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5G通信基站專項規劃修編(2024-2028年)(13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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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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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寧市海寧市 5G 通信基站專項規劃修編(通信基站專項規劃修編(2024-2028)第一章第一章 規劃規劃概述概述 第一條第一條 規劃范圍與期限規劃范圍與期限 本次規劃期限為 2024-2028 年,規劃基期年為 2023 年。規劃范圍:按照全域全要素布局的要求,確定市域規劃范圍為海寧市域行政范圍,即四街道八鎮,總面積 862.82 平方公里,其中陸域面積 731.86 平方公里、錢塘江水域面積約 130.96 平方公里。第二條第二條 規劃對象規劃對象 從通信的無線覆蓋解決方案來看,移動通信基站包括宏基站、機房。宏基站可分為地面基站與樓頂基站兩種形式。本次規劃以宏基站和機房為主,具體布設根據2、實際情況和建設指引進行深化落實。第四條第四條 規劃原則規劃原則 (1)超前謀劃、加快推進原則(2)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原則 (3)整合資源、集約共享原則 (4)注重實際、經濟有效原則(5)安全可靠、風貌和諧原則(6)規模控制、布點彈性原則 第五條第五條 規劃目標規劃目標 (1)匹配城市愿景)匹配城市愿景 規劃應匹配城市愿景,注重生產、生活、產業、旅游等需求。優化美化通信基礎設施,注重鵑湖科技城、歷史文化街區、鹽官古城等城市不同區域的風貌協調。(2)覆蓋全域)覆蓋全域 按照不同傳播環境,根據生活、生產、安全等需求布點基站,在控制基站總量的前提 下實現規劃區內生活、生態、生產全域覆蓋。(3)銜接規劃3、)銜接規劃 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各級規劃,實現規劃成果落實在“一張圖”中,實現通信設施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實現通信設施建設形式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協調。(4)理順關系)理順關系 為保障規劃實施,通信設施的建設規劃應及時跟進,理順規劃、審批、管理等各層關系。同時積極開展與電力、軍隊等其他行業的溝通、協調,加強資源雙向開放共享。第第二二章章 通信基站設置引導通信基站設置引導 第第七七條條 基站設置類型基站設置類型 宏基站主要分為室內、室外宏基站,本次規劃主要對象為室外宏基站。第第八八條條 基站建設通則基站建設通則 1、選址原則選址原則(1)遵循專項規劃布點數量要求。按照站址密度4、分區,在總體建設數量上予以控制。規劃確定的站址為規劃的理想點位,具體建設時可結合用地條件在其周邊一定范圍內優化調整。(2)滿足間距和掛高要求。站址應盡可能平均分布,天線高度滿足覆蓋需要。嚴格控制超高站(站高大于 50m 或高于周邊建筑物 15m)、超低站(站高低于 15m)、超近站(站間距小于 100m)。(3)遵循城市市政管線。規劃基站應結合電信廊道設置。沿城市道路的基站,原則上應設置在有電信管線的一側。需在高壓電線、國防光纜、地下管線等附近建站時務必滿足倒塔距離及相關間距要求。(4)機房集中建設結合公用設施。位置相近的基站可集中建設配套的機房,機房應采用附建的方式與垃圾轉運站、雨污水泵站等5、市政公用設施結合設置。(5)保證基站符合環保電磁輻射要求。在城鎮的建筑物密集地區,應盡量使基站天線主瓣方向 20m 內沒有遮擋。(6)結合地勢或高層建筑、高塔利用的地方。如果高層的高度不能滿足基站天線高度要求,應有房頂設塔或地面立塔的條件,以便保證基站周圍視野開闊,附近沒有高于基站天線的高大建筑物阻擋,確保小區的大部分能被基站天線通過直線傳播覆蓋。一般市區基 站高度不超過 3040m,郊區農村基站高度不超過 4060m。(7)禁止設置的規定。不得影響給水、排水、電力、燃氣等市政工程管線的正常運行。不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如道路交叉口的行車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宜在大功率無線發射臺、大功率雷達站6、高壓電站和有電焊設備、X 光設備或產生強脈沖干擾的熱和機、高頻爐的企業或醫療單位設站。在瀉洪或泛洪區、巖石、沙石或淤泥地質地區禁止設置。2、選址排序選址排序(1)樓頂基站站址選擇排序 優先依托原有塔桅、建筑物設置的原則,確需新建落地塔的,以不影響景觀設置為基礎;在選址排序上,按照利用原有塔桅、政府機構辦公建筑、行政事業單位建筑、市政公用設施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建筑、商業辦公建筑、工業和倉儲建筑、賓館酒店、新建居住建筑、現狀居住建筑的先后順序,強化基站與城市其他公共設施的集約共享;站址選擇應滿足通信安全保密、國防、人防、消防等要求。(2)地面站址選擇排序。一般順序為:沿城市道路的綠化帶、道路紅線7、內的綠化分隔帶、城市公園廣場、其他用地內的開敞空間。3、高度規定高度規定 基站高度必須滿足相應密度分區中控制要求,并滿足控規中建筑限高要求。在敏感設施周邊,必須滿足相關單位的限高要求。4、色彩設置規定色彩設置規定 基站色彩應符合城市色彩專項規劃的控制要求,與周邊建筑顏色相協調,色彩宜以白、淺藍、淺灰等中性色為主色調。5、安全性要求安全性要求(1)站址選擇必須滿足安全要求,確保網絡設備運行的安全。(2)不應選擇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和材料堆積場,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有毒氣體、多煙霧、粉塵、有害物質或者容易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的工業企業附近設置。(3)基站不宜在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臺、大功率電視發射臺、大功8、率雷達站和具有電焊設備、X 光設備或生產強脈沖干擾的熱合機、高頻爐的企業或醫療單位附近設置。(4)基站建設要求由具備資質的電磁輻射監測機構對擬建地點以及周圍環境的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其公眾照射導出限值的功率密度一般大于 20W/cm2 地區不宜建設基站。(5)基站建設在雷擊區的,必須做好防雷接地保護措施。第第三三章章 基站規劃基站規劃 第第九九條條 分區設置標準分區設置標準 根據移動話務密度劃分,同時考慮城鎮景觀風貌格局、歷史文保保護、詳規單元人口、功能、開發強度等的要求,可以將海寧市區劃分為 4 類片區:密集城區、一般城區、郊區鎮、農村。針對各片區特點進行基站布局規劃,密集區和一般區以滿足9、容量為主,郊區和農村以滿足覆蓋為主。第第十十條條 5G5G 宏宏基站站址間距基站站址間距 宏基站的密集城區站間距一般可按 200-250 米設置,站高 30 米左右,一般城區站間距可按 250-350 米設置,站高 35 米左右,郊區鎮站間距可按 400-500 米設置,站高 35-40 米,農村站間距可按 500-700 米設置,站高 40-45 米。第十第十一一條條 我國我國 5G5G 頻段選擇頻段選擇 本期規劃,擬采用 3.5GHz 頻點進行規劃,涉及的站點布局、仿真都在此頻點進行。第十第十二二條條 基站建設原則基站建設原則 (1)城區與周邊區域 全面實現城市城區、縣城城區 4G/5G 10、連續覆蓋;充分滿足城區新區跟進的建設需求,確保新建區域交付使用前完成 4G/5G 信號均有覆蓋。(2)鎮、農村 優先對現網高流量基站,并綜合考慮市場發展需要,充分利用現有站址,共址建設5G 基站,同步在原網絡基礎上逐步推進深度覆蓋建設,最終實現鎮、農村連續覆蓋的目標;為滿足 5G 業務發展需要,實現對 4G 網絡高負荷站點的有效分流,在鎮、行政村新建的基站優先用于 5G 網絡建設,同時保留 4G 網絡的建設空間。原則上要求新建站點所屬鎮、行政村為建制區域,且站點位置位于鎮、行政村的中心區域。各地根據業務需求精確選點,所選新建站點禁止挪作他用;充分滿足鎮、農村區域新區跟進的建設需求,確保新建區域11、交付使用前完成 4G/5G信號均有覆蓋;在鎮、農村 5G 網絡建設中統籌考慮實現國、省道的有效覆蓋。(3)風景區 實現 A 級及以上口碑風景區有效 4G/5G 覆蓋。(4)交通干線 高速鐵路、城際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海域航道等重要交通干線的實現全線有效4G/5G 覆蓋。第十第十四四條條 新建新建 5 5G G 宏基站規劃宏基站規劃 本次規劃將結合上一輪規劃宏基站點布點,進行優化調整,并新增基站。海寧市共新增宏基站點 1219 個,其中地面基站 861 個,樓頂基站 358 個。中心城區本次規劃總計新建基站數共379個,其中地面基站225個,樓頂基站154個。其他鎮本次規劃總計新建基站數共 812、60 個,其中地面基站 636 個,樓頂基站 204 個。第十第十五五條條 風貌整治提升風貌整治提升 5 5G G 數字特型塔數字特型塔 根據浙江省 5G 數字特型塔風貌整治提升導則等文件要求,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在5G 數字特型塔、鐵塔亮化方面建設的要求。5G 數字特型塔是指以通信桿體為載體,結合擬建位置環境,通過特殊造型設計,集5G 通信覆蓋、地標亮化、信息宣傳、智慧化監管等功能于一體的新基建數字塔,區別于傳統功能單一的通信鐵塔,有助于降低土地占用、建設材料,實現鐵塔資源共建共享,國有資產再利用。(1)分級指引 優美協調型處于非重要城市展示界面上的功能要素較為簡單實用的 5G 數字特型塔;特色13、示范型處于重要城市展示界面上的功能要素較為豐富的 5G 數字特型塔;(2)分區指引 重要道路高速、國道、高架、鐵路沿線等;品質生活區公園、綠地、廣場等 風貌展示區商業金融區、綜合服務區、文化旅游區、現代產業區、特色村落等;對外窗口入口節點、交通場站等。根據“合理布局,規范設置,分區指引,重點突出”的基本原則。以海寧市的重要道路、品質生活區、風貌展示區、對外窗口四個分區為依據,力求使 5G 數字特型塔建設符合相關風貌整治提升要求,將傳統通信鐵塔建設和改造融入城鄉風貌建設整體設計中,定制化地展現各種宣傳內容,弘揚當地人文特色,提升政府形象,在助力城鄉 5G 網絡覆蓋地同時進一步提升區域地風貌品質,14、實現一城一美、一鎮一美、一村一美地特色 場景,彰顯海寧市特色文化與風貌。海寧市 5G 數字特型塔規劃,中心城區共 10 個,外圍鎮共 34 個。第第四四章章 機房規劃機房規劃 第十第十六六條條 總體規劃思路總體規劃思路 本次 5G 匯聚機房規劃以各運營商共建共享為原則進行總體規劃,優先梳理各運營商現有匯聚機房位置、覆蓋范圍、空間使用情況等信息。結合海寧市各運營商當前 5G 發展需求,梳理匯聚機房建設覆蓋不足、空間資源緊張的區域。針對這些區域進行匯聚機房規劃布局,重點考慮需求重合區域的機房建設,既要滿足各運營商 5G 發展需求,又要節約土地資源。第十第十七七條條 機房選址與建設要求機房選址與建設15、要求 匯聚機房在網絡中位置相當重要,為保證穩定,避免重復投資,匯聚機房建設采“自購、自建為主、租用為輔”的方式。具體選址和建設中遵循以下要求:(1)利舊節約:匯聚機房優先考慮利用現有資源進行改造,充分考慮共建共享。(2)需求優先:機房位置的選址,優先考慮網絡線資源分布、相鄰匯聚點位置綜合確定。需綜合考慮現狀管道情況,應盡量選擇設置在綜合業務接入區規劃主干光纜途徑區域附近,避免設置在綜合業務接入區、規劃區域邊緣,減少對現有接入光纜網的調整。(3)影響最小:選址和建設需對周邊環境影響最小化。可考慮與社區用房的配套設施進行銜接。城區宜設置在社區公園、路邊綠化帶、立交橋地底、公共停車場等公共用地區域、16、管線建設條件較好的位置。(4)安全穩定:應設置于外部環境較為安全的區域,應盡量避免在河流、湖泊等不穩定區域及附近設置匯聚節點機房。遠離易燃、易爆、強電磁干擾(大型雷達站、發射電臺、變電站)。避免因市政建設、拆遷、農村征地等導致匯聚節點機房搬遷。建設上滿足消防、安全相關要求。第十第十八八條條 機房布局規劃機房布局規劃 (1)存量站點機房 以挖掘內部空間為主,原則上應盡量滿足基礎電信企業提出的新增機柜要求,如無條件新增機柜,應通過過提供壁掛空間,或規整現有機柜空間以騰出空間安裝 5GCU/DU 設備。目前海寧市區共存量機房 73 個,其中中心城區 30 個,外圍鎮 43 個。(2)新增站點機房 目17、前海寧市域,所余空間少,基本無法滿足 5G 建設需求,并且因地塊出讓,部分機房站點面臨拆除的困境,故現需統籌三家運營商整體規劃建設。本次規劃共新建機房 33 個,其中中心城區 13 個,外圍鎮 20 個。第第五五章章 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規劃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規劃 第第十十九九條條 節能減排節能減排 5G 時代,數據流量需求持續猛增,網絡負荷大幅增長,基站耗電問題日趨嚴重。同時,在“十四五”時期,發展數字經濟已成為世界主要國家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共同選擇,我國數字經濟將轉向深化應用、規范發展和普惠共享的新階段,邁向全面擴展期。信息通訊行業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戰略性、基礎性、先導性行業18、,5G 基站、數據中心等信息基礎設施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數字底座,建設規模將會較快增長,按照“十四五”信息通信行業發展規劃的有關部署,到 2025 年每萬人擁有 5G 基站數將從 2020年的 5 個增至 26 個,行業用能需求保持剛性增長勢頭,企業的節能形勢不容樂觀。因此,響應國家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號召,在通信網絡運營生產工作中大力加強節能降耗非常重要。基站作為運營商網絡的主要組成部分,基站范圍廣、數量多,涉及機房、電源、空調等多方面的耗能,加強基站的節能減排工作,對控制能耗、環保節能具有重大意義。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基站節能原則基站節能原則 基站節能技術應該遵循以下原則:(1)安全性原則:基19、站節能工作應在確保通信網絡穩定和安全前提下進行。(2)成熟性原則:選擇較為成熟的節能技術,對可靠性高、節能效果好的技術要大力推廣。(3)經濟性原則:對現網基站進行節能改造應考慮一定的經濟性。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條條 電磁波輻射電磁波輻射 2020 年 12 月 14 日,生態環境部發布 5G 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的文件,并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工作頻率小于 6GHz 的 5G 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內容、方法等技術要求。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必須符合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其中規定功率密度小于 40 20、微瓦/平方厘米,就是符合安全標準的。根據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凡其功率超過豁免水平的一切電磁輻射體的所有者,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并接受監督。一切擁有產生電磁輻射體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加強電磁輻射體的固有安全設計。對伴有電磁輻射的設備進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員,應實行電磁輻射防護訓練。根據以上要求,新建基站開通后,需對基站周圍電磁輻射環境進行監測,在需要的情況下,做好相應防護工作。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條條 噪聲影響控制噪聲影響控制 通信基站運行期產生噪聲主要來源包括:機房內設備及風扇運行產生的噪聲;機房空調(室內及室外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基站設備(散熱扇、空調室內21、機)均設置于密閉機房內,空調設備一般為家用分體式空調,只要選擇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空調并合理安裝,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根據監測,基站周圍的晝間噪聲值為 38.741.9dB(A),夜間噪聲值為 35.438.7dB(A),能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功能區標準要求。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條條 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 本規劃中新建移動通信基站應符合 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暫行規定(YD5039-2009)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在自然保護區、文化和自然遺產、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保持重點防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域,基站設置盡量避22、開,規劃新建基站在環境敏感區域采用仿生樹等美化塔型,與現有生態環境保持和諧。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條條 廢舊物品回收及處置措施廢舊物品回收及處置措施 通信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處置;廢舊通信記錄媒體、網絡、終端等設備的回收處理,應執行國家通信產品環保相關標準。符合規范 GB/T26258-2010廢棄通信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環境無害化處理技術要求要求。第第六六章章 規劃實施與保障規劃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條條 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 5G23、 基站站址等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涉及到多個政府管理部門,為了確保建設的順利進行,各相關部門應通過海寧市加快推進 5G 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根據部門職能分工全力配合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工作,確保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工作順利開展。各基礎電信企業應結合省、市的有關要求及時制定通信行業發展規劃、企業年度計劃。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條條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通信設施順利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通信設施順利建設 將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并將 5G 基站納入土地出讓條件中,確保建設有據可循。新建重大工程、重點功能區要將 5G 基站納入建筑物、交24、通樞紐、公共服務設施整體設計,預留配套設施資源,統一驗收使用,保障用電需求。政府投資的大型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如:高速公路、交通樞紐、體育館、會展中心等)和產業園區、功能園區等規劃項目要將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納入統一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規劃、勘察設計前應書面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鐵塔公司的意見,按照資源共享、節約高效的原則,鐵塔公司發揮統籌作用,尤其是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等項目,由鐵塔公司主動對接和配合上級主管單位,按照通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要求,統籌相關沿線的基站和室分建設,積極配合做好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條條 納促進共建共享,推進納促進共建25、共享,推進 5G5G 協同發展協同發展 按照工信部、省工信廳和省通管局相關文件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應將 5G 基站和室分系統建設需求全部錄入省通管局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管理系統,嚴格履行共建共享程序。鐵塔公司按照相關政策要求,根據“能共享不新建,能共建不獨建”的原則,做好通信基礎設施的統籌和建設。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條條 開放公共資源,保障建設空間需求開放公共資源,保障建設空間需求 做好公共資源統籌開放,加快 5G 網絡建設。在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且不影響建筑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開放政府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企、高校等建筑物屋頂,開放綠地、小區、路燈、機場、車站、港口、地下綜合管廊等公共設施及公共26、場所資源,并按照公共物業開放流程,由鐵塔公司牽頭對接公共物業產權單位,統籌推進公共物業范圍內通信基礎設施合理有序建設,同時新建住宅小區規劃時應預留通信配套設施資源。在進行路燈、公安監控、交通指示等路桿設施建設時,要統籌考慮通信需求,優先采用“多桿合一”功能的“城市智慧燈桿”。推進移動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工作,全面倡導“一桿多用”方案的使用,加快推進“多桿合一”。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條條 完善保護機制,維護通信基礎設施完善保護機制,維護通信基礎設施 推進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貫徹落實到位,完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保護各項機制,明晰相關流程。有關單位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從事可能危及通信線路等基礎設施安全27、的作業時,應事先通知通信主管部門和相關運營企業,在獲得許可并采取可靠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相關流程操作,由于野蠻施工造成通信 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對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明確和細化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拆遷條件和補償標準,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未與運營企業達成一致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拆、遷移或毀損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同時,運營企業要提前做好網絡優化布局和調整,做好物業等租用設施的協調工作,加強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周圍環境保護和整治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逼遷事件。嚴厲打擊各種惡意破壞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偷盜、破壞信息通信線路和設施以及危害通信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應按照破壞通信設施罪追究違法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