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進貨查驗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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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53555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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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食品質量證明,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一、索取并查驗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商交易前,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專賣(直銷、專營等)授權證明文件,并保存復印件,以后每年核對一次。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并由供貨商加蓋公章。對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進貨。二、索取并查驗食品質量證明文件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食品種類和生產批次索取并仔細查驗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或法定檢驗、檢疫、檢測機構的檢驗、檢疫、檢測、鑒定報告等證明文件并保存復印件。對證明文件不齊全或2、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進貨。向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仔細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對需要進行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就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三、索取銷售憑證應當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發貨單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一、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二、記錄可以采取電子、書式、票據三種方式。1.電子記錄。使用寧夏流通環節食品電子監管網絡平臺系統錄入進貨查驗記錄,或利用自3、行開發的信息化系統錄入進貨查驗記錄。統一配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發給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2.書式記錄。未實行電子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設置“食品進貨臺賬”,利用賬簿記錄進貨查驗信息。3.票據記錄。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逐日將食品進貨憑證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形成食品進貨記錄。三、定期查閱進貨記錄,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保質期將滿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在銷售中向消費做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退市銷毀,并將處理情況在進貨記錄中如實加以記載。四4、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質量承諾制度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證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質量標準。二、 保持店容店貌整潔,食品與其它商品、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分開陳列,擺放整齊有序。三、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查驗食品質量及來源,建立進貨臺賬,做到賬實相符。四、實行食品售前檢查制度,食品上柜銷售前要檢查質量和食品外觀,杜絕不合格食品上柜銷售。五、實行明碼標價,標簽內容真實明確,價格合理、計量準確。六、經銷的食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食品;不經銷假冒偽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優食品;不經銷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5、日期的食品;不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七、對食品自檢中發現和工商機關監測或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時下架退市,并向消費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減少社會危害。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買者出具購貨憑證。凡顧客購買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憑購貨證依法給予退換或賠償。九、認真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食品協議準入制度為規范食品進貨渠道,從源頭上保證食品的質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對糧食、食用油、蔬菜、水產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選擇質量穩定、信譽良好的供貨商(生產企業或基地)簽訂購銷協議,實行協議準入,確保渠道穩定,質量可靠。二、協議簽署前,應當索取查驗、供貨商的生產經營6、食品的主體資格和食品質量檢驗、檢疫、質量承諾等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備查。三、協議應當體現自愿、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購進食品的特點,約定食品質量保證責任和義務。明確不合格食品退市條款和購銷雙方權利、義務。四、協議簽訂后應當定期對協議供貨的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考察,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定期考察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或者依法解除協議供貨關系,確保食品質量安全。五、對供貨商、生產商或產地拒絕簽訂購銷協議的,不予進貨。六、購銷協議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7、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履行管理責任。一、 經營者入場資格審查市場開辦者應當認真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對材料不完備、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經營。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食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應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定期組織經營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不合理的,應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二、建立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市場8、開辦者應當建檔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監督經營者嚴把進貨關。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單位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全面責任。二、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食品質量的檢查、監督、記錄。三、大型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食品自檢機構,設立食品安全檢測臺(室),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適應食品質量檢測需要。四、建立食品進貨臺賬、索證、9、索票和下架退市、銷毀制度。五、不采購和銷售未取得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食品六、不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七、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八、注重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清潔。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一、為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執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而主動召回的食品2.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產品質量抽查確認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學技術發展而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可能10、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緊急退市的食品;4.經營者主動對上柜食品進行清查而發現的過期變質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5.消費者反映已經發生危害后果并經權威檢測機構證實的食品;6.國家法律法規定應當退市的其他食品。二、經營者應當定期對上市的食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退市、登記造冊;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召回。三、經營者對不能食用、危及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及時銷毀,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應通知生產者召回,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11、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四、經營者銷毀不合格食品,應當確保該不合格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并應當如實記錄不合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銷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一、 食品運輸用于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二、 食品貯存1.食品入庫前必須做好檢查和驗收工作,對發現有發霉、變質、腐爛、不潔12、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庫。2.食品入庫后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食品不得與非食品混放。3.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低溫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4.定期檢查庫存食品,防止食品過期、變質、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記造冊。5.食品倉庫應設置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設施,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6.加強入庫人員管理。非倉庫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食品倉庫。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13、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二、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當食品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崗。五、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銷售工作區內。六、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加強個人健康狀況日常監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問題食品按照以下方式處置:1.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退市、登記造冊封存;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召回。2.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3.食品經營者應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4.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