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公司人事遷調及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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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材公司人事遷調及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本公司職員。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聘 用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實行合同制。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2、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中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二)、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第五條、一般職員,有一定文化程度,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第六第、本公司執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一)、司機 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二)、保3、安 身高1.70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三)、打字員 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試用及報到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方能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德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一)、填寫個人履歷表;(二)、身份證復印件;(三)、交登記照片5張;(四)、交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職務任免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第二條、職務的任免由人事部門提出,經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后決定。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第四條、職務4、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遷 調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延長以5日為限。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5、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末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解 職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末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6、為必要停職者;(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第六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第七條、本公司員工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第八第、本公司員工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服 務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第二7、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總經理核準者不在此限,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8、本公司名譽的行為。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交卸手續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員交卸(二)、經管人員交卸。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財務及事務。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9、移交。(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10、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請假休假管理規定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一)、例假日1、元旦;2、春節;3、婦女節(限女性);4、勞動節;5、國慶節;(二)、每星期六、日。(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11、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0天為限。(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供不應求不得超過1年。(三)、婚假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四)、產假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其它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五)、喪假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12、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若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科長(主任)核準;(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副總經理核準。(三)、科長級人員由總經理核準。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假逾期按13、日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二)、病假逾期可以以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扣薪津。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14、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到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15、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值班管理制度第一條、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工作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16、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二)、例假日、日班、上午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第三條、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應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地方。第四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17、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第五條、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第六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第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第八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第九條、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18、,從重論處。第十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考 核第一條、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劃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其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上一級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三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二)、平時考核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19、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終考核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一)、試用人員;(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得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20、中、年終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級。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定級。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21、獎金3天;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3、記大功一次加年終獎金1個月;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二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2、記過一次減發20%;3、記大過一次減發60%;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集資類推,減發年終獎金。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獎 懲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記大功”。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22、,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施工方法,有特殊功效者。(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23、。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稱全體員工楷模者。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第二條、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6、利24、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12、記大過達2次者。(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7、在工作場所25、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8、全年曠工達6日以上者。(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4、在工作場所釀酒滋事,影響秩序者。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4、浪費物料者。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第四條、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公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