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預防高處墜落“十必須”.doc(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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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60783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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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預防高處墜落“十必須”1.必須實施職業禁忌限制。對進場作業人員應進行全覆蓋體檢篩查,嚴禁患有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疾病或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相關工作;飲酒、突發身體不適、精神異常等不得上崗。2.必須確保持證上崗作業。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機械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住建主管部門核發的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加強對資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情況的管理。3.必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建筑施工中凡涉及臨邊與洞口作業、攀登與懸空作業、操作平臺、交叉作業及安全網搭設的,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消除高處墜落隱患的具體做法。4.必須2、進行安全教育交底。強化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訓,將預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至所有進場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一會三卡”制度,加強班前會管理,掌握各班組當天作業人員、工作內容和安全風險點,發放安全防護用品,針對性開展再教育再交底。5.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登高作業應配備防滑鞋,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6.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邊、洞口必須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規定設置防護門、防護欄桿和蓋板等;在建筑物樓層、屋面等臨邊進行砌筑、抹灰、門窗和設備安裝等作業時,必須提供可系掛安全帶的3、牢靠裝置;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并應做驗收記錄;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安全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等合格證明、安全防護設施等。對現場因施工工序等原因需要臨時拆除防護設施的,要設置醒目的警示隔離措施并加強巡查管理。積極推廣應用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的安全防護設施,鼓勵使用智能安全鎖、臨邊紅外線報警系統等新技術。7.必須嚴控高處作業環境。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工程進度一致;應合理進行施工組織,避免不必要的交叉作業;時刻關注氣候及施工環境變化,必須把好夜間施工照明和登高作業氣候關,遇有雨雪、雷電、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或夜間沒有足夠照明等,不4、得進行室外高處作業。8.必須進行旁站監督管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留存照片、影像資料及臺賬并嚴格落實閉環管理;未開展安全巡查、安全作業條件不滿足要求的,一律不得開展高處作業。 監理單位對安全風險高的腳手架(含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吊籃)搭拆、建筑起重機械安拆、鋼結構施工、使用移動式操作平臺、登高車高處作業等關鍵部位、關鍵節點應全過程旁站監理,督促作業人員履行自我安全防護義務,發現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防護用品佩戴不到位等應立即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風險并履行報告制度。9.必須嚴格落實處罰措施。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預5、防高墜措施落實情況制定關于分包單位、班組、作業人員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層層分解壓實責任落實到人;住建主管部門重點檢查施工現場臨邊、洞口防護和高處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佩戴以及施工、監理單位履職等情況,對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防護用品佩戴不到位、巡查監理不到位等一律停工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不落實整改的,一律記錄上報不良行為;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未嚴格履行預防高墜職責、未落實安全管理要求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從嚴從重從快實施或移送處罰。針對不按要求保障安全資金投入、違章違規作業拒不整改、人為破壞安全防護設施等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依規實施行刑銜接。10.必須定期公開曝光案例。各地要定期對涉及高處作業相關的停工整改、行政處罰、“行刑銜接”、事故案例等進行點名道姓公開曝光,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制作警示教育片,并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和企業開展現場警示教育會,形成強有力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