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及獎懲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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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及獎懲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人事管理規章1. 目 的:為統一規范公司人事制度,運用人力之準則,提高經營績效,特匯編本辦法。 2. 適用范圍:本管理規章適用于本公司之本土人員,外籍人員另訂之;本公司員工之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3. 權責單位:本管理規章之制定、維護、管理為人事單位,其它各部門為遵行單位。4. 作業內容: 4-1任用4-1-1人事任用需遵守本地法律、法規,尊重個人意愿,善盡社會責任,不因性別、宗教、殘疾、年齡、民族等不同而有所歧視,但有下列情形之2、一者,不得聘用為員工:4-1-1-1曾在本公司或所屬工廠、關系企業被開除、辭退(資遣)或未辦手續擅自離職者。4-1-1-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4-1-1-3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4-1-1-4年齡未滿十六歲者。4-1-1-5若因求職者刻意隱瞞上述事實 , 一經查證將以辭退處理 , 且公司不作任何補償;若虛報年齡或提供不實證件 , 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任何經濟補償金。4-1-2人事錄用權限依核決權限管理辦法辦理。4-1-3需求提出 : 4-1-3-1需求提出之權責單位為各用人單位。4-1-3-2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或替補離職人員時,需先申請,詳細說明所需增補人員之條件、資格等3、要求,呈請核準后交人事部門辦理增補招募作業。4-1-3-3用人單位提出增補人員申請時,可建議增補方式,若對內晉升或對外招募之方式;若建議對內晉升,可推薦人選。4-1-4招募作業: 4-1-4-1招募作業權責單位為人事部門。4-1-4-2人事部門依核準后之申請書,按要求招募來源展開作業,除間接人員有內招作業外,其余均采對外招募。4-1-4-3招募作業可經由各種形式的人才市場,廣告媒體,中介團體及教育機關等方式進行。4-1-4-4 若需內部招募者,各用人單需將經批準的人力需求申請單提供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門統一作業,用人單位不可擅自發布招聘信息。4-1-4-5 招募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員工身份證明4、,不得要求員工繳納押金或者實物。4-1-5甄選作業:4-1-5-1甄選分直接及間接人員兩種;人員面試須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招募人員需對應聘人員采用身份證比對面試、詢問相關背景、筆試等方法,以杜絕虛假證件。對無法加入工傷保險人員,拒絕錄用。4-1-5-2直接人員甄選權責單位為人事部門。4-1-5-3間接人員甄選之初選權責單位為人事部門,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方可送至各用人單位,復選權責單位為各用人單位;初試不合格者不得復試。4-1-5-4人事單位或用人單位對應征者可進行面試,筆試或實操,有筆試者需將試卷存檔備查;間接人員需將結果填注于新進人員面試記錄表,送人事單位審核,并由人事單位依核決權限5、管理辦法呈請相關主管核準。4-1-5-5經具核決權限之主管核準錄用后,人事部門始可通知應征者,該通知可經由口頭或書面告知,惟初任為副理級以上人員必須采用書面通知。4-1-5-6 凡經面試之人員必需在系統中留下記錄,以作為后續參考之依據。4-1-6報到作業: 人員報到時,應先辦妥下列各項手續后:4-1-6-1繳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繳交統一著裝廠服相片3張;繳驗學歷證明、健康證;填寫應征人員資料表;介紹人員需填寫保證書。并保證數據表中所填寫內容及所提供證件的真實性,若發現并經證實所填寫內容及證件存在虛假情況,公司可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另外,該員工在職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權益糾紛,6、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4-1-6-2人事部門審核新進人員所填及繳交資料無誤后,將相關人員職稱分類列入人事數據輸入存盤。4-1-7試用及正式任用:4-1-7-1新進人員試用期間,得由用人單位詳加考核,考核未合格或品性欠佳者,由用人單位主管填寫人員離職申請書并送相關權責主管簽核交人事部門,簽核后得終止試用,并通知當事人至人事課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試用期不合格者,僅付試用期間之薪資,不另支付任何費用。4-1-7-2正式任用之員工,需閱讀本公司規章制度,并填寫規章制度簽閱表一份。4-1-7-3新進人員入廠勞資雙方需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7、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1-7-4員工工資應依據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調整。4-1-7-5自員工入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者,視為不愿與公司繼續保持勞動關系,廠方有權依法解除與該員工的事實勞動關系。4-1-7-6對未滿18歲未成年員工,人事部需對其造冊管理。4-2考勤4-2-1出勤:4-2-1-1工作日依年度公布之行事歷為主,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工作崗位。4-2-1-1-1醉酒者。4-2-1-1-2擾亂工作秩序者。4-2-1-1-3攜帶非業務上所8、必要之易燃、易爆、兇器等危險物品者。4-2-1-1-4未佩帶公司規定之員工識別證者。4-2-1-1-5其它類似之情形者。4-2-1-2工作時間為 08:00 12:00, 13:30 17:30,各部門因實際作業需要,需調整上班時間或輪日夜班者,需提報人事部門在考勤系統中做班次異動。4-2-1-3遲到1分鐘至5分鐘(含)以上,扣出勤時數半小時,5至30分鐘(含)扣1小時出勤,30分鐘以上扣4小時出勤。4-2-1-4員工于正常上班時間未提出請假并經批準,達4小時(含)未出勤者依曠工計算,曠工不計發當日工資,并予以行政處份。4-2-1-5員工上下班應按規定時間準時出勤,并親自打(刷)卡。員工因個人9、原因遲到或早退,須以實際的上下班打卡時間為準,未打卡者以曠工論處。4-2-1-6因公外出不能刷卡或自身漏刷卡者,應在人事考勤課所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填具員工漏刷卡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申請表中需詳述漏刷卡原困,并注明造成原因之責任人,各部門權責主管需評估其漏(多)刷卡原因之合理性,無正當理由之漏(多)刷卡者,由部門權責主管注明行政(申戒)處份,由單位權責主管簽核后送交人事考勤課,人事部核實后作業,有注明行政處份者,人事自動在系統中進行處罰作業。4-2-2 放假 除法定假日由公司統一放假外,其它原因放假需填寫放假單,經部門主管及人事最高主管同意后方可放假,月薪人員放假期間不扣薪資,日薪人員放假期間不10、扣生活補助。4-2-3請假:假別分事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4-2-3-1請休假應填請假單,經代理人簽名后,視其職稱及請假天數,依核決權限呈核準并于請假前送人事單位登錄,作為核算薪資考勤依據。4-2-3-2事假:遇重大事故必須本身前往處理者得請事假,員工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二十五天,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天,若一次需超過三十天以上者需辦理辭工手續,請假期間不予計薪。4-2-3-3工傷假:員工因執行公務受傷,可申請工傷休假,申請人需附醫務室之休假證明或指定醫院之診斷書(證明)方可申請,工傷人員之休假申請以請假單方式提出(需注明為工傷休假)并送權責主管簽核后交人事部門計薪,假期11、內計發底薪及生活補助。4-2-3-4年休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其年資計算(入廠滿整年后次月起算),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4-2-3-4-1 年資計算方式依月為單位計算,若當月滿整年、滿10年或20年者,次月方可申請規定之休假天數。4-2-3-4-2 需申請年休假人員需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管依實際工作情形安排休假,若經主管確認,因工作需要而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安排休假者,未休之年休假天數將折算薪資發放給本人,人事部于12、每年6月份及12月份統一核算,并于次月發放于本人薪資內;假期內計發底薪及生活補助。 4-2-3-5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依法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4-2-3-6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上級領導批準,可依法享受3天以內喪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4-2-3-7產假:女員工生育,依法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產假期間薪資照發,待銷假后在薪資條上補簽收。4-2-3-8以上婚假、喪假13、產假、看護假為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婚假需提供結婚證正本、喪假需提供死亡證明及當地派出所出示之親屬關系或戶籍正本、產假及看護假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出生證明正本,否則視為請事假。4-2-3-9以上假別未享受到而離職者,均不予以補休或折算薪資。4-2-4加班:4-2-4-1除月薪制人員外,日薪制人員因公事需要于正常上班時間外處理公務者(參加上課學習者除外),加班需由各部門文員統一至簽核系統中申請加班時數,加班上下班時間必須刷卡。加班計算依照刷卡及申請時數作比較,由系統取兩者小值作為計算薪資依據;每周人事考勤課將上周各部門的加班時數及出勤天數公布至I盤公用區,并知14、會各部門承辦人員(部門統計或文員),由各部門人員自行確認;若有誤者各部門需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資料通知人事考勤課核實,逾期人事不再受理。4-2-4-2各部若遇有離職人員則必需于離職人員離職到期日后第二個工作日內核準完畢加班時數。4-2-4-3為配合薪資核算,人事考勤課每月定期編制出勤表核對出缺勤狀況,產生當月出缺勤狀況表,并張貼公告,若有誤者(僅針對人事考勤課未曾公布之部份)各部門需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資料通知人事考勤課核實,逾期人事部不再受理。4-2-4-4加班費計算標準及考核方式,詳見勞動合同及雙方約定標準 。4-2-5出差:4-2-5-1國外及國內跨省出差;因公務需要須出差者,出差人15、員應填寫出差申請單;申請人需依實際情況勾選及填寫,經權責主管核批后,交廠務單位辦理住宿安排、代訂機票及保險事宜;若出差報銷需憑回執聯,出差回執需經出差關聯單位主管簽核,并依此單報銷差費;若需預支出差費用者,出差人員需填寫預支申請單,依核決權限主管核批后,向財務部預支款項。4-2-5-2出差費用額度及報銷方式:出差人員返回后應于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差費報銷單,辦理差旅費報銷,若預先借支有剩余者并應辦理沖銷手續。低階人員與高階人員一并出差,若需維持活動一致,費用得比照高階人員;4-2-5-3省內出差誤餐費額度:因公務需要須出差者,需以外出證及派車單方式提出申請,經權責主管同意后方可出差。4-3獎懲4-16、3-1為維護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之嚴肅性,保障生產經營之正常進行及激勵所有同仁敬業精神制定員工守則及員工上班工作紀律,并以此訂定各項獎懲之標準。4-3-2獎懲范圍涵蓋所有人員及活動,不以廠區內為限。4-3-3獎懲之提報包含當事人部門主管及發生事件之權責部門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 依核決權限核準后送交人事部門列入當事人之人事紀錄,作為晉升及薪資調整之依據。4-3-4獎懲核定應以事實為依據慎重辦理,為培養及激勵員工優良品德及敬業精神,獎勵應多于懲罰,并視當事人獎懲之輕重,對其直接主管作連帶獎懲;獎懲額度及月累計罰款額度不得高于本人基本底薪的20%,扣除罰款后工資不應低于政府規定之最低工資,獎懲超過上述17、額度之扣款,不予執行,亦不保留;若為損失賠償不在此限。4-3-5獎懲細則,各項獎懲應公告之。4-3-6每月匯整呈企劃處審核。4-4考績。4-4-1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經驗、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應客觀公正考核,不得循私舞弊。4-4-2人員薪資或職務調整及獎金發放等,應主要參考考核成績。4-5晉升、調遷。4-5-1晉升:4-5-1-1五職等以上主管職晉升只限于每年7月份予以調整,同時需經人評會通過后方可生效。晉升調幅薪資部分列入公司所給額度。4-5-1-2其它績效優異職等晉升,有具體事實確證可勝任高職等者及上階有缺者可辦理晉升,晉升調整日期為每年1月和每年7月,同時晉升職等額度包含在18、公司所給薪資額度中,晉升人員填寫。4-5-1-3部門因職務人員不適任而降職、離職,或部門組織架構發生重大變革,職缺可以及時由低階人員補升,不受時間限制。4-5-1-4五職等以上主管職在任職職務上未達到兩年任職期,不得辦理再上一階之晉升。4-5-2調遷: 4-5-2-1 因工作需要,因能力或特質或其它客觀因素與其所任職務不合,可考慮調遷。4-5-2-2 同一部門內的調動需經單位主管核準,不同部門之調動,須二部門主管同意且由調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調職申請書。間接人員調遷需做好移交手續,調職人員應于規定期限內辦妥交接事項,交接完畢后,調出部門必須在異動單上注明交接完畢字樣 。4-5-2-3 調職員工之19、底薪如有降低,需經該員工同意。4-5-2-4 部門因職務人員不適任而降職,職缺可以及時由低階人員補升,不受時間限制,未到規定時間,不得調整薪資。4-5-2-5 主管職人員因工作績效不彰或其它重大因素須降調為非主管職者,將取消其原有 主管職原享有之所有福利待遇;若為工作所需支持及協助而平調為非主管職者,享有主管職待遇及福利。4-6離職作業:離職員工必須于離職當日離開公司,不得滯留于公司食宿。4-6-1正式員工離職需填寫需經權責主管核準,并需提前三十天遞交辭職單,人員之離職申請經部門主管核準后,由各部門文員統一將離職單于離職日到期前5天交至人事招募課,人事部門有權在30天內視工作交接及人員補充情況20、批準辭工離廠日期,試用期員工可隨時遞交辭職單。4-6-2離職時需由部門主管檢查各項保管檔已點交清楚,各項工作是否交待清楚,以上辦理后方可完成離職手續。間接人員辦理離職手續前必須填寫,經本部門、財務、人事、廠務、信息部門主管逐一簽核后交至人事部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各相關部門主管對交接事項完成狀況需負全部責任,未做好交接工作者將對相關人員依規定進行處罰,主管未盡督導之責需負連帶處分。4-6-2-1員工雖提出辭呈,于未離職前仍應照常處理業務。4-6-2-2所有人員辭職時,需在辭職書上辭職人簽章處簽名。4-6-2-3所有辭職人員之當月薪資均于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付,若在每月10日以前離職的21、,上月及當月工資一次性發放完畢。為配合財務及內部作業,在當月10日以后離職者,上月薪資在公司規定發薪之日期統一發薪。4-6-3為有效管制廠服回收及資源利用,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需將廠服返回給人事部,未退還者人事予以扣款30元/件。4-6-4人事部門應對離職人員辦理退保手續。4-6-5人事部應對其離職原因進行調查并簽注意見后方可開立離職證明(放行條)。4-6-6為便于離職人員出廠,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時間統一為每日上午10:0011:00及下午15:0016:00。4-6-7員工離職可向人事部申請開立離職證明(含職等、職級及平時表現等)(如附表二十)。4-6-8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三十日22、書面通知予以辭退:4-6-8-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6-8-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6-8-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4-6-8-4其它未盡事宜依法律法規定的規定辦理。4-6-9 自動離職4-6-9-1請假逾期未歸,或請假未獲準而自行不到職者視為曠工,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的,視自動離職處理;4-6-9-2 自動離職且對公司財物交接不清者,視情節輕重報送當地公安機關。4-723、安全衛生: 4-7-1 員工應加入工傷、醫療及養老保險。4-7-2 公司對員工應定期進行勞工安全與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教育訓練。4-7-3 公司定期檢查勞工安全與衛生設施,使符合國家標準。4-7-4 公司定期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員工進行健康體檢。4-7-5 公司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工安全與衛生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4-7-6 員工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以確保安全。4-7-7 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之規定,以保護公司及個人之安全。4-8福利作業:有關職工福利相關辦法詳。5. 附則5-1本規章若有執行之疑義時,解釋權歸屬經營企劃處。5-2本辦法參考本地勞動法規,并依勞動法規定變動,適時作修訂。24、5-3其它未盡事宜,按本地法規作業。獎懲細則1.獎懲原則:1-1無論獎勵或懲處,均應檢附具體事例及相關窗體,與生產或業績相關的,必需有數據支持論述,否則人事部門有權將予駁回。2. 獎勵部分:2-1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不屬于本身職責而能主動積極完成者提高獎勵。2-2屬一般道德規范;或屬于本身職責或在主管督導下完成工作者降低獎勵。3. 懲處部分:3-1屬于本職責范圍直接過失;明知故犯;屢教不改者加重懲處。3-2非屬本職責范圍間接過失;無心之過;具悔改誠意者降低懲處。4. 累績規則:4-1獎勵:4-1-1累三嘉獎等同一小功。4-1-2累三小功等同一大功。4-2懲處: 4-2-1累三申誡等同一小過。425、-2-2累三小過等同一大過。4-2-3同一季度內超過一次大過者,留廠查看,若有管理上的需要,所屬部門及人事部有權給予降(調)處份。年度累兩次(含)以上大過予以辭退。 4-3同一年度內,功過可相抵,大功抵大過,小功抵小過,嘉獎抵申誡。4-4如員工涉嫌犯罪,除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外,并得移送治安機關依法處理。4-5開除,降職及記大過者;在審議時應囑令被懲人到場申辯,不到場者以棄權論。5. 員工之獎勵分下列四種:5-1 嘉獎:每次加發人民幣15元之獎金。5-2 小功:每次加發人民幣75元之獎金。5-3 大功:每次加發人民幣150元之獎金。5-4 獎金:每一次發給若干元之獎金項目申報核定。6. 有下列情事26、之一者,予以嘉獎:6-1 拾物不昧。6-2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6-4及時發現前段工段或崗位質量異常者。6-5服從安排配合上級完成臨時工作任務者(不在部門工作范圍之內)。6-6 其它應當給予嘉獎之事跡者。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小功:7-1 遇有災難,勇于排除,處理得宜者。7-2 檢舉違規,使公司免受其害者。7-3 在公司各項活動中表現優秀者。7-4 有顯著之善行佳話,為公司創造榮譽者。7-5 對生產技術、質量提升、工藝流程、作業方式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7-6節省物料或對廢料利用,降低成本著有成效者。7-7發現生產重大質量異常,減少客訴發生。7-8 其它應當給予小功之27、事跡者。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8-1 遇有意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使公司減少損害者。8-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有具體實績者。8-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8-4 于營業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議與貢獻經采納實行,確有成效者。8-5其它顯著之功績、應當給予大功之事跡者。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金:9-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9-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公司同仁表率者。9-3 對舉報他人收受回扣、賄賂、傭金屬實者。9-4不適合上述各項行政獎勵者。10. 員工之懲罰及賠償責任:10-1 申誡:每次懲罰人民幣10元罰款。1028、-2小過:每次懲罰人民幣50元之罰款。 10-3大過: 每次懲罰人民幣100元之罰款10-4 開除。10-5罰款:每一次扣除若干元之罰款需項目申報核定。10-6以上每月累計罰款最高額度不得高于本人基本底薪的20%,總工資扣除罰款后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薪資標準。10-7 損失賠償責任: 10-7-1 因人為疏忽而損壞公物、機器設備、生產物資等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需依相關法律規定照價賠償,每月賠償金額不高于本人基本底薪的20%,以實際金額按月扣除,直到全部扣回為止,若有提前離職者,得需在離職時一次性補足剩余部份,否則公司依法提出民事賠償訴訟。1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11-1不愛護公物、故意踐29、踏破壞花草樹木者。11-2在生產車間或宿舍阻塞、破壞公共財物、亂丟垃圾雜物,隨地吐痰、潑污水或有其它不顧及公眾及個人衛生之行為;11-3不遵守飯堂紀律,惡意破壞飯廳就餐環境。11-4不按規定配掛識別證,隨意涂改裝飾識別證者。11-5未經權責部門同意穿拖鞋上班者,不按規定穿著廠服者。11-6不遵守公司各部門各項安全條例者,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者。11-7 因個人過失致使工作發生錯誤,或妨害生產秩序,情節輕微者。11-8 不服從主管合理指導,或不能適時完成上級交辦合理工作任務。11-9不依照公司規定晚間超時回廠、出廠者。11-10各項會議無故早退、遲到、缺席者。(由會議主席處罰)11-11工作時間30、經主管同意離崗但超時返崗或串崗者。11-12工作不認真未做自主檢查導致異常產品流至下工段,情節輕微者。11-13工作不認真造成工作器具和與工作有關對象、公司證件丟失,情節輕微者。11-14 自行取消賬戶未通知人事導致薪資無法匯入者。11-15教育訓練利用他人簽名或代他人簽名者。11-16例行稽核時,凡發現未按核決權限管理辦法簽核或冒名簽核者,開單人及其直接上一級主管。11-17就餐打菜時未按規定排隊者。11-18就餐時未將自己的剩飯剩菜帶走而留在餐桌上者。11-19浪費糧食(剩飯超過餐盤盛菜之一格)者。11-20隨處亂扔紙屑和雜物者。11-21在用餐區吸煙者。11-22將餐具帶入工作區或宿舍者31、11-23 主管因督導不周而給公司造成的輕微損失者。11-24其它輕微之過失,應當給予申誡之處分者。1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小過:12-1 對上級交辦之任務,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者。12-2 在廠區內喧鬧、嬉戲、妨礙他人工作和休息者。12-3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或辦理與工作無關事情。12-4未經許可同意帶與工作無關外人入廠者。12-5利用公司工作工具做私事者。12-6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水電無故浪費。 12-7工作時間在本崗位打瞌睡者。12-8上班或加班時間玩計算機游戲、手機、上網聊天或瀏覽(下載)與工作無關之資料者。12-9各項交接記錄、文件數據未及時準確交接,造成錯誤者。12-10 未經許可32、,攜帶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或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12-11主管因督導不周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者。12-12其它較重之過失,應當給予小過之處分者。1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13-1上班時間離崗睡覺者。13-2在上班時間喝酒;在禁煙區內吸煙者。13-3在廠區內聚眾賭博者。13-4未經允許擅自撕毀公告、通告或版報者;不服從主管人員之合理指導與安排,屢勸不聽者。13-5 所負責保管之財物、公文發生不明原因短少、損毀、私用或擅自送交他人使用者。13-6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之工具,非經單位主管同意操作者。13-7違反安全操作規范,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者。13-8對于危險33、物品處理不加注意致燒毀物品或設備者。13-9無故曠工者。13-10為逃避或轉嫁事故之責任,做虛偽之記載報告或供述者。13-11以權謀私損害公司利益者。13-12惡意人為毀壞工具及設備者。13-13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廠者。13-14惡意騙取加班費,違反加班紀律者。(同時依照薪資管理辦法處理)13-15因工作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13-16私自帶人進入生活區或留宿外人者。13-17在宿舍私接電源者。在宿舍內做飯生火者。13-18未經公司正常管道隨意在網絡和公共區域散布不良信息者。13-19將廠證借于他人使用者。13-20代他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者。13-2134、主管因督導不周而給公司造成的重大損失者。13-22其它重大違規者,應當給予記大過之處分者。1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金:14-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4-2 偷竊、侵占或惡意毀損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14-3 一年中達兩次大過且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14-4 酗酒鬧事者,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禁煙區吸煙造成較大損失者;高空擲物情節嚴重者(當事人如有意外事故發生一切后果自負)。14-5用公司車輛接私客或私運貨物者;酒后開車、無證開車或非公司指定人員開廠車者。14-6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偽造公司公文和證件者。14-7 故意泄漏公司技術及營業上之機密者。14-8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14-9在公司及宿舍內賭博、行兇、嫖娼、調戲婦女、故意自殘、聚眾鬧事、傷害他人身體、張貼煸動性(攻擊性)標語、男女混居或其它不良行為嚴重者。14-10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財務、收受賄賂或其它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者。14-11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4-12員工一年內累計曠工兩次以上或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的。14-1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