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方案(2023-2035年)(3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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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冠政字202361號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的通 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部門(單位):現將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冠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此件公開發布)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目錄第一章 總 則3第二章 上位規劃的相容性分析6第三章 氣象探測環境標準7第四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9第五章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13第六章 附 則14- 21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規2、劃目的為保護冠縣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具有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比較性,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準確的科學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編制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以下簡稱“本規劃”)。本規劃的宗旨在于保護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為其保護與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自本規劃批準生效之日起,在規劃范圍內進行的規劃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劃,氣象站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建設管理過程中,均應統籌解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開發建設的矛盾。本規劃應納入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使規劃3、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天氣形勢和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第二條 氣象探測環境定義冠縣氣象站為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承擔地面氣象要素業務。本規劃中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三條 規劃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3.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2月修訂)4.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4年11月)4、5.山東省氣象管理辦法(2004年3月)6.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7.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4月)8.在編的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9.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第四條 規劃保護范圍 冠縣地處山東西部,位于東經1151611547、北緯36223642之間,觀測場海拔高度41.3米。規劃保護范圍:本規劃所界定的規劃范圍是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界線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用地范圍。具體以冠縣國家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圍欄邊緣)為中心,周邊1000米為半徑,形成的核心規劃保護區。觀測場在日5、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的范圍(此范圍不受1000m核心規劃保護區限制)。 第五條 規劃期限 本次規劃年限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為2023-2035年。 第六條 規劃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需求,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強制性約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為準繩,確保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處于優良狀態。第七條 規劃原則 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國土空間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2.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6、的原則;3.立足現狀,進一步協調優化周邊用地及環境的原則;4.經濟合理的原則。第八條 規劃目標加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力度,確保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對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預報預測準確率,提升氣象事業對冠縣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與支撐能力,提升氣象事業對國防事業的基礎保障性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高水平的氣象服務。該專項規劃通過審批后,將作為冠縣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批本規劃約定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詳細性控制依據,確保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周邊障礙物滿足氣象探測要求。第九條 規劃主要任務對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中面臨的問題加7、以分析,提出對策;確定對其探測環境保護的范圍和標準。1.根據冠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的等級、性質和承擔的綜合氣象探測任務及布局特點,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保護范圍;2.界定清晰冠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和控制的范圍,實現限建落地;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和行為提出科學、嚴格的控制和保護要求;3.提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第二章 上位規劃的相容性分析第十條 上位規劃的相容性分析正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空間結構:形成“兩核、雙廊、三心、三軸、五區”的城市空間結構。兩核、雙廊:城市綜合核心、老城商業核心;清泉河生態綠廊、三干渠生態綠廊;三心:北部產業服務中8、心、煙莊綜合服務中心、新城商業服務中心;三軸:蘇州路城市發展軸、振興路城市發展軸、文杏堂城市發展軸;五區:北部開發區、南部新城區、西部老城生活區、東部煙莊綜合片區、中部產城融合片區;氣象站位于南部新城區。第三章 氣象探測環境標準第十一條 相關術語定義1.探測環境: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2.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全國氣候分析和天氣預報的需要所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3.地面氣象觀測場:用于安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和設施進行氣象觀測的專用場地。4.障礙物:觀測場以外高于觀測場地平面1m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作物等物體。5.高度距離比:障礙9、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之比。6.遮擋仰角: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夾角。7.影響源:對氣象要素代表性或氣象儀器測量性能有影響的各類源體。8.氣候變化:氣候要素在連續幾十年或更長時間的長期統計結果的系統性變化。第十二條 氣象探測環境總體要求1.氣象探測環境要求長期穩定,具有良好的區域代表性;2.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超高障礙物;3.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和對觀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各種源體;10、4.觀測場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第十三條 核心規劃保護區控制標準以氣象站觀測場周邊為基準,1000米范圍為核心規劃保護區。(一)在核心規劃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二)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障礙物11、的遮擋仰角5;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障礙物的高度以觀測場相對高度為基準計算。第十五條 距觀測場邊緣500米范圍內不能設置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熱源、污染源、輻射源、電磁干擾源等源體。第四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第十六條 規劃符合性分析1.氣象站對周邊用地未來規劃的影響氣象站位于冠縣東南部,在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沒有對其核心保護區內用地性質、強制性內容和用地布局進行限制。故未來進行用地規劃時應嚴格按照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審批,建設項目不得對氣象站產生影響。第十七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12、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氣象站周邊探測環境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氣象探測資料才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和連續性。視距氣象站觀測場距離的不同,對地表物體的高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1.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以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周邊為基準,1000米范圍為核心規劃保護區。在核心規劃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13、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2.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1)侵占、損毀、盜竊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2)擠占、挪用、損壞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3)侵占氣象設施用地;4)占用、干擾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通信信道;5)在氣象設施上安裝、懸掛、捆綁與氣象探測無關的物品;6)在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燒等;7)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志;8)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3.核心區范圍內障礙物建筑高度控制1)“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2)“高度距離比”是指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14、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3)國家基本氣象站控制區內障礙物任一點高度距離比小于 1/10。4.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建筑高度控制1)“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2)“遮擋仰角”是指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角度。3)國家基本氣象站在日出日落方向內(此方向內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5度。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第五章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第十八條 本次規劃確定范圍內的用地和建設項目須與本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相協調,不得15、影響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 第十九條 規劃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過程中,凡涉及本規劃所確定的保護區范圍內的用地,在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時,必須將本次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作為項目設計的依據之一。第二十條 當本地發展建設與本規劃所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相沖突時,應充分考慮本規劃,在確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到應有保護的前提下,統籌兼顧解決。第二十一條 冠縣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應對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予以重視,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將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實處。第二十二條 冠縣氣象局在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冠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16、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本規劃批準后,由冠縣人民政府發送至有關部門執行。第二十三條 為使本規劃能順利實施,冠縣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推進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第二十四條 本規劃由冠縣氣象局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納入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由冠縣氣象局審核后,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劃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17、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規劃由文本、圖紙、說明書3部分組成。文本和圖紙是對各項規劃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和圖紙,兩者互為補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條 本規劃自冠縣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實施,由冠縣氣象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文本中加粗部分為強制性內容。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說明書目錄第一章 規劃編制背景22第二章 現狀分析與評價24第三章 規劃目標和主要任務28第四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32第五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34第六章 規劃實施保障37第一章 規劃編制背景一、 規劃背景 (一) 國家層18、面有關要求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七條規定: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土空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二) 氣象站自身發展需求冠縣氣象站為國家基本氣象站,位于冠縣清泉街道辦事處五里韓村南。二、規劃范圍 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本規劃所界定的規劃范圍是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界線和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用地范圍。具體以冠縣國家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圍欄邊緣)為中心,周邊1000米為半徑,形成的核心規劃保護區。觀測場在日出19、(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的范圍。 三、規劃目的本規劃的宗旨在于保護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為其保護與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自本規劃批準生效之日起,在規劃范圍內進行的規劃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劃。氣象站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管理過程中,均應統籌解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開發建設的矛盾。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納入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本規劃為依據,使規劃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比較性,提高天氣形勢和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國民經濟和20、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四、規劃重要意義氣象探測工作是氣象業務的基礎性工作。氣象探測設備所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用于分析和研究天氣以及氣候變化,是預測、預報氣象災害的基礎資料,是應對氣候變化和科學決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依據。做好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是保障氣象探測資料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和連續性的唯一措施,也是有效提升氣象防災減災能力的關鍵所在。隨著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站址周邊也將得到陸續開發,為了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21、障,統籌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開發建設,有效保護新建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從而為冠縣科學預測天氣以及氣象災害預警提供堅實有力的基礎。第二章 現狀分析與評價一、城市概況(一) 自然條件冠縣地處山東西部邊陲,位于東經1151611547、北緯36223642之間。東臨東昌府區,北界臨清市,南接莘縣,與河南省范縣僅有一縣之隔,西隔漳衛河與河北省館陶縣和大名縣相望。全境南北長35公里,東西寬45公里,總面積1161平方公里。轄3個街道、12個鎮、3個鄉。冠縣境內濟邯鐵路東聯京九、西接京廣,青蘭高速公路和329省道橫貫全境,京九公路、106國道縱穿南北;查拳、柳林花鼓、郎莊面塑均起源22、于冠縣。(二) 地質地貌冠縣全境處于魯西北黃泛平原,系華北平原的一部分。地勢開闊平坦,但略有起伏。地形自西南向東北傾斜,地面坡降為1/60001/7000。海拔高程一般為42.535米。(三) 氣候冠縣境內屬暖溫帶季風區域大陸性半干旱氣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無霜期較長。春旱多風,雨熱同步,盛夏、初秋多雨,晚秋易旱,冬季干冷為四季氣候的主要特點。二、氣象站基地現狀分析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始建于1957年1月,區站號54805,原站址位于冠縣城關區東關城關鄉,歷經6次遷移,現址位于冠縣清泉街道辦事處五里韓村南200米,海拔高度為41.3米,經度11528E,緯度3627N。承擔地面氣象觀測業務。現23、有氣壓、氣溫、地溫、濕度、風向、風速、降水、能見度、氣溶膠、日照、凍土、天氣現象、云量、云狀、雪深、電線積冰等觀測設備及配套通信傳輸設施。三、站址站名變更情況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自建站以來,歷經6次遷移。1959年4月16日遷至冠縣城東關,距原址南西南方向400米,1960年9月5日遷至冠縣縣委試驗農場,距原址西西北方向10000米,1965年1月1日遷至冠縣城東北,距原址東東南方向10300米,1988年7月29日向東東南遷移36米,1992年8月28日向西南遷移60米,2012年1月1日遷至冠縣東環路清泉辦事處五里韓村南,距原址東南方向3800米,站址變動情況見附表1。站名也歷經多次變更,由24、最初的冠縣氣候站變更為現在的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四、氣象站周邊現狀分析氣象站位于武訓大道以西、南環路以北、興華路以東、弇山路以南,四方位皆為農田,地勢較為平坦,周邊無高大建筑物,觀測場海拔高度為41.3米,四周視野開闊,沒有對氣象探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有利于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和長期穩定。目前,氣象站觀測場大小為25(南北)25(東西)平方米,在距觀測場圍欄1000米范圍內除部分樹木、辦公用房外,其他障礙物相對高度距離比均小于1/10,在距觀測場圍欄50米范圍內的地表以上物體高于觀測場地平面高度均小于1米。按照國家氣象站的探測環境保護技術要求,觀25、測場四周距圍欄1000米范圍內現有地表物體分布狀況、距離、高度等基本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地面氣象觀測站(GB 31221-2014)標準要求。場外四周空曠開闊,沒有對氣象探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由此環境中獲取的氣象要素觀測數據資料能夠較真實反映和代表當地區域內的平均氣象狀況,是分析冠縣天氣、氣候以及氣候變化的重要依據,是天氣預測預報的基礎性氣象資料。從站址所處位置分析:觀測場位于冠縣東南的位置,冠縣的最多風向頻率為SSE,觀測場所處位置在城市最小風向的上風方,最多風向下風方,較好地避免了城市對其的影響。第三章 規劃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規劃依26、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3.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2月修訂)4.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4年11月)5.山東省氣象管理辦法(2004年3月)6.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7.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4月)8.在編的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9.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二、規劃期限 本次規劃年限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為2023-2035年。三、規劃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需求27、,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強制性約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為準繩,確保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處于優良狀態。四、規劃原則 (一)國土空間規劃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國土空間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二)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的原則;(三)立足現狀,進一步協調優化周邊用地及環境的原則;(四)經濟合理的原則。五、規劃目標 加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力度,確保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對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預報預測準確率,提升氣象事業對冠縣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與支撐能力,提升氣象28、事業對國防事業的基礎保障性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高水平的氣象服務。六、規劃主要任務 對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中面臨的問題加以分析,提出對策;確定對其探測環境保護的范圍和標準。1.根據冠縣國家氣象觀測站的等級、性質和承擔的綜合氣象探測任務及布局特點,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保護范圍;2.界定清晰冠縣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和控制的范圍,實現限建落地;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和行為提出科學、嚴格的控制和保護要求;3.提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七、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周邊用地規劃情況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在氣象站觀測場1000米范圍內,南側為二類城鎮住29、宅用地、公園綠地;西側為二類城鎮住宅用地、商業用地、中小學用地;北側為二類城鎮住宅用地、商業用地、消防用地、公園綠地、文化用地;東側為商業用地,農村宅基地。第四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 一、相關術語定義 1.氣象探測環境: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2.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全國氣候分析和天氣預報的需要所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3.地面氣象觀測場:用于安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和設施進行氣象觀測的專用場地。4.障礙物:觀測場以外高于觀測場地平面1m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作物等物體。5.高度距離比: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30、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之比。6.遮擋仰角: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夾角。7.影響源:對氣象要素代表性或氣象儀器測量性能有影響的各類源體。8.氣候變化:氣候要素在連續幾十年或更長時間的長期統計結果的系統性變化。二、氣象探測環境總體要求1.氣象探測環境要求長期穩定,具有良好的區域代表性;2.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超高障礙物;3.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和對觀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各種源體;4.觀測場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31、擾源。三、核心規劃保護區控制標準以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周邊為基準,1000米范圍為核心規劃保護區。(一)在核心規劃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二)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障礙物的遮擋仰角5;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第五章32、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 一、規劃符合性分析1.氣象站對周邊用地未來規劃的影響氣象站位于冠縣東南部,在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沒有對其核心保護區內用地性質、其強制性內容和用地布局進行限制。故未來進行用地規劃時應嚴格按照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審批,建設項目不得對氣象站產生影響。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條例,氣象觀測站周邊探測環境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氣象探測資料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和連續性。視距氣象觀測站觀測場距離的不同,對地表物體的高度、寬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1.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以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周邊為基準,1000米范圍33、為核心規劃保護區。在核心規劃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2.核心區范圍內障礙物建筑高度控制1)“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2)“高度距離比”是指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34、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3)國家基本氣象站控制區內障礙物任一點高度距離比小于 1/10。3.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建筑高度控制1)“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2)“遮擋仰角”是指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角度。3)國家基本氣象站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內(此方向內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5度。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第六章 規劃實施保障一、本次規劃確定范圍內的用地和建設項目須與本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35、求相協調,不得影響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 二、規劃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過程中,凡涉及本規劃所確定的保護區范圍內用地,在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時,須將本次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作為項目設計的依據之一。三、當本地發展建設與本規劃所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相沖突時,應充分考慮本規劃,在確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到應有保護的前提下,統籌兼顧解決。四、冠縣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應對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予以重視,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將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實處。五、冠縣氣象局在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冠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36、測環境的保護工作。本規劃批準后,由冠縣人民政府發送至有關部門執行。六、為使本規劃能順利實施,冠縣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推進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七、本規劃由冠縣氣象局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納入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由冠縣氣象局審核后,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八、對違反本規劃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25日印發(共印10份)-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