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加油作業安全操作規程(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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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47241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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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加油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第一條執行液體石化產品作業安全通則。第二條從事船舶加油的車輛、油罐及駕駛員、押運員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各種證件應定期審驗并隨身攜帶。第三條船舶加油準備1、船舶加油作業應在具備靜電接地裝置等安全條件的專用碼頭進行,其它碼頭禁止進行船舶加油作業。2、作業前,油罐車押運員應用專用接地報警裝置和專用導線將油罐車與碼頭接地裝置連接,并準備好接漏用的油桶(盤)、清擦的棉絲、消防器材和吸油氈等應急物資。接地線的聯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3、船方作業人員應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輸送輕質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應遵循先接線后接軟管,作業后先拆輸油軟管后拆2、搭接線的原則。4、油罐車押運員負責車方管道、接地裝置的連接和確認,船舶公司押運員負責船方管道和接地裝置的連接和確認,經雙方檢查、確認管道、接地裝置等連接正常后,靜置15分鐘后方可開啟閥門,開始船舶加油作業。第四條船舶加油作業1、禁止采用外部軟管從艙口直接灌裝輕質油品。給船舶加油時宜從底部進油,若不得已采用頂部進油時,則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內離罐底不大于200毫米。2、作業時,應控制好燃油流速。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注流速應限制在1米/秒以內,當注入口浸沒200毫米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大流速不應超過7米/秒。3、油罐車駕駛員、雙方押運員和船方作業人員要建立聯系,密切配合做好管線、油艙、車輛的監3、護,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得遠離現場。4、油罐車駕駛員、物資中心押運員等非船方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嚴禁靠近碼頭邊緣及登船。5、船舶加油作業過程中禁止上水、維修、動火等作業,禁止進行取樣、檢尺或測溫等現場操作,不準將導體放入油艙內。第五條船舶加油作業完畢1、船舶加油作業完畢,應通過油罐車加油口觀察,確認燃油是否已排空。在觀察加油口前要先確認扶梯是否牢固,并應站在防滑板內進行。2、確認油罐車內油已排空后,應將管內余油放凈,方可拆除管線;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3、加油完畢應靜置15分鐘后,方可進行取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作業。采樣、測溫、檢尺等作業應使用導電性器具進行,若油艙容積大于5000立方米時,應靜置30分鐘后作業。4、取樣、計量作業執行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5、船舶加油作業完畢,操作人員應對管線、應急物資和作業現場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