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村級工業園建設工程監理合同(1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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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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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合同編號:XX2020083號 (2012020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委托人(全稱):XX有限公司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 XX產業園(XX村級工業園)一期項目監理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項目總規劃用地面積107907,其中城市綠地用地面積12963,可建設用地面積86989。容積率4.0,建筑密度40%,綠地率35%,計算容積率建筑2、面積347956,建筑限高100米,總建筑面積約500000,主要由產業用房、配套商業及員工宿舍等組成。項目擬分期進行建設,本次招標范圍為項目一期工程,項目一期工程用地面積15650,其中城市綠地用地面積3649,規劃凈用地面積12001。項目一期工程擬建建筑面積約87000,主要由產業用房、配套商業組成,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約63000;地下建筑面積約24000,項目配套建設道路廣場及綠地等室外工程。二期主要由員工宿舍及配套商業組成,一期建筑設計需要考慮與二期建筑規劃的銜接及協調統一。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項目一期工程建設投資為45065萬元,其中:工程費用為37703萬元,3、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為6085萬元(含拆遷安置費用為1228萬元),預備費1277萬元。 二、詞語限定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協議書;2. 監理中標通知書;3. 監理投標文件;4. 專用條件;5. 通用條件;6. 附錄,即: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四、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六、期限施工準備階段、工程施工階段、工程保修階段和竣工結算期的監理服務期:(1)4、施工準備階段:從中標通知書發出到工程開工之日;(2)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從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起至施工項目全部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備案管理為止;(3)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服務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4)竣工結算期:從結算送審到結算終審。七、雙方承諾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訂立1. 訂立時間: 2020 年 月 日。2. 訂立地點: XX市XX區 。3. 本合同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叁 5、份。委托人(蓋章):XX有限公司監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 真: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帳 號:時 間:2020年 月 日時 間:2020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1.1 定義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6、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7、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8、外的有關方。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釋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1.2.2 組成本合同的9、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4)通用條件;(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2. 監理人的義務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10、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11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12、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2.2.1 監理依據包括:(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13、。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1)嚴重過失行為的;(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勝14、任崗位職責的;(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2.4 履行職責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15、。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2.6 文件資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16、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義務3.1 告知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資料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3.3 提供工作條件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17、無償使用。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3.6 答復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3.7 支付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18、監理人支付酬金。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19、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責任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5. 支付5.1 支付貨幣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5.2 支付申請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20、。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變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21、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6 因工程規模22、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解除本合同的協議23、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24、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25、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6.4 終止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爭議解決7.1協商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7.2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7.3仲裁或訴訟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26、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8.1 外出考察費用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8.2 檢測費用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3 咨詢費用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4 獎勵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誠信監理人及其工27、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8.6 保密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8.8 著作權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2. 監理28、人義務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2.1.1監理的范圍:項目范圍內所有工程內容的施工監理,監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驗收、整改、工程移交等)及工程質量保修階段的質量控制、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監督管理、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協調建設單位和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以及配合將項目移交給委托人等監理工作。2.1.2 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監理人作為委托人的顧問,在執行和遵守國家有關建設法規的前提下,維護委托人的正當權益,在受委托的監理業務范圍內,向委托人負責。 2、確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人。 3、審查由承包人編制,并經29、承包人的技術部門審批蓋章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并監督檢查及實施;協助審批各單項工程開工報告,參與技術交底和施工圖紙的會審。 4、審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 5、督促承包人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地方建筑安裝規程以及設計圖紙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并檢查其實施情況;核查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部位、環節以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控制工程質量。 6、對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構件的出廠合格證、材質化驗單等進行核定。如發現不實之處,有權責成承包人對材質進行再化驗(并指定化驗單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構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驗合格者,化驗費用30、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驗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7、檢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設備及關鍵材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或標書所規定的廠家、型號、規格、數量以及質量標準,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訂貨前,視乎需要并經委托人同意可對生產廠家進行了解考察,但所發生的差旅費用由采購方負擔。 8、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進度計劃,簽收檢查承包人填報的旬、月等報表。隨時提出監理意見,控制工程進度計劃。 9、關于重大的設計修改和技術洽商,除提出監理意見之外,應征得委托人及設計人的意見,并由原設計人進行修改。 10、根據施工承發包合同的規定和定額精神,負責現場施工圖預算、包干系數和包干范圍外的技術經濟簽證,控31、制建造成本。 11、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對工程質量和數量進行核實,簽發工程進度審核意見,通知委托人撥付工程款。 12、監督檢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護措施,若發生安全事故時,迅速采取措施,減少事故對工程的影響,事后配合有關部門查明事故原因,恢復施工生產。 14、根據承包人提出的階段、部位、環節、各系統的分段工程檢驗、驗收以及整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負責組織初驗,簽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最終驗收。 15、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督促檢查承包人完成各階段及全套竣工圖的工作和整理各種必須歸檔的資料,交委托人歸檔。 16、協助、主持、審理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的處32、理,提出處理意見,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當事人負擔。17、檢查工程狀況,鑒定質量問題責任,保修期內督促承包人進行保修。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2.2.1適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的法規、條例; 3、廣東省XX市有關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辦法。2.2.2監理依據: 1、本委托監理合同; 2、委托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或備忘錄; 3、經委托人審查認可的本工程正式的施工圖紙、說明以及會審記錄、有關工程洽商的技術、施工洽商記錄、設計修改和變更文件; 4、XX地區現行的有關工程預結算定額和文件; 5、國家和XX地區現行的設計規范33、(規程)、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和驗收規范;6、經委托人審批認可,由監理人編制的監理規劃。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根據工程建設進程具體明確。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15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為: 3.6 答復委托人同意在5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34、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賠償金總額不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5. 支付 5.1 支付貨幣幣種為:人民幣。5.3 支付酬金5.3.1本工程監理酬金暫定為:人民幣¥ 萬元。本工程監理費以建設項目投資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暫定35818萬元為計費基數,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7670號文)規定計算的施工監理收費基價 642.3753 萬元并結合各調整系數,下浮 %計取。監理收費=監理收費基準價(1+浮動35、幅度值),浮動幅度值為 %;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專業調整系數為 1.0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暫定為 1.0 、高程調整系數為 1.0 。本合同的監理報酬總額暫定為 萬元。監理費結算按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670號關于施工監理收費的規定,按浮動幅度值為 %執行,。5.3.2本工程監理酬金的支付(1)首付款。本監理合同簽訂后,監理人可申請監理費首付款。委托人在接到監理人請款申請10天內,應支付給監理人合同暫定監理費總額的20%,以便于監理單位開展前期監理工作。(2)中間支付。每次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支付完成后應支付監理費(需36、扣除預付監理費比例),具體為: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支付完成后,由監理人提出請款申請,請款額度=該次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申請中獲批的完成工程量/總工程量 合同暫定監理費總額 80%(1-20%),委托人應在接到監理人完整請款資料后10日內支付。累計支付至合同暫定監理費總額的80%時,應停止中間支付。(3)竣工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并按5.3.1條規定完成監理費結算后,監理人可申請竣工監理費支付,累計支付至監理費結算價的97%。(4)保修金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滿后,應支付監理費結算價的3%。委托人應在接到監理人完整請款資料后10日內支付。5.3.3 每次監理酬金的支付流程,委托人應在收齊37、監理人提供的請款報告、發票等支付材料之后支付相應金額的監理酬金。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7. 爭議解決7.2 調解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相關調解機構 進行調解。7.3 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9. 補充條款無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3. 其他人員/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1. 辦公用房1間待定進場后由施工單位提供2. 生活用房1間待定進場后由施工單位提供3. 試驗用房/4. 樣品用房/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注1. 工程立項文件1簽訂合同后一周內/2. 工程勘察文件1簽訂合同后一周內/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1簽訂合同后一周內/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1簽訂合同后一周內/5. 施工許可文件/6. 其他文件/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1. 通訊設備(固定電話)/2. 辦公設備(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錄音筆)/3. 交通工具/4. 檢測和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