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度(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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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961268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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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提高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規范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管理,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是我司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以及對安全部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內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是指:對安全部報送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附件、資料(如安全檢驗、檢測2、報告和安全評估、評價報告等)依照規定的工作程序進行核查、登記、備案和建檔管理。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四條 安全部在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中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一)建立工作領導機構和技術指導機構,健全落實工作責任制,指定專門工作部門,落實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二)組織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干部和管理人員參加專門業務培訓;督促、組織、指導安全部的重大危險源管理人員參加專項業務培訓;(三)核實、登記、管理重大危險源數據資料,督促、指導安全部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和信息檔案;(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部開展安全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安全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實施分級管理;(五)建立定期報告3、制度,及時向上級機關報送重大危險源的有關數據資料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它責任。第三章 登記建檔第五條 安全部收到安全部提交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等登記備案資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對不屬于重大危險源的,要及時告知安全部。(二)對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或可以當場補正資料的,要求安全部當場更正或補正。(三)資料不齊或不符合登記備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安全部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四)受理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后,應指定專人對有關表格、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并建立檔案索引,將有關表格、資料存入專門的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妥善保管。(五)對登4、記備案資料有疑義的,應督促安全部委托有關資質的檢驗、檢測、評價等機構進行評審、核查或論證,確保登記備案資料如實反映重大危險源現狀。必要時,應組織專家、技術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核查、論證和組織現場核查。對核查中發現不能反映重大危險源真實情況的,應立即通知安全部補充有關資料。第六條 安全部應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當地安全部備案。對經審核不符合安全評估要求的,將評估報告退回安全部,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縣(區)安全部備案。第七條 對安全部報告核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部應當參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條的要求,辦理重大危險源核銷。第八條安全部應健全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度。第九條 實行重大危險源分級報5、告制度。安全部根據界定的重大危險源等級(即一、二、三、四級重大危險源),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上報。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安全部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危險源,應督促安全部依法進行登記建檔,并按要求規范管理。第十一條 安全部應加強對安全部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重點督促指導安全部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安全部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資金投入;(二)安排專人從事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的人員應參加過專門的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培訓,并具備相應的工作技能;(三)建立本安全部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和基礎檔案,登記建檔資料要反映重大危險6、源的真實情況,檔案資料管理規范;(四)按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或安全評價,及時將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安全評價)的結果資料登記在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中;(五)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儲量、防護措施和周邊環境、生產場所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要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上報;(六)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要及時將有關資料上報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及時報告核銷;(七)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八)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7、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九)每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有關資料,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安全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安全部依法進行處理。第五章 總結與檢查第十三條 安全部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同時要將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情況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第十四條 安全部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安全部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情況進行組織督查或工作指導。必要時,可將各安全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推進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落實。第六章 附 則第十五條安全部要善于利用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發揮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資料在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基礎作用,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部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第十六條 安全部可根據安全部實際,制定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和登記建檔工作制度。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的工作時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8年8月8日起試行。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本有限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