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廠人事合同及休假請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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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廠人事合同及休假請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工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員工合同管理第一條:公司員工分為合同制員工、本市勞務制員工和外省市勞務員工,稱為公司員工。1)合同制員工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的人員,包括本市戶籍員工和符合本市引進人才條件的外省市員工,由公司按本市頒發的有關政策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2)本市勞務制員工是指本市下崗、協保、退休人員,由公司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書,其人事檔案、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不納入公司管理范圍。3)外省市勞務制員工是指戶籍非本市的勞務人員,2、由公司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書,公司按本市有關政策為員工辦理“外省市勞動力綜合保險“的員工。第二條: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1)公司與每位符合錄用為合同制員工條件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嚴格按勞動法及本市有關政策,明確雙方責、權、利。合同的簽訂由公司人事部負責。2)公司與每位符合錄用為勞務制員工條件的員工簽訂勞務合同書,勞務合同參照勞動法及本市有關政策,明確雙方責、權、利。合同的簽訂由公司人事部負責。第三條:合同期限3)公司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限與有固定期限兩種;公司規定新進員工的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員工(含新進員工)在公司服務期限不滿二年,合同訂立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在公司服3、務期限三年以上,合同訂立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4)公司在招聘錄用時為員工支付給原單位賠償費的或在公司工作期間接受由公司出資培訓、學習考察的,需另簽訂延長服務期的補充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一致;5)公司引進的特殊人員的合同期限,按雙方達成的約定期限訂立;6)公司與勞務制員工訂立的勞務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至一年。第四條:勞動爭議好有關合同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或爭議,由公司人事部門專職人員出面調解,妥善解決。第二章休假請假第一條:公司實行每天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工作制;作息時間為:工作日:周一-周五;休息日:周六、周日工作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00-17:00第二條:法定節4、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五一節三天國慶節三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三條:病假、婚假、產假、探親假、事假、工傷假、調休假等1、病假病假者須持區級醫院或公司指定的二級醫院開具的病1)假證明單。2)每月三天以內(含當月累計三天)的病假者,將病假證明單交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后生效。若因患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病假證明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事后應及時補交病假證明單,否則一律不作病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3)每月連續三天或累計當月病假三天以上病假,須報公司人事部核準備案。2、婚假1)凡請婚假,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申請交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安排人員臨時接替其工作,保證公5、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2)初婚婚假為5天,凡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的員工,初婚假期可增加5天,共為10天婚假。3)非初婚婚假為3天。4)婚假假期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假期計入婚假期。5)婚假假期原則上一次連續休假,由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須報公司人事部批準,但跨度不得超過6個月。3、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xx市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假期。1)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申請,報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至人事部門備案;2)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3)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6、產假15天;4)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可增加產假15天;5)符合晚婚年齡的男性員工可在配偶生產后連續休假3天帶薪假期;6)產假期間的醫療津貼,按照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的xx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由社保局統一支付。4、探親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員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與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而且不能在公休假回家居住一晝夜的,可按以下規定享受探親假。1)凡請探親假者,應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部門主管申請批準,并送公司人事部核準備案;2)探親假期逢節假日連續計算假期;3)探親假應一次用完;路程假期另計。5、喪假1)凡請喪假者,應以書面形式向部門主管申請批準;2)員工直系親屬(父母、7、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si亡準假3天;3)員工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si亡準假1天;4)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si亡,喪事在當地辦的,另給予路程假,但不予路程費報銷。6、事假1)員工請事假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部門主管申請,經部門主管批準予以生效。連續請假3天以上或當月累計請假3天以上,須事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人事部申請,申請批準后生效。2)若事前情況特殊不能辦理請假手續,須設法以電話等方式向部門主管請假,事后及時補辦手續;3)如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4)員工請事假不滿半天按半天計算;滿半天不滿一天按一天計算。7、工傷假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8、二十四小時內憑二級醫院以上簽發的病假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8、調休假1)調休假要求在30內使用,調休應事先向部門主管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調休。2)調休假使用每次不得少于四小時。第三章考勤第一條:公司實行考勤登記制度,由部門主管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妥善保管各種休假證明憑證,月終匯總部門考勤并呈送人事部。第二條:員工因公外出,應向部門主管申請通報,經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外出。上班時間外出辦理私事,一經發現,按雙倍時間(不少于半天)事假處罰。全年多次發生的予以除名處理。第三條:遲到員工遲到30分鐘以內,每分鐘扣工資1元;遲到30分鐘至2小時按半天事假處理;每月累計遲到3次以上,每次遲到的處理9、按雙倍處罰。第四條:早退員工無故發生早退半小時以內,按半天事假處罰;半小時至1小時以內按事假1天處罰;早退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的按以上處理方法累加計算。第五條:曠工凡發生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處理:1)用不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不到公司上班;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4)被公安部門拘留;5)打架斗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員工發生曠工,曠工日按缺勤日雙倍扣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全年累計曠工五天,公司處除名處罰。第四章薪資福利第一條:薪資1)公司的薪資結構由基本工資、職級工資、技能工資、各類津貼等組成;2)薪資為稅前工資;3)公司根據人才的市場價值、社會物價水平和10、公司的經濟效益,針對員工的崗位、職務、技術、技能以及工作中表現與業績,確定和調整員工薪資;4)每月以制度工作日21天計算薪資:(365天-104休息日-10天節假日)/12月=21天第二條:加班1)公司不提倡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加班的,應事先申請,由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加班;2)職員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延時加班不計加班時間;休息日加班一般不計算工資,而給予同等加班時間的調休假;3)節假日值班不計加班,給予調休假;4)延時加班按基本工資的150%計算工資;不足整一小時不予計算,超過整一小時按整1小時計算加班工資;5)休息日加班按基本工資的200%計算加班工資;6)國定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資300%計算11、加班工資。第三條福利1)社會統籌公司政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外勞力綜合保險。按政府規定比例提取公司承擔部份和員工個人繳納部份存入社會保險帳戶。2)商業保險公司按職務、貢獻、崗位等具體情況,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商業保險。第五章獎懲第一條獎勵;公司對有以下事項的員工予以不等的精神鼓勵、物質獎勵。1)工作積極、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全年未出現安全事故者;2)超額完成生產任務、達到各項經濟指標使公司經濟效益顯著者;3)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有所建議,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4)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12、有功者;5)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間,獲取更高層次學歷或專業證書,且能在實際工作中發揮所學知識為公司創造效益者;6)熱心為客戶服務,有具體事實,受到客戶稱贊者;7)敢于檢舉或阻止他人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維護公司利益,避免經濟損失;8)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9)具有其他功績,經公司總經理認為應給予獎勵者第二條懲罰公司對有下列行為員工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罰款、除名的懲罰處理。4)對上級指示或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影響公司利益者;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制造事端者;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致使公司利益損失者;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9)13、擅離職守、煽動怠工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損失者;未經公司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全月曠工一天以上,全年曠工累計超過三天者;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10)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且屢勸不改者;第六章附則第一條本制度有未盡事宜,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人事部另行制訂。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人事部。第二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員工離職細則(一)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按本細則辦理。(二)員工離職區分:5)員工申請辭職。合同期滿離職。退休離職。解雇離職。其他原因離職。(三)員工申請辭職,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者,應由員工所14、在部門主管或公司經理加以疏導挽留。(四)離職手續:1)一般員工離職,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向公司人事部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由當事人按通知單規定格式詳細填妥,持單向通知單所列各部門辦理簽字鑒證手續,再送人事部審核。2)公司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在領取離職通知單的同時應向人事部索要移交清冊表三份,按移交清冊表內容規定詳細填寫,辦妥移交手續后,一份存原部門主管,一份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考勤卡一并交人事部核定,并歸檔保存。(五)移交手續: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計算機程序、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部門主管,并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15、事項交待清楚。2)事務移交:a)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員(一年以上的免)。b)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員或部門主管。c)以上二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3)移交工作應在一周內辦妥。(六)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的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主管自行接收。(七)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主管負責追索。(八)離職囑咐掌握或涉及公司商業秘密與公司簽署守密協議的員工離職,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經理應與離職人員作最后離職囑咐談話,囑咐離職人員必須遵守守密協議,向離職人員重申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離職囑咐的內容必須做好書面記錄,談話結束請離職人員在書面記錄上簽字認可,由人事部門保存備案。(九)離職手續辦妥后,由公司人事部填發離職證明、辦理退工手續。(十)本細則呈送總經理核定后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