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考核辦法(21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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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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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考核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業自律意識、自控能力和整體素質,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管理機制,完善市場管理體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務院、國家住建部、省住建廳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第四條信用考核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監管、高度聯動”的原則。第五條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負責對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具體2、負責市南、市北、李滄轄區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的日??己私y計。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進行管理及日??己私y計,并按規定報送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匯總。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考核結果及作出的處理決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第二章考核內容與方式第六條考核內容包括:企業管理、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經營、隊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一)企業管理情況1.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重點是質3、量、安全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職責的履行;2.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重點是對項目部的有效監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問題;3.是否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等問題;4.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分包工程款等問題;5.是否存在項目經理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到崗到位等問題。(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是否存在不辦理質監、安監、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是否存在圍標、串標等不按規定招標投標行為。(三)工程質量安全情況1.企業對工程項目月檢、季檢的執行情況;2.質量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3.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44、.企業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建立、運行情況及相關人員到崗到位及履職情況。(四)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辦公設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業績等。(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第七條管理考核實行量化計分方式??己嘶痉譃?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進行分數加減。第八條管理考核實行動態計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即時進行分數加減;每年初統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結果??己私Y果分為A、B、C、D 四個等級,100 分(不含 100 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級為A 級,80-100分(含80 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B 級,60-80分(含 60 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C 級,60 分以下的,5、年度考核等級為D 級。第九條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扣分:(一)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依據。第三章考核計分標準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40 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3 分:(一)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圍標、串標等行為,或以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二)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施工招投標手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6、法(試行)、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工程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行為認定辦法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的;(四)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拒不執行的;(五)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的;(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七)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八)因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引起群體投訴、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九)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的;(十)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每死亡1 人的;(十一)發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十二)對建設行政7、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十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20 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1.5 分:(一)招用無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分包企業的;(二)發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機械、腳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建筑物、公共設施安全的;(三)未落實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揚塵污染嚴重的;(四)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的;(五)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入青信用登記手續每發現一次的;(六)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提供虛假資料的;(8、七)使用的外地分包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入青信用登記手續的;(八)施工圖設計文件、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的;(九)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管理評估不合格及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列入重點監控企業的;(十)調查取證時惡意阻撓、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十一)不按規定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或在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確因施工質量原因引起用戶集體投訴、越級上訪的;(十三)在對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人員日常動態核查中,工作人員與登記人員80%(含)以上不符的;(十四)在建設項目資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與登記的印章不符的;(十五)外地入青企業的信息發生變更后,未辦理變更手續超過 9、60 天或檢查時辦公場所為其他企業辦公的;(十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失效仍從事施工活動的;(十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均未訂立勞動合同,或均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十八)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隱患的;(十九)對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的;(二十)未按規定進行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的;(二十一)施工圖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進行施工的;(二十二)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重要緊急任務未及時貫徹落實的;(二十三)違反強制性標準的;(二十四)其他較重違法、違10、規行為。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10 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5 分:(一)投標時,有關人員不準時參加開標會,影響正常開標的;(二)合理范圍低價中標工程,因建筑施工企業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造成惡劣影響的;(三)惡意扣押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四)經查實中標項目經理與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經理變更手續的;(五)工程存在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的;(六)施工現場未設置由項目經理負責的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七)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 5 項以上落實不到位的;(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或解決11、拖欠農民工工資措施不力,造成農民工群體上訪,在規定時間內未處結的;(九)分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及時發現繼續施工的;(十)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基礎或主體工程未經驗收擅自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十二)非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檢先用,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三)深基坑支護施工企業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導致基坑存在安全隱患的;(十四)深基坑支護施工企業未對施工現場內及周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護的;(十五12、)深基坑出現險情后,深基坑支護施工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險情或在險情消除前繼續施工的;(十六)工程建設標準內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對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實行及時動態管理,使用廢止標準的;(十七)對用戶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不力,造成用戶重復投訴3 次及以上的;(十八)在住宅工程分戶驗收過程中分戶驗收資料填寫不全面的;(十九)出具虛假造價成果文件的;(二十)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計量及工程結算的;(二十一)以各種理由拒絕領取告知書或處罰決定書的;(二十二)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項目分包公示牌的;(二十三)未按規定對分包企業進行真實性核查或核實入青信用登記,每發現一家的;(二十四)檢13、查中發現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業不能提供有力證據的;(二十五)在對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人員日常動態核查中,工作人員與登記人員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二十六)外地入青企業的信息發生變更后,45 天(含)至 60 天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十七)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未按時繳存或限期繳存不齊全的;(二十八)與建設單位對同一招標工程簽訂兩份或以上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合同的;(二十九)未按照經備案的施工合同履約的;(三十)企業分管負責人或企業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質量安全月檢的;(三十一)企業分管負責人、企業質量安全機構、現場項目部或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三十14、二)弄虛作假,允許非本單位建造師掛靠注冊的;(三十三)應參加考勤考核人員均未按規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三十四)施工現場簽訂勞動合同人員比例未達到80%的;(三十五)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比例未達到50%的;(三十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三十七)工程竣工驗收前,撤換項目經理的;(三十八)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調查,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的;(三十九)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嚴重缺陷的;(四十)偽造或涂改施工質量、安全技術資料、人員管理資料的;(四十一)因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同一業主15、投訴3 次及以上的;(四十二)未按規定進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現場檢測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的;(四十三)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四十四)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考核時每次扣5 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2 分:(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二)施工現場未按標準化工地要求組織實施的;(三)企業分管負責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日常檢查工作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四)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 5 項(含 5 項)以內落實不到位的;(五)深基坑支護施工企業未編制防范事故的應急預案的;(六)深基坑支16、護施工企業與第三方監測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同屬一家上級主管部門的;(七)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經聯合驗收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擅自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的;(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措施不力、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等原因,造成農民工上訪的;(九)已領取罰款繳納通知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的;(十)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進行階段性安全報監或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十一)質量、安全、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在限期內未解決的;(十二)未嚴格貫徹落實工程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十三)租賃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未與經行業組織確認的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的;(十四)發包方未按備案合同約定17、撥付工程款,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五)工程計價活動中,未以經備案(原:將未經登記標識)的施工合同作為計價依據的;(十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被責令整改的;(十七)深基坑安全巡視記錄未按規定填寫簽署或保存不齊全的;(十八)施工現場存有偽造資料現象的;(十九)在對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人員日常動態核查中,工作人員與登記人員不符合率在40%(含)-60%的;(二十)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二十一)未按照現行規定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二十二)未按規定對竣工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并寫出貫標檢查報告的;(二十三)未按照相關規定訂立施工合同18、的;(二十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二十五)企業分管負責人、企業質量安全機構、現場項目部或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二十六)已與執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故不予辦理或拖延辦理變更手續的;(二十七)本單位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時,未按規定在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資料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二十八)因建造師調離,屬本單位責任引起糾紛、解決不力,致使建造師投訴上訪的;(二十九)允許非本單位人員以本單位名義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的;(三十)每一人次不及時在青島市信用考核系統申報確認本19、單位注冊建造師(含外地入青注冊建造師)基本信用信息的;(三十一)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工程項目業績庫信息錄入的;(三十二)不配合監理企業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進行管理考核工作的。(三十三)與農民工存在有關糾紛,同一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導致 3 次及以上重復上訪的;(三十四)施工現場簽訂勞動合同人員比例超過80%(含80%),未達到 90%的;(三十五)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比例超過50%(含50%),未達到 80%的;(三十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以下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三十七)對用戶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措施不力,造20、成用戶重復投訴2 次的;(三十八)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緊急任務未及時貫徹落實的;(三十九)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四十)施工質量、安全技術資料、人員管理資料不齊全或整理混亂的;(四十一)未嚴格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執行的;(四十二)未按規定對深基坑工程進行監測、檢測的;(四十三)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考核時每次扣3 分:(一)施工質量、安全技術資料、人員管理資料整理不及時、不完善的;(二)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季度自查自糾工作或不到位的;(三)因施工質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內被用戶投訴的;(四)未編制各類安全專項方案或方案未按規定21、進行審批的;(五)工程開工前,未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或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的;(六)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防護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開辦職工夜校的;(九)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遠程信息采集、視頻監控的;(十)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外保溫等節能施工的;(十一)施工現場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從事勞務作業,經隨機抽查有50以上人員無社保關系的;(十二)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弄虛作假的;(十三)執(職)業人員在考試考核中達不到主管部門要求的;(十四)施工企業未按要求對監理機構下22、達的監理通知單進行整改的;(十五)在對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人員日常動態核查中,工作人員與登記人員不符合率在20%(含)-40%的;(十六)現場項目部及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工作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十七)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十八)企業分管負責人、企業質量安全機構、現場項目部或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質量安全檢查及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十九)未按要求參加B、C、D 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專項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二十)不經建造師同意,其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未交本人保管的;(二十一)允許非本單位人員以本單位名義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的;(二十二)已接受行23、政處罰,但仍以各種理由不及時整改的;(二十三)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造成較輕質量問題的;(二十四)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企業考核時每次扣2 分:(一)項目經理無故脫崗的;(二)施工現場未實行安全生產從零工作法的;(三)未按規定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的;(四)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五)施工現場簽訂勞動合同人員比例超過90%(含 90%),未達到 100%的;(六)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比例超過80%(含 80%),未達到 100%的;(七)未按時上報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或經營月報,報表數據不真實或每漏報一個在建工程項目的;(八)駐青分支機構人員不符合人員配24、備標準或上崗的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證書每發現一人的;(九)企業質量管理手冊記錄不及時、不全面、不真實的;(十)企業相關人員無故不參加主管部門組織活動與會議的;(十一)已接受行政處罰并進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時提供整改材料的;(十二)應參加考勤考核人員未按規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三)未按規定及時將參建企業的信息錄入到工程項目信息庫每漏報一家的;(十四)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項目分包公示牌內容不完整,每漏填一家的(十五)無故扣押已調出人員執(職)業、資格、崗位證書每一人次的;(十六)未按規定配備施工現場專業人員的,每缺一人的;(十七)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配備或不到崗到位,每缺一人、次的;(25、十八)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任務未及時貫徹落實的;(十九)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六條在考核年度內具備以下條件給予加分。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各參建分包單位被頒發榮譽證書的按100 分值計算,未被頒發榮譽證書但能提交相關證明的按各項獎勵分值的30 計算。(一)獲得國家、省、市級政府表彰獎勵,分別加25 分、15 分、10 分;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業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分別加20 分、10 分、8 分;獲得國家、省級其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分別加26、15 分、6 分。(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業績突出,被全國、全省、全市級會議觀摩、推廣的,每項分別加15 分、10 分、6 分;企業經營管理特色突出,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全國、全省、全市建設工作會議作經驗介紹的,每項分別加10 分、8 分、6 分。在國家、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分別加10 分、5 分、1 分。(三)被評為標準化管理樣板工程的,每項加 5 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加0.2 分。(四)注重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企業的研發機構(技術中心),通過國家、省、副省級城市認定的,分別加15 分、10 分、8 分;科研成果(論文、調研課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27、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5 分、10 分、8 分;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 分、8 分、5 分;獲得副省級城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8 分、5 分、3 分;獲得國家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 分、9 分、8 分;獲得省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4 分、3 分、2 分;獲得副省級城市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 3 分、2 分、1 分;獲得國家、省級工法的,分別加3 分、1 分;工法與科技進步加分只計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每項加3 分、2 分、1 分;在技術創新及攻關方面表現突出,受到國家、省、市表彰的,28、分別加5 分、3 分、2 分,在國家、省、市會議上作經驗介紹的,分別加5 分、3 分、2 分。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國家、山東省、市級QC 活動評選中獲獎的,分別加5 分、3 分、2 分。(五)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在外埠市場組織工程項目施工且無不良行為的,每100 平方米或 10 萬元加 0.03 分(不足 100 平方米或10 萬元的不計)。總承包工程優先按面積確認,專業承包工程按工程造價確認。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40 分。(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工程項目施工且無不良行為的,每 100 平方米或 10 萬元加 0.02 分(不足 100 平方米或 10萬元的不計)??偝邪こ虄炏劝疵娣e29、確認,專業承包工程按工程造價確認。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60 分。(七)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隱患及安全生產事故的深基坑支護工程,按照基坑深度與土石方體量加分(深基坑支護工程加分評定表見附表1)??偝邪髽I將深基坑支護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的,僅對專業承包企業加分。(八)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島市組織應對青島市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應急事件中表現突出,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表彰的,分別加50 分、40 分、30 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2 分、1.5 分、1 分;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分別加40 分、30 分、25 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 1.5 分,1 分,0.30、6 分;在上述行動中表現較好的,加15 分,一年內招投標加0.3 分。在應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較好的分別加 10 分、6 分。(九)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觀感質量量化分值在85(含 85)分以上的,按照單位工程建筑面積給予加分,每 100平方米加 0.005 分(不足 100 平方米不計)。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 30 分。(十)企業在青納稅額本年度在50 萬元及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加 2 分,100 萬元及以上、500 萬元以下的加3 分,500萬元及以上、1000 萬元以下的加5 分,1000 萬元及以上的加10 分。(十一)外地入青企業在青設有固定的分支機構和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的31、加2 分,入青時間連續5 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納稅額不低于50 萬元的加 3 分;入青時間連續10 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納稅額不低于50 萬元的加 5 分。(十二)注重企業文化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成果等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全國、全省、全市級會議上被觀摩、推廣或作經驗介紹的分別加8 分、6 分、4 分,獲得國家、省級、市級政府部門書面肯定的分別加6 分、4 分、2分;在國家、省、市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文化建設主題活動中(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獲獎的,一等獎分別加6 分、5 分、4 分,二等獎分別加5 分、4 分、3分,三等獎分別加4 分、3 分32、2 分,優秀獎分別加3 分、2 分、1 分。第十七條在監理企業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過程中,按照年內監理企業在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系統中對施工企業所扣總分數以一定比例計入該施工企業年終市場主體考核結果中。第四章考核結果的確定與使用第十八條企業年度考核結果依法與招投標、資質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用評價、優秀評選高度聯動。第十九條考核等級為A 級并在 110 分基礎上,每超出10分(不足 10 分不計),在第二年度參加投標時加0.3 分,并在評選先進時優先考慮;在資質升級、增項時優先扶持。第二十條企業年度考核累計得分低于100 分的,不得參加年度各項先進評選,列入企業資質重點監33、督檢查名單??己说燃墳锽 級,企業主要負責人須接受專項培訓并考試合格??己说燃墳镃 級,企業主要負責人須接受專項培訓并考試合格;公開招標時建議建設單位取消其投標資格;屬本地企業年度內不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屬外地企業收回 外地建筑施工企業入青信用證,半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條件。將有關情況通報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及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己说燃墳镈 級,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除按照C 級企業考核規定執行外,屬本地企業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重新審查其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屬外地企業暫時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業入青信用證,一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條件及安全生產條件。第二十一條企業擁有增項資質的,需按34、不同的資質類別分別參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資質類別承接工程產生的考核結果,僅適應于相對應資質投標加減分。第五章附 則第二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考核扣分時,應簽發青島市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扣分單。第二十三條施工企業對扣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青島市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扣分單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向扣分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經查實屬不當扣分的,應予以糾正。爭議無法解決的,施工企業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第二十四條違規扣分與對建筑施工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行政處罰同步執行。附表 1:深基坑支護工程加分評定表附表 1:深基坑支護工程加分評定表深度(m)土石方體量(m3)加分值H20 V100000 10 50000V100000 8 V50000 6 15H20 V100000 6 50000V100000 4 V50000 2 10H15 V50000 2 V50000 1 5H10/0.5 備注:1.深度 H以經審圖機構批準的基坑支護設計圖紙中最大基坑深度為準。2.土石方體量 V 按 V=S*H 計算。其中,S 以經審圖機構批準的基坑支護設計圖紙中基坑底面積為準;H 以經審圖機構批準的基坑支護設計圖紙中基坑平均深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