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院教職工招聘錄用人事調配及離職流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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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學院教職工招聘錄用人事調配及離職流程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招 聘(一)招聘原則1、學院依據定編、定崗、定員的原則,按崗位需求招聘教職工。2、學院聘用教職工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真正做到按需錄用、量才錄用、任人唯賢。3、學院依據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實行全員聘用制。(二)招聘及錄用流程應聘人員按照招聘錄用流程,先填寫個人登記表并交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人事處驗證,符合條件者由人事處及所應聘職位的部門領導面試(教師需試講),通過者,由院領導復試,進行入職前體檢,院長審批后,方可錄用。招聘錄2、用流程二、訂立合同新進人員先至人事處辦理報到手續,包括:填寫“入職登記表”,交相關證明材料,簽訂聘用合同,領取人事管理制度并簽字。報到流程三、履行合同(一)試用期試用期將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具體事宜按下列規定執行:1、學校教職工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為六個月。2、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工,學院可提前與其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3、試用期滿后,符合錄用條件的,學院將書面通知本人,予以轉正;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4、試用期內教職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學院;5、試用期工資按學院同崗位工資的80%執行,并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福利。(3、二)轉正流程教職工試用期滿后,由本人提出轉正申請并附書面工作總結,然后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的工作表現作出評估,并填寫“轉正審批表”,在試用期結束后一周內交人事處,人事處提出建議,最后院長審批。轉正流程(三)業績評估每學年初,各部門領導向所在部門的教職工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和行動計劃,并與教職工溝通協商達成一致。由教職工制定具體的月工作計劃,學院將根據部門和崗位職責的不同,進行相應的學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工,學院給予獎勵。(四)職位變動1、學院在決定教職工的職位變動時將遵循以下原則:(1)既滿足學院業務發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發揮教職工作用;(2)通過交叉崗位的變動,培養教職工的綜合能力4、;(3)為教職工提供職業發展機會。2、任何職位變動均須嚴格遵循人事變動原則和流程,按調動后的職位調整薪酬。3、空缺職位優先從學院內部選拔。4、人事調配流程人員調動,一般應先征求部門領導意見,然后由人事處出具調令,一份交教職工原部門,另一份交調動人。被調動人進行工作交接后,持調令三天內到新部門報到。干部調配以學院聘用文件為準。人事調配流程(五)培訓管理1、教職工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培訓形式包括:入職培訓;內部培訓;外派培訓。2、學院依據定編、定崗、定員的原則,對于富余人員進行再培訓,競聘上崗。四、終止和解除合同(一)合同終止和解除,按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二)違紀解除合同,按本制度第四章第一5、3條執行。(三)辭職1、試用期人員辭職,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報所屬部門領導審核。該教職工必須完成工作交接,按離職流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2、正式教職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報所屬部門,否則教職工須向學院支付一個月全額工資作為補償。在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人事處及院長批準后,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教職工書面提出辭職的一個月內仍屬學院教職工,須照常上班,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四)離職流程1、離職教職工填寫“教職工離職申請表”,按程序批準后,必須完成工作交接,對未完成的工作須做出書面說明;歸還學院的財產、業務文件、資料及應償付所有未結清的財務帳目。如與學院另有協議的(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教職工應按協議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若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和義務的,學院將從其最后薪酬中扣除所欠金額或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足所欠金額。2、在教職工交“教職工離職申請表”后,人事處與其進行離職面談,并在收到辦理完結的“離校手續單”后清算教職工的薪酬。3、未按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和離校手續,給學院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教職工,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學院將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離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