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震減災規章制度(8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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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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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震減災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抗震減災工作管理,落實抗震減災措施,提高公司綜合抗震減災能力,確保一旦發生大震或突發性地震,能夠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備地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地震烈度、防震要求及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制定了抗震減災工作任務,組織機構,職責要求和獎懲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抗震減災工作管理。第三條 抗震減災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平震結合、常抓不懈”,各項措施要與安全生產、減災救災措施相結合,與公司生產、建設規劃相結合,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企業綜合抗震能力(即工2、程的抗震能力,救災設施的應震能力,職工震時的應變能力),在遭遇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內的突發性地震時,工程基本不破壞,不發生嚴重次生災害,能維持或很快恢復生產,職工生活基本正常。在遭遇超過企業設防烈度(8度以上)的突發性地震時,如果工程遭到嚴重破壞,也要防止嚴重次生災害(火災、水災、爆炸、溢毒、放射性物質輻射)的發生或有效地防止次生災害的蔓延,為迅速恢復生產創造條件。第四條 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必須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圍內負責做 好抗震減災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抗震減災的法律、法規、條例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積極采取先進的抗震減災技術,堅持不懈和有 效地提高職工抗震減災綜合素質,全面增強公司防止和減輕地震3、減災的綜合能力。第五條 公司所屬職能部室都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公司抗震減災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全公司職工應自覺遵守公司抗震減災各項管理制度并負有責任和義務。第二章 任 務第六條 公司抗震減災任務分震前預防、震時應急救災和震后(即解除強余震預報)恢復重建三個階段,以震前預防為主。第七條 震前預防工作(一)編制、實施和修訂公司抗震減災規劃;(二)建立以現行生產體制為基礎的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制定公司各級職能部門、生產崗位和各專業指揮系統(生產系統、工程系統、醫療救護系統、通訊系統、治安保衛系統、生活服務系統、交通運輸系統、宣傳教育系統、消防滅火系統、行政管理系統)的抗震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培養一支抗震4、減災技術隊伍和管理隊伍;(三)制定公司和二級單位抗震減災對策和應急措施;(四)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應按現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設計,滿足本地抗震設防的要求。對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 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它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五)保證救災設施(消防器材和設備、備用電源、通訊、救護、搶修器材和設備、道路等)處于隨時可啟用的完備狀態;(六)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普及地震及抗震減災知識;(七)制定關鍵要害崗位震時操作要領和避震措施,確定職工避難場地和合理疏散路線;(八)制定震時生產、建設、5、生活物質調配及運輸預案;(九)開展科學研究,解決公司減輕震害損失的難題;(十)做好抗震防災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適時派出專業人員參加各種類型的抗震減災學術交流會,了解國內外最新抗震減災信息,掌握新的抗震減災手段,提高公司綜合抗震防災能力。第八條 震時應急救災工作(一)地震發生后,按地震應急反應實施方案,公司抗震減災體制中的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應立即主動到崗,實施指揮和救災工作;(二)保證通訊設施完好,內外、上下主要信息聯絡暢通;(三)及時、準確實施震時安全生產或安全停車預案,以及防止次生災害發生或控制次生災害蔓延的緊急處置措施;(四)根據災情及時啟動實施消防、醫療救護、人員疏散、交通管制、治安6、保衛、搶險搶修和物質供應等應急預案,努力保證人員和 生產安全,維持好社會秩序; (五)及時實施防余震的緊急措施,在地震部門解除強余震預報以前,組織專業人員對建(構)筑物進行鑒定,確認其抗震性能良好 后方可使用。對可能造成擴大災情、次生災害蔓延和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以及可能成為恢復通訊、供電、供水、供氣和交通的關鍵設施應果斷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排險和搶修;(六)做好恢復生產前工程設施的嚴格檢查。 第九條 震后恢復重建工作 (一)妥善安置受災人員;(二)迅速實施震損工程臨時性加固、封閉或拆除。凡經鑒定需要拆除的工程要經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固定資產項目還要報中國國電華北分公司審批;(三)進行7、災情調查、評估、統計、核實和抗震救災總結,并上報公司抗震辦公室; (四)在總結抗震救災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公司的發展編制恢復和重建的規劃與計劃;(五)生產系統破壞較輕的,應組織力量迅速恢復生產。破壞較重的,其恢復及重建規劃需經專家論證,報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第三章 組 織第十條 公司抗震減災組織應是平震結合、完整有力的綜合抗震減災組織指揮體系。第十一條 公司抗震減災工作,由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組建的抗震 減災委員會負責。總經理任委員會主任,主管公司抗震減災工作,生產副總經理任常務副主任,公司副總經理、工會主席任副主任,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任委員。第十二條 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下設常設的抗震減災8、辦公室(簡稱抗震辦),負責公司抗震減災的規劃、計劃、組織協調、檢查和總結工作。抗震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專職或以抗震為主的兼職崗位人員,確保抗震管理工作崗位不空、工作不斷、力度不減。第十三條 公司抗震減災組織體制由公司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組成。公司要成立相應的抗震減災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抗震減災工作并貫徹落實公司抗震辦有關抗震減災工作的指示、安排、計劃及措施。各部室要指定專職或兼職抗震減災工作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抗震減災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下設專業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相關部門行政一把手組成,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指揮,負責完成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賦予的抗震救災任務。設如下幾個專業9、指揮部:生產調度指揮部(安全生產部);工程搶修指揮部主要由工程部擔任;醫療救護指揮部(計劃財務部,合理爭取賽罕衛生局援助);安全保衛消 防交通指揮部(綜合管理部);通訊供電供水供氣指揮部(安全生產部);物質供應儲運指揮部(綜合管理部);宣傳人事教育指揮部(計劃財務部)。 第十五條 公司抗震減災任務實行責任制,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指標予以考核。公司領導、各部室領導要對自己分管的抗震減災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十六條 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受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和中國國電華北分公司組織領導。第四章 職 責第十七條 公司領導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抗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規定和上級指示,堅持“預10、防為主、平震結合、常抓不懈”的抗震減災工作方針,把抗震減災工作列入領導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第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要對公司抗震減災工作、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全面負責。副總經理要對公司抗震減災、救災的技術問題全面負責。公司副總經理要對生產、裝置、設備、工程、通訊、水暖電、生活服務、物質供應、安全保衛、交通運輸、宣傳教育培訓等各自業務范圍內的抗震減災、救災工作負責。第十九條 主管公司抗震減災工作的副總經理,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領導公司抗震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每月聽取匯報,及時研 究解決有關抗震減災的重要問題,審批公司抗震減災規劃、計劃、規定、對策、措施、經費和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二)組織制11、訂、修訂和實施公司抗震減災規劃、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管理規章制度。(三)每年年初要組織一次公司抗震減災工作專門會議,研究部署公司抗震減災工作。(四)每年年底要組織一次對公司各部室抗震減災工作的考核、考評,并納入公司整體考核系列。第二十條 抗震減災委員會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集團公司有關抗震減災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審核公司抗震減災、救災規定及各項管理制度。(二)負責審核公司抗震減災工作計劃、措施和救災工作預案及應急措施。 (三)對公司震前預防準備,震時應急救災,震后恢復重建三個時段的抗震減災、救災工作全面負責。(四)負責決策公司抗震減災工作中的各項重大事宜12、。 第二十一條 抗震減災辦公室職責(一)負責規劃、計劃、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和總結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公司抗震減災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對公司新、改、擴建工程,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從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參與檢查和監督工程抗震設防的要求。對發現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要及時報告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抗震辦備案。(三)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各部室抗震減災工作。 (四)負責對各部室抗震減災工作的考核、評比和表彰工作。 (五)負責收集、整理抗震減災、救災資料和信息的統計保管,上報集團公司抗震減災工作的各種報表。(六)負責組織對職工抗震13、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和培訓工作。(七)積極推廣應用抗震減災救災新技術。 第二十二條 抗震減災救災專業指揮部職責(一)組織實施公司抗震減災救災各項規定和管理制度;(二)組織實施公司抗震減災規劃、對策、措施和應急預案及各項工作計劃; (三)負責本專業系統震前預防準備、震時應急救災、震后恢復重建工作; (四)負責完成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所賦予的抗震減災救災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各部室職責(一)貫徹落實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有關決定和決議,以及上級 (二)有關抗震減災工作的文件和指示;(二)落實公司安排的抗震減災工作計劃,每季度向公司抗震辦匯報本單位抗震減災工作情況;(三)組織編制本單位破壞性14、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抗震減災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每年要在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或人員集中地區組織一次預案的演練活動,以增強企業抗震防災的應急能力。要根據國家抗震減災形勢的變化、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和中國國電華北分公司的要求以及公司體制的變化及時修訂預案和規劃;(四)根據公司抗震防災規劃,每年于十月十五日前編制好下一年度本單位抗震減災工作計劃,上報公司綜合管理部,以便公司匯總上報國電華北公司公司辦公室; (五)編制本單位抗震防災措施,編寫各生產裝置、重要崗位、生命線工程和關鍵設備的震時應急措施,并定期修訂;(六)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國家抗震減災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華北公司15、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標準,不斷增強職工抗震防災意識及應變能力;(七)落實本單位抗震防災措施以及重要崗位、關鍵設備的震時應急措施。在抗震防災工作中,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物質落實和措施落實;(八)做好本單位已加固工程抗震加固措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負責本單位抗震減災工作的總結評比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綜合管理部職責(一)負責制定震時供水管網系統抗震防災和搶險應急對策及救災工作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二)負責震前、震時供水管網的維修搶修工作,保證公司生產和職工生活盡快得到恢復;(三)負責震后供水設施、設備的檢查、鑒定工作。(四)負責聯絡地震災情信息,及時向公司職工、家屬傳達災情,動員全公司職工積16、極投入抗震減災工作;(五)協調各部門抗震救災工作并及時解決困難使其順利進行搶險救災; (六)震時及時向內蒙古自治區、中囯國電集團公司和中囯國電華北分公司主管部門匯報受災情況,做好對外聯絡工作,合理爭取外援或執行援外任務。第二十五條 公司工會職責(一)制定本部門抗震減災實施細則檢查督促公司各部門抗震減災工作實施情況;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公司職工、家屬進行地震、抗震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震時協助指揮職工和家屬安全疏散,同時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四)震時協助經理辦公室安置受災人員和參加調查、統計傷亡人員及受災家屬情況,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第二十六條 安生部部職責(一)負責制訂抗震減災通17、訊聯絡系統應急對策和救災工作預案,并負責組織演練和實施;(二)負責震前、震后通訊聯絡系統的檢查、維護,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三)負責震前、震后通訊設施的搶修,保證必要的無線通訊,使內外、上下主要信息聯絡暢通。第二十七條 工程部職責(一)負責制訂震時動力系統抗震防災和搶險應急對策及救災工作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二)負責震損動力設施、設備的臨時搶修、維修和拆除; (三)負責恢復震后動力設施、設備的檢查、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職責(一)編制本部門抗震防災對策,建立抗震防災生活物質供應體制,使職工和家屬在遭受地震襲擊時能保證基本生活物質供應;(二)確定生活區居民疏散避難場地,震時組織好疏散,18、設置好臨時生活物質供應點;(三)負責組織職工住宅抗震能力的檢查鑒定,并對無加固價值的危險、臨建住宅制定拆遷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四)對生活區干氣管網、液化氣設施和民用氣罐定期檢查,及 時進行檢修、維修,嚴格按照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管道進行管理,防止平時和震時發生泄露而造成次生災害。 風場場長職責 第二十九條(一)認真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抗震減災的政策指示,抓好抗震減災、救災工作,對本單位的生產裝置和職工生命安全負全面責任;(二)負責對職工按照抗震減災對策、應急措施和救災工作預案進行教育,認真組織各種抗震減災活動,并負責檢查考核;(三)負責制訂本車間的生產崗位震時應急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四)參與本19、單位工程設施、設備等抗震鑒定和檢查,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消除各種導致震害的不安全隱患,以防止次生災害發生;(五)負責對本單位已建工程抗震加固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使抗震防災設施經常保持完好狀態;(六)負責實施震時安全生產和安全停車應急措施,以及采取防止次生災害發生或控制次生災害蔓延的緊急處置措施,確保人員和生產安全。(七)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災情,并及時采取防余震的緊急措施; (八)負責組織做好恢復生產過程中對裝置設備設施的檢查;妥善安排受災人員的救護和安置。(九)震后參加本部室災情的調查、統計、核實、總結工作。 第五章 抗震減災工作第三十條 公司各部室每年九月要編制本單位抗震減災下一年度工作計20、劃,上報公司抗震辦,并列入公司方針目標管理。公司抗震辦同時編制公司下一年度抗震減災工作計劃并上報集團公司抗震辦。第三十一條 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對公司年度抗震減災工作計劃和工作內容要有明確的要求和指示,本著“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的原則,安排、布置全年的抗震減災工作任務。第三十二條 公司各部室每年九月要制訂本部門下一年度抗震減災工作計劃和實施對策,并負責組織落實。第三十三條 公司每兩年要修訂一次生產崗位震時應急措施,并每年有計劃的組織演習和訓練。第三十四條 公司各部室、各二級單位在組織抗震減災工作和應急措施的實施過程中,要認真整理工作記錄卡,做好總結,每半年上報公司抗震辦。第三十五條 公司抗震減災21、委員會對公司抗震減災規劃每五年組織修訂一次,對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第三十六條 抗震減災規劃、對策和應急措施的編制和實施應注重實效,以震前預防工作為主,并應與安全生產、防止各種事故和自然災害相結合,真正做到“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第三十七條 公司各部室要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抗震減災訓練和演習,經常開展抗震減災知識宣傳和教育。第三十八條 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每年要組織公司各級領導進行一至二次抗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各級領導抗震減災意識。第三十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及時整理有關各種抗震減災工作報表和記錄卡片,每年向華北公司辦公室上報備案。第四十條 公司各部室每年要整理匯總本單位22、抗震減災工作記錄并編寫工作總結,上報公司抗震辦。第四十一條 公司各級領導都應把抗震減災工作置于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在計劃布置、實施、檢查、總結、評比、考核各項工作的同時考核抗震減災工作,特別是生產一線要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抗震減災對策和應急措施。第四十二條 公司抗震減災委員會每年年初要組織召開一次研討會研究并決策公司抗震減災工作的重大事宜。第六章 抗震設防、抗震鑒定、抗震加固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的抗震減災工作是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最積極、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法律賦予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重要職 責。第四十四條 公司各主管部門按業務分工,各自對本部門業務職責范圍內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并23、對各部室提 出要求,布置工作并進行督辦。各部室必須按期完成公司主管業務部門交辦的任務,并向主管部門匯報。第四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如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可能發生火災、爆炸、劇度或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的建設工程(含設施),包括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物質的設施等)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它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第四十六條 在委托勘察設計時,必須要求各勘察設計單位要合理采用國家地震部門提供的地24、震烈度與地震動參數等基礎性資料,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確定的工程建設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計,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設防的技術規定。要把地震設防的內容作為設計審查的重要內容納入設計審查,嚴格把關,對于特殊工程及超限高層建筑等均應按有關法規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第四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必須遵守有關施工規程、規范,不得任意更改設計文件中有關抗震設防設計。對 不按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不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要責令改正,并根據有關條例進行處罰或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第四十八條 必須進行已建工程的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工作,并對加固經費給予必要的投入。(一)各部室所有設25、備(包括動力設備及水、電、等)、建(構)筑物的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工作歸口由公司設備管理部主管應對本單位的設備、建(構)筑物的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工作負責;(二)各部室分別按管理責任分工對上述的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工作負責;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對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各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公司抗震辦提交工作總結,公司抗震辦匯總后向上級及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第七章 經 費第五十條 公司自籌資金,以基建、技措、大修、維修、安全、宣傳教育、科研等經費渠道解決,應列入公司年度財務計劃。對關系到全系統和地區的抗震減災重要技術及工程措施費用,申請上級抗震主管26、部門審批,予以撥款并做到專款專用。華北公司補助的經費,由財務部負責保管、監督,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使用審批,審計部負責監督審計。第五十一條 抗震減災經費使用范圍 (一)抗震加固工程、維修、管理;(二)編制和出版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抗震減災規劃、抗震減災工作管理規定、工作計劃、抗震減災對策等文件;(三)開展抗震減災宣傳教育、舉辦各種抗震減災學習班,舉辦 抗震減災知識答卷等活動;(四)參加抗震減災知識培訓,參加華北公司舉辦的抗震技術交流活動; (五)抗震減災技術資料的購置;(六)獎勵在抗震減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抗震減災經費的使用每年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提出計劃和安排意見,由主管副總經理經27、理審批執行。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第五十二條 抗震減災工作的考核和評比工作與公司設備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評比工作同時進行,原則上年終或下一年初進行。考核和評比結果要與經濟責任掛鉤,考核對象為公司所屬各部室。第五十三條 考核和評比內容包括:貫徹落實國家、華北公司、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抗震減災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情況;貫徹實施公司有關抗震減災工作的指示、通知、措施、規定、規劃、工作要求和工作計劃等情況;本單位有關抗震減災工作的措施、計劃等的執行 情況。第五十四條 凡在抗震防災、救災活動中做出成績的部室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工程抗震加固和建設中,在保證和提高質量的前提下,采用先進抗震技術和進行技術革新、節約材料,以及提高工效、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有貢獻的部室和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獎勵辦法或規定給予獎勵。第五十五條 對落實公司抗震減災對策、抗震減災規劃不力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單位,要給予經濟處罰,并追究該部室主要領導人的責任第五十六條 對損壞或破壞抗震加固設施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批評、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在搶險救災時,對于擅離職守、臨陣逃脫、不負責任、違章違紀、不服從統一調動和指揮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