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運營承包管理協議(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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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43818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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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水處理廠運營承包管理協議甲方:乙方: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順暢合作的經營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委托經營 項目,制定本協議,謹以共同遵守:第一條:甲方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自愿將已建好的項目委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包括各類管理章程和運營手冊,甲方不參與經營管理。乙方進行運營和維護污水處理廠設施并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第二條:委托經營期應為 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第三條:甲方權利和義務1. 授予乙方獨有的經營權。2. 根據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及時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3. 辦理有關政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和保持批準有效,乙方應積極協2、助。4. 對乙方污水處理經營過程中實施監管,包括產品和服務質量,項目經營狀況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5. 甲方本著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的原則,有權及時將產品和服務質量檢查、監測、評估結果和整改情況以合適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受理公眾向乙方的投訴,并進行核實處理。6. 遇緊急情況,在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依法對乙方進行臨時接管,但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經營管理權交給乙方。7. 不得干預污水處理項目內部管理事務,除非本協議條款的執行受到影響。8. 甲方應提供和本項目有關的專有技術、圖書資料和相關文件等,以便于乙方運行經營。3、9. 因為使用期或性能下降不再滿足工藝要求等問題造成設備更換,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權利和義務1. 乙方享有特許經營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2. 對本項目內的設施積極運行維護(包括構筑物),保證出水達到相關標準。3. 對于設計及建設不合理的部分包括設備、工藝、構筑物等,乙方有權提出書面申請,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做相應整改,整改費用由甲方支付。4. 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5. 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業監管,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履行對社會公益事業所應盡的義務和服務。第五條: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1.乙方應始終遵守有關公共衛生和安全的適用法律法規基本協議的規定。 2乙方不應因項目設施的運營4、和維護而造成污水處理場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氣)或周圍的污染。 3.乙方在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期間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避免或盡量減少對項目設施周圍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干擾。4但乙方對于以下任何一種情形不承擔責任:(1)生效日期前已經存在的或潛在的;(2)因第三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引起的;(3)甲方導致的環境污染及安全隱患。第六條:污水處理服務費在運營期內,甲方每月按污水處理項目當月處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服務費包括以下兩部分: 1鑒于污水處理廠進水量波動比較大,經甲乙雙方協商,本項目確定每天基本進水量為 立方米/天。2.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5、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時,乙方全部處理,污水處理服務費按污水處理單價 元/立方米計費;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基本水量。3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超過基本水量,且在項目設計處理能力范圍內時,乙方全部處理,除按第一點規定計算污水護理服務費之外,超額部分的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超出基本水量的處理水量 。 4.甲方提供的污水進水量超過本項目設計處理能力,乙方可視情況酌情處理,超過設計部分的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單價超過設計的處理水量 %。第七條: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調整每年月乙方根據能源、原材料、人員工資的變動以及由于政策法規的變更影響等因素,計算下一年的污水處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6、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計算依據(人工費、藥劑費、電價、物價指數等)和申請調整污水處理服務費的要求,甲方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并在 個月內給予答復。第八條: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支付乙方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 個工作日內按照計算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向甲方開具賬單或付款通知,并同時向甲方提供當月運營報告,包括處理水量、水質監測情況、設施運行狀態等情況。甲方在收到賬單 日內支付無爭議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如甲方對賬單有爭議,應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3 日內通知乙方,甲乙雙方就爭議部分進行協商,也可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確定。如雙方對檢查結果均無異議,則甲方應依照第三方結果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本協議項下任何逾期未付款7、項,應從到期應付之日起之收款方收到款項之日止按違約利息支付。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幣支付。第九條:污水進水水質超標如果污水進水水質超過協議規定的標準致使乙方不能履行義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按照下列方法處理:如果由于甲方責任造成進水水質超標,甲方應向乙方給予適當的補償。1.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有能力處理,則甲方應補償因增加處理負荷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2.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沒有能力處理,并持續 天,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制定改造方案,經甲方同意后實施,改造費用應有甲方承擔。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指標的規定調整出水指標,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質超標的責任。第十條:8、更改出水排放標準因執行甲方要求改變的污水處理水質標準,造成運行成本的增加或資本性支出,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第十一條: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應按規定支付違約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質不能達標時除外。第十二條: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除非甲方的違約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設計處理能力之內未能對全部污水進行處理時,按未處理水量 元/立方米交納違約金。第十三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是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2)流行病、瘟疫爆9、發;(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4)全國性、地方性。城市型或行業性罷工;(5)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處理工程供電中斷。2.積極補救不可抗力的義務(1)盡快向對方通告事件或情況的發生,對事件和情況的預計持續時間和其在本協議下履行義務的可能影響作出估計;(2)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3)盡快采取行動糾正或補救造成免于履行義務的事件和情況;(4)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或限制對對方造成的損害;(5)將其根據上述(2)、(3)、(4)段采取的行動或行動計劃定期通告對方,并在導致他免于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不再存在10、時立即通知對方。3.不可抗力的處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本著誠信平等的原則,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協商。(1)如果雙方在 日內達成一致意見,繼續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甲方應按規定向乙方進行補償。(2)如果雙方不能夠在上述 日期內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可送達終止通知。4.費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方必須承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從甲方適當獲得賠償,甲方可依據不可抗力造成的時間損失給予延期并相應延長經營期。5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在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 個工作日,雙方應協商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和重11、新履行本協議的時間。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 個工作日之內雙方不能繼續履行的條件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并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決將會對項目的順利進行造成實質性影響時,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第十四條: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員、承包商、顧問或代理人獲得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和其他方面,但不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五條:違約賠償1.任何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違約而使該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2.由于另一方12、違約而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損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類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應能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受損害的一方應有權從另一方獲得為減輕損失而采取行動所發生的合理費用。3.如果造成損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損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扣除這些因素應承擔的損失。4.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各方均不應對由于或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利潤損失或附帶損失或懲罰性損失賠償負責。第十六條:爭議處理方式有關本合同的所有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七條:附則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三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經辦人: 經辦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