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轉正人事變動交接手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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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試用轉正、人事變動交接手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試用一、試用期限: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二、延長試用期:員工由于表現問題需延長試用期的,需書面通知人事行政部(綜合部),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三、員工在試用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說明書上的工作職責,完成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四、新進人員在試用期中,表現不合公司要求,部門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可立即向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審核確實后人事行政部(綜合部)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員工,辦理員工離職手2、續。五、在員工試用期間,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將隨時了解員工工作狀況,配合部門幫助員工快速進入工作狀態,熟悉工作環境。六、公司為所有試用期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試用期前三天因個人原因離職或公司認為不合適離職者無工資。 試用期員工待遇1) 工資標準=崗位工資+餐補或工作中餐+話費補貼+交通補貼2) 福利補助按正式員工待遇的一半發放。第二節轉正一、員工試用期間工作表現優秀,自已或上級可以提出轉正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及個人工作業績報告。提出轉正申請前,試用期最短不得少于一個月(特殊崗位無試用期)。二、試用期轉正條件;1)符合崗位任職資格要求,能夠勝任崗位工作;2)通過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的考核,經人3、事行政部(綜合部)審查合格;3)認同公司企業文化,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態度,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試用期間沒有因個人故意行為和重要失職行業而受到嚴重懲罰;4)符合以上條件者方可辦理轉正手續;二、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根據考核表結果分別辦理下列事項:1、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將解除勞動關系。2、調(升)職者,由人事行政部(綜合部)辦理變動作業。3、試用期考核合格人員,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向員工發放薪資變動審批表,通知員工轉正事宜,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重要的職位變動同時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告。三、前條辦理完畢后,薪資變動審批表應歸人個人資料袋中。四、附則1、未按時間要求提交轉正申表的,若導致轉正延誤4、,后果自負;2、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在辦理員工轉正考核的過程中,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轉正要求,將不予辦理轉正考核手續,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3、各級考核人員應嚴格把關,對申請人試用期間的表現進行客觀評價,如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三節調動一、定義:工作地點發生跨部門變動為調動。二、原則:公司基于業務的需要或培養人才的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后,可調動任何其工作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推諉,否則公司將對其采取降職、降薪、解聘處理。由于員工工作能力不能達到崗位要求,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降職降薪的處理或調職處理等。三、程序:1、部門負責人(調入部門與調離部門)根據本部門需要,進5、行人員調動安排,并將調動申請報與人事行政部(綜合部)。2、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根據公司人員年度定崗定編計劃進行審核,在年度定崗定編計劃之內的予以發文,通知人員進行調動安排。3、發生調動的員工必須填寫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應于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4、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根據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進行調檔、保險變動、福利變動、工資變動等人事作業。四、程序:員工因人事行政部(綜合部)發出職位空缺或競聘公告可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競聘。五、人事行政部(綜合部)通知競聘成功的員工辦理調動手續,填寫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進行人員調動安排。交接完畢后,人事部根據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下發任命通知,確定工資核算時6、間。第四節職務變動一、定義:員工在本部門的工作內容發生改變而進行的人事變動。二、原則:公司基于業務及培養人才的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后,可變動其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要求員工不得借故推諉,否則降職、降薪、解聘處理。三、程序:1、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需要,進行人員職務變動安排,并將職務變動申請交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報與人事行政部(綜合部)。2、發生調動的員工必須填寫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完成工作交接、資料交接、辦公用品交接。3、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根據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進行調檔、保險變動、福利變動、工資變動等人事作業。第五節離職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一、合同終止1、合同7、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2、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員工應向公司送達勞動合同終止或續訂通知書,就愿意終止該勞動合同或者續訂該勞動合同做出選擇,如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還應明確續訂的合同形式。在合同到期前未向公司送達告知書的,則視為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3、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員工在收到公司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等法律文書、文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應給以明確回復,并將簽字或未簽字(需注明未簽字的理由)的文件送還公司,否則,公司有權處理該文件(勞動合同書作廢,解除/終止/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等需員工簽8、字的即視同員工默認),且員工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1、試用期合同解除1)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2)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2、 辭9、職1)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綜合部)辦理相關手續。2)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3)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3、 擅自離職1)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10、職手續就擅自離崗。2) 擅自離職按員工懲罰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3) 公司不為自動離職人員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并停發當月工資。4、 辭退、除名1)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懲罰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2) 員工符合員工懲罰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3)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人事行政部(綜合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三、合同違約處理1) 員工11、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2)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四、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依勞動法給撫恤金。五、本公司聘用員工退休根據勞動法領取社會養老金。六、本公司員工自愿請辭職者,應于請辭前30日以書面形式申請批準。在未經批準前不得離職,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并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記入人事12、檔案。員工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報告離職申請表,呈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審核,與請辭員工進行面談,并作書面意見,報公司負責人審核后,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行政部審核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結算工資、社會保險,員工可索要解除勞動合同書或離職證明七、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外,其余均應辦理交接手續,填寫人事變動工作交接表,經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離職。第九節 人事變動交接手續管理制度一、本公司員工交接部分為1、經理人員交接(部門負責人、部門經理) 2、經管人員交接(部門所屬員工、主管)。二、本公司調動、職務變動,退職、離職所產生的工作交接適用本規13、定。三、經理級及以上人員應就下列事項造冊辦理移交:1、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2、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賬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3、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印章、鑰匙;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4、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四、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五、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14、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六、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人事行政部(綜合部)門負責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七、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體處理意見呈報人事行政部(綜合部)。八、經理人員交接手續不超過10天,經管人員交接時不超過5天。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復雜,無法如期辦理移交手續,可酌予延長,最長以7日為限。九、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15、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十、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十一、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制度處理。十二、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1、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人事行政部(綜合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2、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3、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10-1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十三、社保計算:當月2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當月25日16、之后離職,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承擔。十四、其他1) 離職員工不做交接的,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職人員不配合交接的,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處理。2)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公司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并在法定時間內完成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3) 離職員工于離職后,經查證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的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懲者,將追究法律責任。4) 員工離職后,仍有保守商業機密之義務,直至該商業秘密進入公共領域,否則,應依法賠償公司損失。5)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懲罰制度處理。6)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進行相應移交。7)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人事行政部(綜合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8) 公司員工委派公費學習人員,其交接手續適用本規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