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異動交接轉正調崗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1、公司人事異動交接、轉正調崗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0目的為規范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結合市場管理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2.0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3.0 人事異動管理遵循以下原則:3.1 以考核為依據,客觀公正原則。3.2 公司管理需要與員工職業規劃相結合原則。3.3 人事異動包括轉正、調崗、晉升、降職、辭職、辭退和開除。3.4 行政人事部負責統籌公司各部門人事異動管理。4.0 轉正4.1 新員工入職,必須試用,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最長2、不得超過六個月。4.2 試用期間,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可提前轉正。提前轉正標準可根據公司試用期內考核評估標準執行。4.3 試用期滿,員工應提交工作總結和轉正申請表;用人部門和行政人事部共同考核,提出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辭退的建議。4.4 轉正日期的核定4.4.1 當月15日(含)前入公司的員工,其正常轉正日期為入司第四個月第一天。4.4.2 當月15日后入公司的員工,其正常轉正日期為入司第五個月第一天。5.0 調崗5.1 內部調崗5.1.1 經用人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核,相關負責人及董事長審批,可進行內部調崗。5.1.2 跨公司調崗5.2.1 跨公司調崗分臨時借調和正式調動兩3、種形式;5.2.2 跨公司調崗,相關公司應填寫人事異動申請表,由兩家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6.0 晉升6.1 員工工作表現和能力適合更高職務,可予以晉升。6.2 員工晉升,相關部門應填寫人事異動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7.0 降職7.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降職:7.1.1 員工素質和能力不能達到崗位要求;7.1.2 出現重大工作過失。7.2 員工降職,相關部門應填寫人事異動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8.0 辭職8.1 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8.2 試用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到七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8.3 辭職員工4、應填寫離職申請表,經用人部門審核,由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9.0 辭退9.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辭退:9.1.1 工作不稱職,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9.1.2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9.2 事業部針對在試用期內未完成業績的員工,先以書面形式說明辭退原由遞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辭退正式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9.3 公司辭退正式員工,按有關規定發放補償費。9.4 辭退員工,相關部門應填寫離職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10.0 開除10.1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執行。15、1.0 人事異動的審批權限11.1 主管級(含)以上員工異動以及職員晉升為主管以上員工:由所屬部門提出初步意見,行政人事部審核,經總經理同審批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11.2 職員級員工異動:由所屬部門提出初步意見,行政人事部審核,常務副總審批。12.0 人事異動交接12.1 工作交接必須有下列人員參加:12.1.1 移交人:調崗或離職的員工;12.1.2 接交人:接替或臨時接替移交人工作的員工;12.1.3 監交人:監督交接的員工。12 各部負責人工作交接,由常務副總監交。12 客戶經理工作交接,由事業部負責人監交。12.2 人事異動交接時,市場管理部須核實下列內容,并填寫交接清單12.2.1 6、移交人所在崗位涉及的文件、資料和檔案等,包括電腦文件及檔案;12.2.2 移交人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的具體說明;12.2.3 移交人在職期間所簽定的協議、合同履行情況及注意事項說明;12.2.4 移交人急待處理的、需要跟進的工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12.2.5 移交人的個人借款及費用報銷情況;12.2.6 移交人領用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及發生的行政費用等。12.2.7 其它應移交內容。12.3 交接程序12.3.1 行政人事部填寫交接清單交移交人;12.3.2 移交人進行工作交接,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12.3.3 移交人持交接清單到相關部門交接;12.3.4 員工交接完畢7、,將交接清單交回行政人事部,根據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確認的交接清單并辦理相關手續。12.4 交接期限12.4.1 員工調動交接,自調動審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12.4.2 員工離職交接,自離職審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個月。12.5 監交人有權對交接情況提出質疑并提請行政人事部暫停發放或扣發移交人工資。12.6 由于監交不力,造成損失且無法追回的,由監交人負責賠償。12.7 對未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而離職,及在交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員工,予以開除,不予結算工資。12.8 交接清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另一份存入移交人人事檔案。13.0 人事異動談話13.1 人事異動談話應8、在辦理異動手續前2個工作日內,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安排。13.2 人事談話應有二人以上共同參與,一人主持,一人記錄員工談話筆錄。13.3 行政人事部應及時反饋員工的意見和反映的問題。13.4 員工談話筆錄必須客觀真實反映談話對象的主觀意思,不得進行修飾和掩蓋。并須由談話對象認可并簽字確認,涂改處也必須簽字確認。13.5 員工談話筆錄須機密存放,談話人員不得隨意泄露談話內容,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14.0 人事異動結算14.1 員工離職或正式調動,必須在交接完畢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清單。14.2 結算期限為:自交接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個月。15.0 報表15.1 行政人事部每月須對人事異動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按時上報財務部。16.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6.2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執行、解釋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