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園安全運營管理制度(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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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46571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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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樂園安全運營管理制度一、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游樂園安全運營工作,保護游客、受訓人員和工作人員在游樂培訓和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根據國家法規和各級政府部門關于游樂園安全運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拓展游樂園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游樂園的安全運營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體工作人員堅持“管運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運營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安全具有一票否決權,實現安全文明運營。第三條 對在安全運營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二、機構與職責第四條 游樂園安全運營2、的領導機構,由游樂園經理和安全防護人員組成,實行安全運營經理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游樂園安全運營管理工作,制訂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游客、受訓者保護計劃,實施安全運營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等工作。第五條 經營單位成立安全運營責任小組,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制訂安全運營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監督檢查,確保游客和受訓人員安全。安全運營小組組長由經理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防護員。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經理是本園安全運營的第一責任人,安全防護員是園安全運營的主要責任人。第七條 安全防護員的職責:1.協助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2.匯總3、和審查安全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人員切實按期執行。3.制定、修訂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對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 開展安全檢查和設施維修。定期每周一次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每月對設施進行維修維護,每年兩次進行閉園全方位檢修。5及時更換安全防護裝備。日常駐扎活動游樂現場指導活動中的安全保護工作。遇緊急的不安全操作時,有權指令停止任何活動,并立即報告負責人處理。6. 搞好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參加專業安全培訓。7. 及時發放和檢查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并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8、督促檢查受訓團隊和游客必須穿戴安全裝備進入高空拓展設施,并及時給予安全規范使用教育,檢查游客和受訓人4、員是否購買保險,是否簽署有關安全防護文件和協議。第八條 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防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經理,迅速予以排除。三、全員教育培訓與安全管理第九條 對新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公司、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工作崗位。第十條 對安全防護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第十一條 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裝備正確使用培訓。1、積極學習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和安全救護能力;2、堅決反對違5、反安全操作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3、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第十二條 對進入園區活動的團隊負責人經常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和指導。 四、安防設備和現場安全管理第十三條 各種安全防護設備的購買要求生產廠家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質量檢查報告。第十四條 各種安全防護設備和設施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第十五條 游樂活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第十六條 游樂活動場所的設施要及時檢查檢修,及時張貼懸掛安全使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項目說明牌等標牌。及時關閉使用6、和維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第十七條 參與人員眾多的活動游樂現場和節假日人流加大時,必須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和疏導,嚴厲制止非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操作。第十八條 涉及使用電源必須經專業人員操作并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使用任何帶電電器。不得亂拉電線、亂接電源,不得帶電作業。不得在游樂園使用明火做飯。第十九條 嚴禁駕駛機動車輛在園區道路游覽,車輛未經允許嚴禁進入游樂園。工作人員進入水面作業必須穿戴安全救生衣。 五、游客(受訓學員)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 本拓展游樂園游樂和拓展項目存在一定風險,游客根據個人安全評估和運動能力選擇合適項目。接受工作人員的安全指導,認真了解游樂項目的操作方法。注意安全7、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項目說明牌等標牌。第二十二條 游客在游樂活動時發生發現危險事故、緊急事件、違法違紀應及時撥打110、120或園區管理緊急電話,及時通知園區管理人員。第二十三條 遵守游樂園開放時間:8:30-17:30,超出此時間必須征得工作人員同意并在工作人員看護下進行活動。第二十四條 照顧好老人、兒童、孕婦和殘疾人,以上人員必須在健壯成人陪同下進行游樂。第二十五條 嚴禁進入高空區域和攀爬高空項目,非拓展團隊不得進入高空拓展區域,攀爬高空必須穿戴安全裝備,必須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保護。第二十六條 嚴禁涉險翻越攀爬、翻越防護欄、防護網進入水上樂園,進出請走進出口。嚴禁在器械設備上嬉鬧、玩耍8、,嚴禁晃動鋼絲繩,以免損壞器械傷害生命。嚴禁在防護網上攀爬、行走、嬉鬧、游樂。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公園內打鬧、追逐,嚴禁亂扔亂移石塊、棍棒和其它鈍性物體。第二十八條 嚴禁游客酒后進入園區活動,嚴禁有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疾病等嚴重疾病游客參與游樂項目。第二十九條 嚴禁游客攜帶管制性刀、劍、棒、槍等器具和硫酸、雙氧水、液化氣等有毒危害液體、氣體進入園區。第三十條 嚴禁在園區與他人發生謾罵、打架、斗毆,有沖突找保安、管理人員協調。第三十一條 嚴禁流動商販進入園區營業,游客購買流動商販的商品存在嚴重衛生、健康隱患。第三十二條 游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財物,以免遺失、落水或損壞,不可隨便交給他人保管。第9、三十三條 游客必須接受配合園區管理人員對場地和設施的使用協調,保證團隊公眾活動的時間和空間。不得圍觀、干擾和進入團隊公眾活動區域。不得干擾團隊培訓活動,以免發生意外。六、檢查、維修和整改第三十四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每月對設施進行維修維護,每年兩次進行閉園全方位檢修。安全設備的操作人每天檢查安全防護裝備。第三十五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整改。第三十六條 凡安全運營整改所需費用,經審批后保證使用。 七、 發生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10、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第三十八條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第三十九條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四十條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七、獎勵與處罰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安全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組織評選安全運營先進個人。 第四十二條 對安全生產11、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開除等處罰,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并追究負責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交由主管部門處理。第四十六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 各經理、主管、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12、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操作的。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8、擅動有危險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如下 1、對待安全事故應給予13、高度的重視,表現出積極的處理態度,不可 存在消極怠慢的現象; 2、發生突發性的安全事故應以最快速度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便減輕 事故的損失率并盡快得到解決; 3、常用措施:如若出現人身安全事故應及時進行救治,減輕對當事 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如若出現財產安全事故,應以最快的速度采取 維修或尋找等相應的措施,將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4、在對事故進行處理的同時,應向當事人或者知情人員了解詳細的 情況及事故發生經過; 5、通過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由當值領班以書面的形式上報事情經過 、發生原因及處理結果至水上樂園辦公室; 6、分析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時將不安全因素排除,防止再次發 生事故; 7、建立意外事故記錄14、本,對每一次事故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分 析原因,有計劃的對員工進行培訓;五、事故責任人及處理措施。1、由于設備設施性能欠佳引起的事故責任人:當事員工、當值領班及其他相關人員。 處理措施: 輕度事故給以口頭警告,處以50元100元罰 款; 一般事故給予一般警告,處以100元300元罰款; 較重事故給以嚴重警告,處以300元1000元 罰款; 嚴重事故給予辭退或開除處分,并根據情況追究 其他責任。2、服務人員工作疏忽引起的事故。責任人:當事員工負主要責任,當值領班負有領導責任。 處理措施: 輕度事故給以口頭警告,處以50 元100元罰款,一般事故給予一般警告,處以100 元300元罰款;較重事故給以嚴重警告,處以300 元1000元罰款;嚴重事故給予辭退或開除處分,并根據情況追究其他責任。3、客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事故不由 員工承當責任,但應做好事故的分析,日后做好相關的提醒和預防工作。 4、其他原因引起的各項事故,根據實情進行處理。 5、以上各項處理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臨時修改,采取與實情相符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