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用品公司人事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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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用品公司人事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標準書核 準審 核主 管 復 核 標 準 編 號人事管理規定 制 定 日 期 G C 0 1 0 0 年 月 日第一章 總則1. 目的 為使本公司之管理有所遵循,特依勞動法及政府相關法令制訂本規定。2. 適用范圍 1-1. 凡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皆依本規定執行之。1-2. 本規定所稱之員工,系指公司編制內之專職人員,有關約聘、顧問及定期契約人員之管理另行訂定。3. 主管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管單位,系指人事單位。第二章 任用4 人員增補4-1、公司根據年度人員編制2、,各部門依人員增補單作為人員增補的依據,并經總經理核準后公開招募。4-2、有關人員增補及招募,具體依GC10102從業員招募管理辦法辦理。5 任用限制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5-1、被剝奪政治權力,尚未復權者; 5-2、正被通輯或列管有案者;5-3、參加不良幫派,有吸毒品者,非法結黨者;5-4、有虧空款、藏私等前科者;5-5、染有惡疾、傳染病或精神病者; 5-6、 曾為本公司員工,現已離職者。6 報到 6-1、新進人員經甄試合格后,并按錄取通知單上指定日期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證件:a. 待業證或離職證明文件b. 最近三個月內之壹寸免冠半身照片十張 起 稿 者XXX管3、 理 單 位人 事 課修 訂 日 期. . .c. 居民身份證(正本驗畢發還,留存復印件)d. 學歷證明,經歷證明(無經驗者免繳,驗畢發還,留存復印件)e. 其它經指定并繳驗之證件 6-2、新進人員于上午8:00-12:00報到,當天算正式上班,13:00以后報到算隔日上班;6-3、例休假日(含國定假日)之前一日,不得辦理新進人員報到;6-4、新進人員辦理報到時,填具報到程序單,由用人單位派人協助依序辦理報到手續。7 試用7-1、新進人員均應先試用,試用期三至六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公司所安排之實習及訓練,未依規定參加實習及訓練者不得正式任用;7-2、新進人員試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立即被退訓:4、a. 部門主管認為不合格者;b. 個人資料有不實之填報者;c. 未能于限期內繳交文件證明者;d. 經主管單位調查屬本章第5條所列任何一項者。 7-3、新進人員到職經分配職務,應立即赴指定工作,不得借故請求另調; 7-4、新進人員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辭退; 7-5、試用人員于試用期滿,并經考核合格后,視為本公司之正式員工,其試用期間年資與正式錄用年資合并計算;8 遵守事項 8-1、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并接受上級之督導與指導;8-2、員工除辦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公司名義或以職務上之名義為他人作任何債務上之契約或保證; 8-3、員工對于本公司之賬表、文件、圖面等,不得5、以任何形式供他人閱覽,若與本職工作無關者不得翻閱;8-4 員工對于本公司之機密,均不得對外泄漏;8-5 為預防發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內部秩序,必要時公司得對員工施以門禁檢查,員工除有正當之理由外,不得拒絕;8-6 各級員工不得有營私舞弊怠惰失職及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如有發現此行為者,應相互舉告之;8-7 員工未經公司之許可,不得擅自集會、結社、印發揭示文書或有宣傳廣播之行為;8-8 員工應遵守上級為配合工作需要所做之職務調動,不得藉故推諉或拒絕;8-9 員工如對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但奉命陳述者不在此限;8-10、員工未經主管單位許可,不得任意攜帶外人入廠參觀;8-11、員工除在指定地點外,嚴6、禁在廠區內吸煙;8-12、員工嚴禁酗酒、賭博、戲虐、斗毆等不良行為;8-13、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吃零食、打瞌睡或其它不當行為,未經單位主管許可,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崗位;8-14、員工未辦妥手續,不得取得公物公款; 8-15、員工應經直屬主管同意,始得在規定地點會客,會客時間不得超過1 5分鐘。第三章 職薪9 資格等級與職位認定9-1、從業員資格等級依GC10112從業員資格等級取得辦法辦理9-2、職位任命(1) 公司管理系職位設定區分為行政、幕僚、研究三大體系,其稱謂如下:體系職 位 行 政 課 員 組 長 課長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總經理 群長幕僚初專 專員高專二等高專一等研究助研副研究員研究員高7、級研究員研究體系以主營事業和特殊技術研究發展之幕僚;幕僚體系指一般專業幕僚人員;(2) 特勤人員不列入資格體系; (3) 生產部組長(含)以上屬管理系,領班、直接從業員屬技能系;(4) 不同職系之調動依人事命令訂定。10 待遇 10-1、本公司待遇依政府規定區分為經常性給予和非經常性給予兩大類(1)、經常性給予項目如下:本俸、職務加給或崗位津貼、月績效獎金(限直接人員)、全勤獎(限直接人員)、加班費;(2)、非經常性給予項目如下:績效獎金以及其它政府規定之非經常性給予均屬之;10-2、公司員工待遇之支給為月薪,支領日為每月5日10-3、公司員工均按入廠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明核發本俸,同時公司也鼓勵8、員工在業余時間進行自修。對于取得證書者,記入個人檔案并供今后之職務調動作參考但薪資不再另行調整。10-4、有關從業員待遇依GC10300從業員薪資管理規定辦理。第四章 作息與考勤11、 作息時間公司員工每周上班時間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其作息時間,均依下列規定辦理之:11-1、每周六、日均放假;11-2、每天工作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十分,下午一時至五時十分,期間上下午各休息十分鐘,即上午十時至十時十分,下午三時至三時十分。12、 刷卡規定12-1、上下班除經(副)理級干部免刷卡外,其余人員每日上、下班,加班上、下班均應刷卡;12-2、識別證損壞或遺失,除經主管單位證明外,其它因素導致未刷卡,均以9、忘記刷卡論。12-3、未打卡證明單只限當日填寫,員工因上、下班忘記刷卡者,最遲應于隔日10:00前填具未打卡證明單,呈核證明后送人事單位辦理銷案,忘記刷卡而未依規定辦理銷案或隔日多天才來辦理者,當日一律以曠工論。12-4、員工忘記刷卡(即填寫“未打卡證明單“)月累計達三次即記申誡一次。12-5、上下班刷卡后無故不到勤者,除記大過一次外,當日以曠職論。12-6、有關作息時間與刷卡規定,依GC10103考勤管理辦法辦理。13、公停13-1、公司因停電或其它因素致使無法生產者,可通知員工辦理公停或改調其他時間上班; 13-2、辦理公停必須填具公停申請單述明公停原因、時數,層呈經(副)理主管核定; 110、3-3、公停期間,薪資以本俸之1/2核定14、加班14-1、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要求員工于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工作,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14-2、加班區分為一般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及固定假日加班,其規定如下:(A) 一般日加班:因工作需要于正常時間為提前或延后工作者,支給一般日加班津貼;(B) 例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于例假日工作者,支給例假日加班津貼;(C) 固定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于固定假日工作者,支給固定假日加班津貼。14-3、員工加班以30分 鐘(半小時)為計算單位。14-4、偽作不實之加班記錄,從事不實之工作及擅離職守者,經查獲屬實者,一律記大過(含)以上懲處14-5、從業員加班依GC1011、105員工加班管理辦法辦理。15、出差 15-1、員工因公需要出差時,應事先填具出差申請單如表單(人事302A),呈主管核準后始得出差;15-2、各部門主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如利用公文函件處理即可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公差;15-3、 員工出差應按出差最捷近路程計算,非事先經呈核準者,不得故意繞道,延長出差時間15-4、 有關出差申請及旅費支給辦法具體依GC13008出差申請旅費報支辦法辦理。第五章 給 假16、 給假16-1、員工請假應填具請假卡、請假日數及繳付有關證件呈主管核準后,由人事課登錄給假。16-2、員工請假必須覓妥職務代理人或直屬主管指派職務代理人,未有職12、務代理人不得給假,年休假需在事、病假之前請完。16-3、請假期已到未上班,又未辦理續假者,以曠職論。16-4、從業員請假依GC10101從業員給假辦法辦理。第六章 獎懲建議員工遇有獎懲功過時,由業務相關主管(含直屬主管、人事單位)填報(獎懲建議書),層呈主管核準后,由人事單位發布獎懲公布辦理。17、 獎 勵17-1、員工獎勵種類分為:記大功、記功和嘉獎三項。17-2、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依前條獎勵種類簽報獎勵之。 (1)、對業務、技術之研究改善、提升品質、降低成本有特殊功績或提有利計劃、經采納施行有所成效者; (2)、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舉發或防止,而使公司減免損13、失者; (3)、遇非常事故,采取權宜措施應付得當;(4)、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或產品有特殊功效者; (5)、節約原材料或利用廢料有顯著成果者; (6)、領導有方使公司業務發展有相當收獲者; (7)、預防機件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提早完成因而增加生產者; (8)、代表公司對外參加各項活動表現優異者;(9)、工作努力積極、任勞任怨、熱心服務足堪為同仁表率者; (10)、其它合乎獎勵之情事。18、懲 處 員工懲處種類區分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四種。19、免 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免職處分。19-1、于雇用時弄虛作假,使公司誤信而受損害者;19-2、于廠區內禁止吸煙區吸煙者;19-3、對于公司負責人14、各級業務主管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進行恐嚇、強暴、壓迫或重大污辱者;19-4、泄漏業務上或技術上之機密,致公司嚴重受害者;19-5、煽動怠工者; 19-6、在廠區或宿舍內聚賭、打架斗毆者; 19-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職)三日,全月累計達六日者; 19-8、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物品,致使公司受到重大損害者;19-9、偷竊或挪用公款、公物經查屬實者;19-10、致使公司名譽受損者; 19-11、違反刑事法律者; 19-12、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有事證者; 19-13、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9-14、公開詆毀公司之名譽及信用、散播不利于公司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19-15、攜帶刀15、槍或其他禁品及危險品入廠者; 19-16、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19-17、未經許可,兼職或經營公司相同事業者; 19-18、指使外人要挾、恐嚇、毆打公司員工證據確鑿者; 19-19、參加非法組織或不良幫派者;19-20、一年內記大過計滿三次未經功過抵銷者; 19-21、其他應予免職之情事者。20 記大過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處分。 20-1、遺失機器或器具、帳簿、傳票、公司重要印信號及文件或其他重要物品者;20-2、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致使公司受損者;20-3、進出工廠不接受警衛人員檢查,強闖出入工廠者;20-4、擅離職守致使發生事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0-5、發16、現危害公司安全,不即速報而回避,任其發生者; 20-6、因疏忽或監督不周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者;20-7、搬弄事非,制造團體不和及傳播不實之謠言影響工作情緒者; 20-8、頂撞上司態度傲慢者;20-9、直屬主管明知所屬人員有舞弊情事者,而予以隱瞞蒙庇或不為舉發者;20-10、損毀公司設施或擅自涂改文件,撕毀公告函件者; 20-11、虛報加班者; 20-12、誤開支票金額造成公司損失者;20-13、托人刷卡或代人刷卡者; 20-14、借故請假前往其他機構工作者;20-15、連續曠職兩日者;20-16、在公司電腦上、在工作場所玩電腦游戲者;20-17、其他應予記大過之情事。 21、記 過 21-1、濫17、用職權或有失職之行為者; 21-2、對主管或同仁惡意批評或誣告之行為者;21-3、因工作疏忽致公物損害者;21-4、對上級指示工作陰奉陽違、故意拖延,未能如期完成工作者;21-5、未經主管單位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工廠參觀者;21-6、未依操作規范工作致影響生產者; 21-7、未經許可進入禁止進入之場所者; 21-8、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貴重機器、生產設備、電腦及其他周邊設備;21-9、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21-10、利用出勤時間辦理私事、影響公務者;21-11、工作時間內睡覺; 21-12、經管財務盤虧者;21-1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指揮、調度、監督,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18、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者;21-14、開會、講習、受訓無故缺席者; 21-15、受訓人員故意不參加測驗或不按時繳交心得報告者;21-16、執行原物料、物品驗收、點交有不確實之情事者;21-17 、無故曠工一日者;21-18、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21-19、其他應予記過之情事者。22 申 誡 22-1、在工作場所內嘻戲、口角或喧嘩擾亂秩序影響生產者; 22-2、態度散漫、服裝不整或行為不檢者; 22-3、工作時間內閱讀與工作無關之刊物; 22-4、積壓公文延誤時效者;22-5、工作時間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2-6、未穿著公司制服上19、班者; 22-7、未依標準操作,致使不良品產生,情節尚屬輕微者; 22-8、上班時間內未佩戴識別證者;22-9、上班刷卡后,不及時進入工作崗位,而在工作場外休息或逗留者; 22-10、承辦業務失職,情節尚屬輕微者;22-11、檢查或監督人員業務執行不力者 22-12、破壞環境衛生者; 22-13、無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 22-14、其他應予申誡之情事者。 23、功 過 抵 消 23-1、員工在同年度之功過可予相抵,如嘉獎一次抵消申誡一 次,其余依此類推,但前功不可抵后過; 23-2、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依下列合并計算: (1)、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2)、申誡三次等于20、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等于記大過一次。第七章 考 核24、考績公司各級主管對于所屬人員就其業績責任、職務能力及行動態度隨時考核記錄,作為評核依據。24-1、考績區分為上期考績和下期考績,其考核期如下:(1)上期考績:每年7月份辦理,考核期間自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2)下期考績:每年1月份辦理,考核期間自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24-2、各部門辦理考績應以該期間內所表現狀況為主,不涉及該期間外之事務。24-3、各部門辦理考績應采取雙方溝通方式,先由員工本人自我評價再由主管復評,如發現成績有差異時,主管應召集自評人做溝通,當面向部屬說明;24-4、考績影響范圍有年終獎金、年度調薪、職級鑒21、定,各部門應客觀、公平、確實辦理,以免影響員工之權益。24-5、從業員考績依GC10104從業員考績管理辦法辦理。第八章 選 調25 選 調 25-1、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或為求員工適才適所,得依據下列原則調動員工職務及工作地點,員工不得藉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25-2、員工如有推諉、拒絕或未依日期報到就任新職時,視同自動離職; 25-3、調動之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可勝任; 25-4、凡奉選調之人員,應由部門主管先填寫聯絡單,層呈核決核定后,由人事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25-5、以上選調分為內部選調和外部選調; 25-6、奉選調之人員在接替人員未到職前,其原職務應由該部門主管暫派其他人員代理;2522、-7、員工之薪資,在未赴新職前接原職核計,赴任新職后按新職核計; 25-8、員工接到選調命令后(拒絕接受命令書視同接受辦理),除特殊情事,經總經理核準得寬延報到期限(以一周為限)外, 應按人事命令書 (如表人事221A)上指定日期前辦妥移交手續,赴任新職。第九章 解 職26 當然解職 26-1、員工在職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亡者為當然解職; 26-2、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7 辭 職員工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作業員應于5日前,職員應于10日前填具辭職申請單,經核準后,填寫離職程序單,依規定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后始得離職,未依規定辦理手續者,新進時的培訓費不予歸還,待當月離職手續辦妥后再予歸還23、否則視為自動放棄,不予歸還。28 免職員工凡觸范本規定之第六章第19條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或解雇,并令其于當日內辦妥交接及離職手續,否則停發未領薪資及其他可領款項,案情重大者送司法機關究辦。29 停薪留職29-1、因特殊情事需辦理停薪留職,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述明理由,其期限不得少于一個月,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征兵服役除外);29-2、利用停薪留職就任他職者,一經查明后 ,追溯停薪留職日起視為辭職; 29-3、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申請復職時,如原服務單位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保留優先錄用權,有缺額時通知復職; 29-4、停薪留職期間停發一切薪資; 29-5、停薪留職期滿復職者,得24、填具復職申請書,辦理報到手續,支領停薪留職前的本俸,其它津貼均以新進人員核計,并按實際職務依標準核發30 復職 30-1、員工停薪留職期滿后,應于規定期間內申請復職,否則得給予免職:31 退休31-1、員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辦理退休: (1)、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者;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不堪勝任者,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31-2、奉準退休人員,除因工作上之需要,呈總經理核準以顧問或特約人員聘用外 ,不得再予以任用為正式編制內人員,有關雇問聘用另行訂定聘用合同。32 撫恤 32-1、公司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均可辦理撫恤; 32-2、前款所稱因公死亡,系25、指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者; 32-3、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核給撫恤金外,得敘明事實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32-4、員工因自殺或其他敗德、犯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撫恤補助金;32-5、有關撫恤辦法另行訂之。第十章 教育訓練 33、教育訓練為培養各級人員在組織系統上充分發揮其職能,并予啟發其知識和技能,進而達到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34、類型公司教育訓練,包括下列各項(1) 新進人員職前教育訓練(2) 員工在職教育訓練(3) 其他輔助教育訓練35、請假、考核35-1、員工接到受訓通知時,除因疾病或重大事故,出具證明,經部門主管(作26、業員為線長,職員為部經理)核準后轉送主管單位得以申請延期補訓外,應于指定時間、地點向主辦單位報到受訓。35-2、員工參加教育訓練達六小時(含)以上者,應于課程告一段落或結訓一周內撰寫心得報告,層呈主管核閱后轉送主管單位總存查。35-3、各部門人員參加各種教育訓練,其受訓成績列為考核及參加職級鑒定、職位派任時之重要依據。36、有關教育訓練依GC10401教育訓練實施辦法辦理。第十一章 福 利37、辦理勞保37-1、凡公司正式中方員工辦理國家規定之社保保險,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金、住房公積金等福利保障。 37-2、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加工作績效、增進員工福利 ,依法提撥27、職工福利金,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下列各項福利: (1)、監督改善同仁之伙食,包括平時膳食、加菜、聚餐等; (2)、辦理同仁之傷病救濟慰問、婚喜事之慶賀等; (3)、辦理同仁之各項福利活動,包括旅游、節慶活動、慶生會、社團活動等 (4)、辦理員工獨生子女費之核發;37-3、有關福利委員會組織及規定另行訂之38、年終獎金 38-1、公司以營業年度結算,如有贏余,除繳納稅金、補發虧損及列公積金、分配股息外,如有剩余,對于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員工,得給予獎金。38-2、有關年終獎金辦理依GC10307從業員年終獎金辦法39、安全衛生公司依照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辦理工廠之安全衛生,其辦法另行訂之。40、核決權限 公司員工遇有任免、功過獎懲、調動及辭職時, 應層呈核決主管核定之。40-1、有關作業員部份得先會簽生產部經理及主管單位后,再呈副總經理核定;40-2、有關職員部份須先會簽單位主管后,再呈總經理核定;40-3、各部門在辦理員工調升、退休、停薪留職及撫恤時,須先會簽主管單位,再呈總經理核定之;40-4、有關具體項目核決權限另行訂定。第十二章 附則41、附則本辦法呈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支持性文件:從業員招募管理辦法從業員資格等級取得辦法從業員薪資管理規定從業員考勤管理辦法員工加班管理辦法從業員給假辦法從業員考績管理辦法教育訓練實施辦法從業員年終獎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