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變動及考核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1、公司人事變動及考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并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于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2、定適用者范圍是就業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 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人事考核-為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對成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評價及其程序。 (二)成績考核-對職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三)態度考核-對職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四)能力考核-通過職務工作行為,觀察、分析和評價職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執行人員。 (六)3、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執行機構-負責人事考核有關事務的機構。 考核計劃與執行 第五條 考核執行機構 由總務部負責人事考核的計劃與執行事務。 第六條 考核者訓練 (一)為了使人事考核統一、合乎實際,需要進行考核者訓練工作。 (二)考核者訓練按照要求制定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 考核者的原則立場 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核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 (四)4、考核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考核的分類 第八條 人事考核的分類 人事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分類如下。 (一)E(Extra 臨時工階層)-臨時工。 (二)J(Junior作業層)-.級職工。 (三)S(Senior中間管理層)-.級職工。 (四)M(Management經營決策層)-.級職工。 第九條 考核的等級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級)。 (二)A-滿意、不負眾望(優秀級)。 (三)B-稱職、令人安心(較好級)。 (四)C-有問題、需要注意(較差級)。 (五)D-危險、勉強維持(很差級)。 第十條 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員分類,分為作5、業層人事考核表,中間管理層人事考核表、經營決策層人事考核表。 考核的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期與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實施期一年二次,三月和九月。 (二)考核觀察期如下: 1.與三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九月一日起至第二年的二月底,為期6個月。 2.與九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為期6個月。 第十二條 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職務等級進行,原則上進行兩種層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擔當者,即考核人員,原則上按列下表中規定執行。 (三)在考核期間,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調動,被調離現職務,則考核者所擔當的考核工作,進行到被調離日6、為止,由后任者擔當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繼續推進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職務級別層次很少的單位或部門,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由總務部長對此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人事變動與被考核者 (一)在考核期間,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變動而調離原單位原部門時則人事考核原則上由新單位新部門進行。不過,還必須與原單位原部門進行磋商、聽取有關意見。 (二)如果調入新單位后,人事考核期不滿一個月,則由原單位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的處置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的處置 考核結果必須得到相關領導的認可。 第十五條 計量 人事考核結果的計量,按另外規定的計量標準進行。 第十六條 調整 總務部長如果認為有必要調整考核的結果,以使整個公司內部保持平衡的話,可以進行調整,但是,原始的考核記錄,被考核者的得分,不得修正或更改。 第十七條 面談 考核者必須通過直接面談的方式,把考核的結果傳達給被考核者,并予以相應的指導和教育。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的保管 (一)由考核的擔當機構保管所有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以職工卡形式,或計算機軟盤形式記錄存檔,保存至被考核者退休后一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