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廣場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2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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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52078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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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文化廣場(一期)項目施工監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協議書甲方、委托人(全稱): 乙方、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xxxx文化廣場(一期)項目施工監理;(以下簡稱“本工程”)2. 工程地點:xx市xx區xx南路原有xx南客運站地塊范圍3. 工程規模:建設內容主要為新建展覽館(含布展項目),其中地上一層及地下三層,總建筑面積22200平方米,最大單體面積22200平方米,最大高度8.4米,最大單跨2、跨度不超過10米。本項目建設內容包括:1.拆除xx橫路北側xx南汽車客運站及西側住宅樓及辦公樓;2.新建展覽館,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裝飾工程、布展工程、電氣工程、給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弱電工程、通風空調工程、電梯工程等;3.在團一大雕塑兩側設置景觀道路與展覽館連接;4.地面建設初心廣場,局部為下沉廣場與地下負一層空間連接,與居民樓交接區域以綠地景觀為主,局部點綴景觀小品,主要包括地面鋪裝、景觀水池、綠化工程、景觀照明工程、電梯工程等。具體建設內容以初步設計批復為準,本項目分1A、1B、1C期3期建設,具體實施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二、詞語限定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三、3、組成本合同的文件1. 中標通知書;2. 協議書;3. 專用條件;4. 通用條件;5. 投標文件;6. 招標文件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四、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聯系電話: 。五、合同價1、合同價相關項目暫定工程費用16119.17萬元為計費基數,本合同所涉監理酬金暫定為 萬元,本合同監理費率為 % (中標價/暫定建筑安裝工程費100%,待實際結算時進行合同價調整修訂,并按實結算)。監理費已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本項目全部監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監理成本、稅金和利潤(包括并不限于辦公及檢測儀器費、工資、加班費、食宿、通訊、4、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2、結算價監理酬金結算時按政府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本合同監理人實際服務范圍內所有單位工程結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之和乘以本合同監理費率計取。監理酬金最終結算價不超過概算批復的監理費用。最終監理酬金結算金額以政府結算終審部門審定的金額為準。北1監理結算酬金已包括了監理服務期出現延長的費用。六、期限監理服務期限:本合同自從監理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竣工結算辦妥且保修期結束止(此處竣工結算指政府終審部門進行的工程竣工結算),包括本工程的勘察階段、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過程監理服務。七、雙方承諾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2.5、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支付酬金。八、合同訂立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2. 訂立地點: 。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執一正三副,監理人執一正一副,當正本與副本表達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1.1 定義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6、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4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1.1.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1.1.6“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7、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1.1.9“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承包人原因,導致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而增加的工作量,通過雙方書面協議確認的工作內容。1.1.10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1.1.11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8、的服務活動。1.1.12“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1.1.13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6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1.1.17“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9、1.18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1.1.19“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1.1.20“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釋1.2.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1.2.2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1.2.3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10、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3)專用條件及附錄A;(4)通用條件;(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2. 監理人的義務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2.1.1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11、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12、)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13、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安全評估報告;(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2.1.3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14、約定。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2.2.1 監理依據包括:(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15、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1)嚴重過失行為的;(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2.4 履行職責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16、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17、,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2.6 文件資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18、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義務3.1 告知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資料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3.3 提供工作條件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19、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3.6 答復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3.7 支付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20、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責任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21、的損失、損害。5. 支付5.1 支付貨幣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5.2 支付申請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6. 合同生效、22、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變更6.2.1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經雙方確認后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如工程暫停后,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15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6.2.2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中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23、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6.2.3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4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6.2.5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24、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6.2.6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7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25、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26、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10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2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27、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6.4 終止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爭議解決7.1協商雙方應本著誠28、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7.2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7.3仲裁或訴訟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8.1 外出考察費用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8.2 檢測費用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3 咨詢費用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429、 獎勵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誠信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8.6 保密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8.8 著作權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30、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按通用條件2. 監理人義務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2.1.1 監理范圍包括:(1)本項目所有建設內容(同時還包括設備安裝監理、施工臨時圍蔽、臨時設施(含施工用水、用電、管線遷移)、設備設施進場檢驗、安裝和使用功能調試等監理)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驗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實物移交、工程結算、配合財務決算等)、保修階段(缺陷責任期)的質量控制31、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環境監督管理、投資控制(包括項目全過程的造價控制,設計變更、工程變更審核)、進度控制、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的全過程監理工作,配合委托人實施ISO標準化管理,以及協調建設單位和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工程咨詢,預、結(決)算審核等。按照本項目設計單位提出的節能設計要求編制建筑節能、消防專項監理方案。(2)除上述工作范圍外,監理人還須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進場參與開工前期的準備和籌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塊周邊關系協調,地塊內房屋拆除或保護、管線遷移等,協助處理投訴信訪,協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辦法、各參建方職責及有關事務性工作等,在項目實施期間提供相關32、專業人員駐場服務,負責預結算審核工作,具體需服從委托人統一安排。委托人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要求不少于1名監理人員(中級職稱)在指定辦公地點協助辦公。監理人應負責本項目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收集和整理工程結算資料,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結算文件后30日內向委托人出具結算審核報告,配合財政有權審核部門開展結算定審工作。(3)監理人應對本項目涉及的所有檢測(監測)事項進行梳理、分類合并,并編制本項目相關具體檢測(監測)項目清單及費用估算的工作方案,報委托人審核。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1)履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規定的工作內容,規范監理;(2)嚴格工程變更的管理,審33、核工程變更預算;(3)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對承包人進行管理,如:協助委托人對施工項目負責人進行駐場考勤等。(4)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竣工結算。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2.2.1 監理依據包括:(1)本委托監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或備忘錄、委托人與管理人簽訂的建設管理合同;(3)經委托人審查認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紙、說明以及會審記錄、有關工程洽商的技術、施工洽商記錄、設計修改和變更文件;(4)國家和xx地區現行的設計規范(規程)、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和驗收規范;(5)經委托人審批認可,由監理人編制的監理規劃;(6)委托人發出的指令。2.2.2 相34、關服務依據包括: /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2.3.1 詳見附件1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2.3.2監理人不可自行調整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2.3.3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2.4.1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或)金額 /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2.4.2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但不限于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1)監理規劃提交時間按通用條款,提交3份;(2)監理月報提交時間為每月最后一天35、,提交3份。2.6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 7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3. 委托人義務 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為: ,聯系電話: 。3.2 答復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4.3.監理人違約責任的認定方式及送達程序:4.3.1認定方式:以委托人發出的通知、通報、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確定的內容為準。4.36、3.2送達程序:委托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將書面違約處理決定送達監理人:(1)監理人現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簽收。(2)監理人其他工作人員簽收。(3)委托人郵寄送達。4.3.3委托人以書面形式作出的違約處理決定一經送達監理人立即生效。監理人如有足夠證據證明不應由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應在收到違約處理決定后3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異議并附上有關證據;委托人在收到監理人的異議后15天內審核完畢且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監理人。5. 支付 5.1 支付貨幣幣種為: 人民幣 ,支付比例為: 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5.3條款。 5.2 支付酬金(1)本項目開工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合同工程正常監理報酬簽約合同37、價的 10 %作為預付款,預付款計入合同正常監理報酬的累計支付額,不另行扣回;(2)委托人在正式通知監理人進場后,在每季度首月1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支付當季監理報酬進度款,當季監理酬金計算方法如下:當季監理酬金=當季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概算建筑安裝工程費正常工作酬金70%當正常監理報酬累計支付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85%(含預付款)時暫停支付;(3)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至正常監理酬金97%;(4)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為:2年)結束,且承包人均與委托人簽訂保修協議書后,結清正常監理報酬尾款。(5)本合同的支付以實際發生的監理工作量為依據,委托人有權根據自身需求調整建38、設規模,因調整建設規模而增減的監理工作量,項目受托人不得有異議。5.3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5.4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5.5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條件:雙方簽字蓋章。6.2 變更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當工程量增加、或設計變更時,監理人工作的變化均應視為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監理酬金按工程竣工后實際結算造價招標控制價系數、投標39、費率調整。6.2.3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監理酬金均不做調整。7. 爭議解決7.1 調解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廣東省建設廳進行調解。7.2 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 8.1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2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8.3 獎勵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8.4 保密(1)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后,未經合同40、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技術資料、圖紙、數據、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戶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負保密責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資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的除外。 (2)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向合同其他方支付相當于服務費累計總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其他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其他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3)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圖紙等資料未經允許不得外借、外傳、披露。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A-1 勘察階段: / 。A-2 設計階段: / 。A-3 保修階段: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修訂)規定的時間、范圍和內容開展監理工作。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附件1: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