息統計表”。街坊信息統計表街坊信息統計表 4.3 本單元規劃總建設規模為上限控制,單元內各街坊的建設規模允許相互間調劑,各街坊調整規模上限不得超過其規劃規模的 20%。4.4 本單元街坊內各類功能的建設規模允許相互間調劑,但各功能建設規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其規劃規模的 20%。4.5 本單元規劃中規劃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和交通、市政設施的建設規模為建議值,下階段詳細設計時,可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確定;各項設施設置位置可根據具體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在所在街坊內進行適當的調整。4.6 本單元規劃7、中規劃所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限高、建筑覆蓋率均為上限值,綠地率為下限值。地塊開發建設時,除經過批準的特殊需求外,不得突破規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4 的指標。4.7 本單元位于機場航空限高范圍內,建筑高度須符合機場航空限高相關要求。5 5 配套設施配套設施 5.1 本單元規劃的配套設施為附建形式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詳見“綜合發展用地規劃總圖”。5.2 本單元規劃中配套設施依據綜合規劃、開發單元建設規模總量及人口規模綜合確定,不得減少數量或壓縮規模,當實際開發建設的總量超過規劃總量一定限度,對本單元配套設施造成較大影響時,應對本單元規劃進行必要調整,并報前海8、管理局審批。5.3 本單元規劃確定的配套設施,在滿足相關規范下,可適當增加建設規模以擴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設施近期實施等條件下,可對其具體用地范圍及布局在所在街坊內進行合理的調整。5.4 本單元配套設施設置詳見“公共服務設施一覽表”與“市政基礎設施一覽表”。公共服務設施一覽表公共服務設施一覽表 公共服務設施一覽表 序號 設施類別 名稱 數量(個)所在街坊位置 建設規模(平方米/個)建設方式 配置規定 總量 現狀 規劃新增 建筑面積 用地面積 1 醫療衛生設施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2 2 20-01-05、20-08-01 1000 附建 含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 2 文化娛樂設施 居住區級文化中9、心 1 1 20-05-04 6000 附建 3 體育設施 社區體育活動場地 2 2 20-03-04、20-05-04 6000 獨立占地 結合開放空間建設 4 管理服務設施 社區警務室 2 2 20-04-01、20-07-02 50 附建 組合設置于建筑一層或二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5 社區管理用房 2 2 20-03-04、20-07-02 300 附建 層,且在一層設置獨立出入口 社區菜市場 1 1 20-02-05 1500 附建 5 教育設施 幼兒園 2 2 20-01-10、20-02-09 5800 6600 獨立占地 18 班 九年一貫制學校 10、1 1 20-02-12 23500 32000 獨立占地 45 班(小學 24班,中學 21班)單元合計 13 13 45300 57200 市政基礎市政基礎設施一覽表設施一覽表 序號 設施類別 名稱 數量(個)所在街坊位置 建設規模(平方米)建設方式 配置規定 總量 現狀 規劃新增 建筑面積 用地面積 1 電力設施 220kv 變電站 1 1 20-08-09 6000 附建 路燈箱變 1 1 20-07-05 10 附建 2 通信設施 機樓(電信、移動,數據等獨立占地)2 2 20-02-02、20-05-02 250 附建 中型接入網機房 3 郵政設施 郵政所 1 1 20-03-0211、 350 附建 4 環衛設施 垃圾轉運站 1 1 20-08-09 250 附建 綠地半地下式,二者組合設置 再生資源回收站 1 1 20-08-09 250 附建 公共廁所 2 2 20-03-04、20-05-04 120 附建 結合開放空間建設,二者組合設置 環衛工人作息站 2 2 20-03-04、20-05-04 20 附建 5 交通設施 公交場站 2 2 20-01-12 2000 附建 20-08-01 5000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6 6 其他配套設施 區域供冷設施 1 1 20-05-04 地上:2500;地下:7500 附建 單元合計 14 12、14 7630 7010 5.5 本單元規劃中配套設施的建設須同時滿足相關法規和規劃規定的衛生與安全防護要求。6 6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 6.1 本單元遠期規劃有深惠城際線、軌道 17 號線經過,其中深惠城際線與軌道17 號線相交,在本單元內設有換乘站。規劃具體線位及站位以最終批準的相關規劃為準。6.2 本單元對外聯系的主要道路為月亮灣大道、媽灣大道、怡海大道、媽灣二路、媽灣三路、媽灣四路、媽灣五路、通港街。各街坊出入口及內部道路詳見“綜合發展用地規劃總圖”。6.3 本單元規劃道路分四個等級:(1)快速路:月亮灣大道,紅線寬度 80 米,為雙向六車道主道與雙向四車道輔道;媽灣大道,紅線寬度 8013、 米,為雙向六車道;(2)主干路:媽灣二路,紅線寬度 70 米,為雙向六車道主道與雙向六車道輔道;媽灣四路,紅線寬度 40 米,為雙向六車道;(3)次干路:怡海大道,紅線寬度 40 米,為雙向六車道;媽灣三路,紅線寬度35 米,為雙向四車道;媽灣五路,紅線寬度 35 米,為雙向四車道;通港街,紅線寬度 35 米,為雙向四車道;(4)支路:各地塊通行與出入的主要道路,紅線寬度 18 米或 16 米,為雙向兩車道。6.4 本單元應設置九條南北向、三條東西向的城市支路,且與周邊單元道路系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7 貫通。街坊內支路線型可根據具體規劃、建筑設計確定,但街坊14、對外聯系的道路交叉口位置不應調整,確需調整,應進行研究論證并按程序報批。6.5 本單元內各地塊主要機動車出入口不應設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設置在行人集中與優先地區。6.6 本單元規劃地面不宜設固定停車位。鼓勵地下停車場劃分停車分區,街坊內同層地下停車場應連通共享,停車位配置數量應按深標的下限配置,所有停車場均應為殘疾人提供不少于總數 1.5%的專用停車位,且預留不少于總數 50%的充電樁設施。6.7 本單元公共交通站點的設置應按照前海軌道與道路交通詳細規劃、前海公交系統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落實,建議采用港灣式布局或與建筑一體化設置。6.8 本單元構建便利的自行車道系統,公共自行車租賃點/停放點15、的設置應按照前海慢行系統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落實。7 7 城市設城市設計計 7.1 本單元公共空間的特色:結合地鐵和中央公園的多層次空間,聯系不同特性街區的城市網絡,服務不同社會人群的多樣化場所。7.2 本單元公共空間結構強調整合周邊環境資源、聯系不同特性街區、構建三維空間體系。內部打造一個東西向的復合型城市中央公園、一個南北向通達小南山的山景公園、一條東西向鐵路線改造而成的鐵路公園,以及一個引入東側水源而成的水景系統,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7.3 中央公園以地鐵為核心,聯系各特色空間,設置應滿足:(1)允許復合商業與文化功能,且無條件提供市政公用設施必要的建設場地;(2)允許進行開發建設,16、建筑限高 10m,建筑覆蓋率不得高于 10%,綠地率不得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8 小于 65%;(3)形成地下商業街、下沉廣場、地面小型景觀生態建筑、公園綠地互相結合穿插的多層立體復合開發;(4)地面、地下垂直連接部分宜采用坡度小于 30%的景觀生態造型踏步形式,條件受限時所采用的樓梯或電梯宜進行景觀化處理。7.4 山景公園應聯結小南山與中央公園,強化南北聯系,設置應滿足:(1)僅允許復合地下商業與休閑娛樂功能為主;(2)允許進行開發建設,建筑限高 10m,建筑覆蓋率不得高于 10%;(3)形成地下商業街與下沉廣場、地面小型景觀生態建筑與公園綠地互相結合穿插的多層17、立體復合開發;(4)地面、地下垂直連接部分宜采用坡度小于 30%的景觀生態造型踏步形式,條件受限時所采用的樓梯或電梯宜進行景觀化處理。7.5 鐵路公園應保留現狀鐵路,同時鼓勵進行適當改造,設置應滿足:(1)允許設置雕塑、建筑小品、休憩等設施,且設施應體現地域特色,展示工業歷史的印記;(2)上空除設置必要的二層步行通道與遮陽設施外,不得出現連續蓋板。7.6 水景系統引入東側水資源,在單元東南部形成水景公園,設置應滿足:(1)水景公園內岸線應以軟質岸線為主,控制使用硬質人工駁岸;(2)集成地標蓄水、排水、浸潤、清洗等功能。7.7 鼓勵設置雨水收集路徑,地面鋪裝宜采用透水率較大的材料。7.8 本單元18、步行系統規劃強調立體復合與便捷舒適,通過公共空間通道、人行過街天橋、建筑連廊、休閑步行道、一般步行道、地下步行通道等形成三維步行網絡,串聯各街坊與周邊單元。鼓勵在必要的區域設置人行過街天橋、建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9 筑連廊。(1)本單元設置人行過街天橋 7 處,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過街天橋寬度不得小于 3 米,自身高度不得大于 5 米,距地面凈空高度不得小于 5 米;(2)本單元原則上鼓勵街坊內建筑全部連通,街坊間結合土地利用、行人需求適量連通,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連廊寬度不得小于 3 米,自身高度不得大于 5 米,距地面凈空高度不得小于 5 米;(19、3)本單元規劃“城市設計控制總圖”僅示意人行過街天橋/建筑連廊的走向和大致位置,具體位置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調整,但人行過街天橋應滿足 250 米人行天橋服半徑下基本全覆蓋的要求。(4)本單元在四個公園內部均應設置凈空高度不小于 5 米的休閑步行道,以及凈寬不小于 3m 的地塊內一般步行道,與地面人行道結合構筑地面步行體系,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5)本單元設置地下步行聯系通道 19 處,其中與軌道站廳結合的地下步行聯系通道 4 處,地下步行聯系通道 15 處,詳見“地下空間規劃導引圖”。地下步行通道凈寬不宜小于 6 米,凈高不宜小于 3 米;軌道站廳地面出入口考慮與地塊建筑一體化設計;20、(6)地面、地下、空中三層步行體系之間應通過坡道、樓梯、電梯等與公共場地及商業服務設施進行立體無縫銜接,且按相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7.9 本單元公共空間及步行系統均應無條件對公眾開放。7.10 各類公共空間應根據其功能和景觀特征,合理進行植物配置,選擇樹種、樹形、顏色,發揮遮蔭或造景作用。綠化種植應具有整體、和諧的景觀效果,小型公共空間應避免種類雜亂的植物配置。7.11 本單元各街坊綠化覆蓋率不得小于 25%;裙房屋頂綠化覆蓋率不得小于 40%。7.12 本單元裙房建筑退線原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0 (1)中央公園南北兩側沿線連續商業界面建筑應退用地紅線 21、3 米;(2)緊鄰山景公園、鐵路公園一側的建筑允許退用地紅線 0 米,公共綠地沿線的建筑允許退用地紅線 0 米,其余裙房建筑應退用地紅線 6 米,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7.13 本單元塔樓建筑退線原則:(1)中央公園南北兩側沿線的塔樓,宜對公共空間一側形成退讓,且應在裙房退線基礎上后退 6 米;其余地塊塔樓建筑應在裙房退線基礎上后退 3 米;(2)塔樓應按照軌道線路通道控制線進行后退控制;且應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管理辦法(暫行),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施的水平凈距離不應小于 5 米,垂直凈距離不應小于 3 米;建構筑物應在此避讓原則下,參照地下軌道工程設施具體位置進行退線。7.1422、 本單元建筑界面應滿足如下要求:(1)中央公園、鐵路公園南北兩側裙房應形成連續商業界面,鼓勵形成騎樓、挑檐、懸挑或架空門廳等灰空間,且架空空間凈高不宜少于 5.5 米、凈寬不宜少于 3 米,界面開窗率不應少于 60%;(2)面向公共空間的裙房應設置公共大廳步行出入口,鼓勵沿邊布置便利店、咖啡廳、小型球館等小規模商業服務功能;當面向公共空間的裙房面寬大于 70 米時,應在其中部設置公共中庭通道,強化裙房空間與外部空間的聯系滲透。7.15 本單元街墻界面高度,宜依據街墻與相應的街道及公共空間的高寬比(即D/H)確定:(1)中央公園、山景公園 D/H 比值宜在 3-5 之間,鐵路公園與公共綠地 D/23、H 比值宜控制在 2 左右,一般街道 D/H 比值宜控制在 1 到 1.5 之間;(2)在滿足上述原則的基礎上,街墻具體高度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設定,且不得超過 24 米,首層高度應為 6 米。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1 7.16 本單元建筑限高為建議性指標,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地塊建筑體量及建筑限高應滿足如下要求:(1)應與軌道交通(深惠城際線,軌道 17 號)專項規劃協調,以復合型中央公園為中心,整個單元的整體建筑高度從中心南北兩側向外逐漸降低,且通過城市設計仿真模擬群體協調關系、符合航空限高要求后確定各地塊最終建筑限高;(2)本開發單元僅給出各地塊的24、最大限高,詳見“城市設計控制總圖”。7.17 宜保留現存較好的建筑,鼓勵進行適當程度的改造和利用。7.18 商務公寓建筑外立面應公建化處理,不得設置凸陽臺。7.19 建筑應采用簡約現代風格,同類功能簇群建筑立面應保持整體協調(地標建筑除外),富于韻律感及連續性,以形成具有和諧美感的街道界面。7.20 建筑材質主要應選用環保材料,顏色主要應選用柔和中性色調(灰色系與米色系等),地標與節點建筑鼓勵采用新式材料與特色色調。8 8 低碳低碳生態生態 8.1 本單元建筑應至少達到國家綠色建筑一星級標準。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宜低于 40%。8.2 本單元采用的能源利用技術包括區25、域供冷。本單元商業辦公建筑單位建筑面積年電耗限額值宜為 115 千瓦時/(平方米年);酒店建筑單位建筑面積年電耗限額值宜為 285 千瓦時/(平方米年);購物中心單位建筑面積年電耗限額值宜為 360 千瓦時/(平方米年)。8.3 本單元單位土地水耗指標宜不高于 200 萬噸/平方千米年。非傳統水源利用率宜不低于 25%;商業辦公建筑沖廁、綠化澆灑及室外場地沖洗宜全部使用再生水。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100%為分類收集設施。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2 8.4 本單元應采用低沖擊開發技術,綜合徑流系數不宜超過 0.70,不透水下墊面徑流控制比例不宜大于 30%,人行道、停26、車場、廣場透水鋪裝地面比例不宜小于 90%;雨污分流達標率 100%。8.5 本單元夏季主導風迎風側的建筑底層宜采用架空或風洞設計,避免阻礙風流、產生二次風、形成無風區和渦旋區;建筑外立面設計宜考慮光反射情況,采取措施避免引起眩光,同時宜考慮各種鍍膜玻璃的光污染問題;場地聲環境噪聲滿足深圳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劃分功能區要求。8.6 本單元通過騎樓、連廊等組織街坊內部的慢行系統,步行道路、廣場硬質地面遮蔭率不宜小于 80%;室外公共場地設計宜多栽植高大遮蔭喬木,每 100平方米綠地上不宜少于 3 株喬木,10 株灌木。9 9 地下空間地下空間 9.1 本單元地下空間開發應按照前海地下空間相關專項27、規劃落實。地下商業規劃總規模建議為 8.3 萬平方米,應結合用地布局、軌道站點、公共空間、交通組織、市場開發需求等綜合布局。9.2 本單元地下空間使用以大型商業、交通設施等為主。9.3 本單元建筑地下空間退道路紅線不應少于 3 米,公共空間綠廊沿線建筑可采用 0 退線,詳見“地下空間規劃導引圖”。9.4 本單元地下開發建議層數為 1-3 層,其中,地下 1 層以軌道站點為核心輻射的地塊,主導功能為商業,其他地塊主導功能為停車;地下 2-3 層主導功能為停車。詳見“地下空間規劃指引”。9.5 地下空間開發過程中,地下商業空間、地下停車空間應與地上樓宇開發、地上道路交通、軌道交通(深惠城際線,軌道28、 17 號)進行整體協調與避讓。9.6“軌道交通線路通道控制線”按城市線 31 米,城際線和快線 35 米控制,沿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3 線建筑必須嚴格按照該線進行后退控制。“規劃軌道車站及出入口建議布局影響范圍線”所涉及地塊和建筑設計須與軌道車站一體化設計,同步實施或預留空間。在滿足車站出入口、風停等相關設施布局的條件下,可進行適當的調整。9.7 地下空間開發過程中基坑或邊坡支護的錨桿、錨索、土釘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施的水平凈距離不應小于 5 米;管線、構筑物、其他設施需跨越、橫穿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施的空間垂直凈距離不應小于 3 29、米;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結構(外邊線)兩側的鄰近 3 米范圍內進行任何工程建設。其他具體設計要求參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管理辦法(暫行)。9.8 本單元結合中央公園、山景公園、軌道站點等人流集中區域設置地下空間步行主出入口 14 處,可采用下沉廣場、采光井等形式,建議位置詳見“地下空間規劃導引圖”。9.9 地下商業空間包括下沉花園、裝卸貨區,設置應滿足:(1)應配建餐飲、零售、文化娛樂等功能配套設施;(2)下沉花園結合地下商業空間與地上公園景觀環境進行布置。綠化面積不得小于總面積的 30%;(3)裝卸貨區須配建貨物裝卸平臺等相應設施;(4)地下水景應結合下沉花園布置,且與地面水景相聯系30、,形成完整的系統。9.10 本單元停車小區之間宜適當連通,且連通通道不宜跨軌道及主次干道。并鼓勵停車小區內地下空間整體設計,保證停車小區內各地塊地下空間的互相連通。通道凈寬應不小于 7 米,凈高應不小于 2.5 米。不同期開發的地塊之間應預留對接活口。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4 1010 地名規劃地名規劃 10.1 按照一地一名、名實相符的原則,依據前海地名規劃對本單元命名,保證地名的規范化及標準化。10.2 依據前海地名規劃,本單元支路以“街”為通名,名稱形式為“單元名+數字+街”。“單元名”以本單元主要用地功能命名;單元內采用獨立的數字序號,其中,東西向道路按31、由北往南的順序依次以 1、3、5 等奇數序列排序,南北向道路按由東向西的順序依次以 2、4、6 等偶數序列排序。10.3 本單元地名命名具體情況詳見“地名規劃一覽表”。地名規劃一覽表地名規劃一覽表 類別類別 序號序號 規劃名稱規劃名稱 道路等級道路等級 備注備注 道路 1 月亮灣大道 快速路-2 媽灣大道 快速路-3 媽灣二路 主干道 原為興海大道 4 媽灣四路 主干道 原為通海路 5 怡海大道 次干道 原為臨海路 6 媽灣三路 次干道 原為三號路 7 媽灣五路 次干道 原為二號路 8 通港街 次干道 原為六號路 9 通港北街 支路-10 通港南1街 支路-11 通港南2街 支路-12 臨山街32、 支路-13 臨山東1街 支路-14 臨山東2街 支路-15 臨山西1街 支路-16 臨山西2街 支路-17 臨山北1街 支路-18 臨山北2街 支路-19 臨山北3街 支路-20 臨山北4街 支路-10.4 本單元規劃涉及的地名僅為建議,最終地名以批準生效的命名為準。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5 1111 規劃實施規劃實施 11.1 本單元倡導以街坊為基本單位的整體開發。各街坊開發實施需經前海管理局統籌協調。11.2 涉及本單元第 2.2、3.1、4.1、9.1 條款的修改調整,由前海管理局受理并按規定報批;其他條款的申請和修改調整,由前海管理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審批。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6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7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二十開發單元規劃文本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