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公司人事工資及請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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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娛樂業公司人事工資及請休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樹立制度、健全組織及管理,特依據有關政府法令訂定本規則,凡本公司及所屬職員的管理,除勞工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職員,系指本公司所屬各被雇用的男女職員而言。 雇用及解雇 第三條 本公司雇用職員須經考試或測驗合格,并經審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條 本公司雇用職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者外,應一律先經試用,其期間以40天為限。 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應無條件隨時接受解雇,不得提出異議。 第五條 凡試2、用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被開除或未經奉準而擅自離職者。 2.經本公司醫務機構或指定醫師,特約醫院檢查體格不合格者。 3.視力為正常者。 4.年未滿15歲者。 5.通緝有案者。 6.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者。 第六條 新進職員經核準雇用后,應于期限內親至本公司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書件: 1.保證書。 2.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的體格檢查表。 3.個人資料表。 4.身份證及戶口名簿。 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張。 6.其它經指定應繳驗的表格。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呈準主管機關得予解雇職員,并依勞動法的規定發給資遣3、費。 1.本公司及所屬公司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者。 2.因不可抗力停業在一個月以上者。 3.職員對于其所承擔的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 本公司為前條情形解雇職員時,均于事前預告之,其預告之期間依下列的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10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20日前預告。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預告之。 第九條 職員接到前條預告后,為另謀工作得以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依前條規定預告,而即時雇用者,依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預告者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的半數。 第十條 職員因受懲4、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解雇論。 服務守則 第十一條 本公司職員,應忠勤職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規章,服從各級 主管人員的指揮,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各級主管對職員應親切誘導,諄諄教誨。 第十二條 本公司職員對內應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提高品質,對外應保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第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對于職務及公事,均應循級而上,不得越級呈報,但緊急或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職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第十五條 職員會客不得私帶親友進入辦公場所或宿舍。 第十六條 職員不得攜帶違禁品,(易燃5、易爆等物品)及與公務無關的用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七條 職員未經核準,不得擅攜公務外出。私有物攜出公司外,應向人事室領取放行證后,方可攜出。 第十八條 職員除差假外,均應依照規定時間上下班,并親自打卡記時,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 第十九條 本公司職員,每日工作時間一律八小時為原則。 第二十條 職員工作時間以季節變化另定。 第二十一條 職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分: 1.遲到: (1)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打卡到工者為遲到。 (2)上班時間十五分鐘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曠工半日論。 (3)因偶發事件,經核準補假者,以請假辦理。 2.早退: (6、1)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提前下班者為早退。 (2)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前下班者,均以曠工半日論。 (3)當月內每遲到早退三次,作為曠工半日論。 3.曠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曠工論。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雙方均以曠工議處。 (3)職員曠工,應按日不發工資及津貼。 (4)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六日者,即予解雇。 工資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職員的工資及津貼,采日給、月給及論件計酬三種制度,每月分二次定期發給。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每日工作時間定為八小時,如因工作性質須延長工作時間,得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并報請主管機關核7、準延長至十小時,所延長二小時為加班。 第二十四條 除前條的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等關系,于取得工會同意后并詳敘理由呈報主管機關核準后,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五條 工資及津貼以八小時為一工作日,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簡稱加班),延長二小時以內,每小時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兩小時以內時,每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計給。 第二十六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詳敘理由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為適應生產需要,調派職員工作時,在不減少原有收入,及不變更其他原有勞動條件并對交通住宿,已有妥善安排時,職員不得拒絕8、,如調離公司時應征得職員同意。 休息與休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職員每周(七日)休假一日,為公休日,工資及津貼照給,如因工作需要,經征得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應另行補假休息。其他例假應加倍發給其薪津。 第二十九條 下列政府規定應放之紀念(節)日,均予休假: 1.元旦。 2.婦女節(限女性職員休假)。 3.勞動節。 4.國慶節。 5.圣誕節、感恩節、復活節。 6.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條 前條休假期內工資及津貼照給,如因工作需要,征得工會同意后,得加班,惟應加倍發給工資及津貼,職員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 職員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辦妥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急病或臨9、時重大事故,得于一日內委托同事、家屬、親友或以電報、電話、限時信函,承報告單位主管代為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員的請假,區分為公假、公傷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七種,給假規定如下: 1.公假:凡合于下列規定者憑有效證件給予公假,公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發。 (1)應征召入營服役,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保留底缺年資,股役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一律給予公假,其時間不滿一天者,仍給一日之公假。 (2)依照政府法令參加考試、集會,及其它法令應給公假之日。 2.公傷假,職員因執行職務受傷,憑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證明不能上班者,核給公傷假,工資及津貼除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由保險機構給付外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10、的差額。 3.事假:凡因事必須親自辦理確無法上班者,得申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及津貼,職員請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逾期以特別休假抵充,再超過日數均以曠工論。 4.病假:職員患病,經勞保醫院、特約醫院證明確不能工作者,得申請病假,全年合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一年為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并得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未痊愈予以停薪留職(或可給特準病假),病假全年未逾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逾30日不發工資。 5.婚假:職員本人結婚,得申請婚假八天,工資及津貼照發。 6.喪假: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時,給假八天,或子女喪亡時給假六天,工資及津貼照給,或子女喪亡11、時給假五天,工資及津貼照給,為人養子女者,如遇本身父母、祖父母喪亡可酌給喪假,但假期內不給工資及津貼。 7.分娩假:女性職員分娩前后,得申請分娩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的流 產者給假四星期,其入公司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及津貼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三個月以下的流產依病假的規定辦理。本條第款的各假得按路程遠近、交通狀況酌情核給路程假,其工資及津貼照給。 3.4款以特別休假抵充者,仍以特別休假論,其工資及津貼照發。 第三十三條 職員請假應填寫請假卡依照下列規定方得離開崗位,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郵信、電報或其他方法,盡可能迅速報告。 1.連續請假未12、滿三日者,報請主管核準。 2.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者,報由主管轉呈經理核準。 3.職員請假經核準后,應將擔任的工作明白交代后方得離開崗位。 第三十四條 事、病假累計,自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比例遞減之。 特別休假 第三十五條 凡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的職員,依下列休假天數給予特別休假。工資及津貼照發。 1.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假7天。 2.工作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假10天。 3.工作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假14天。 4.工作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總數不得超過30天。 第三十六條 職員特別休假,應自屆滿規定工作期間后由勞資雙方排定休13、假日實施。 第三十七條 特別休假給予時效,可層續累計,但不得意圖規避事假而改請特別休假。 第三十八條 職員如合于特別休假條件而不愿休假者,本公司均依規定加假期的工資及津貼。 第三十九條 凡停薪留職期間,均不予特別休假。 獎懲 第四十條 本公司職員的獎勵區分為下列五種: 1.嘉獎。2.記小功。 3.記大功。 4.獎金。 5.晉級。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拾物不昧(價值200元以上)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4.年度考績特優者。 5.著有其他功績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1.對于日常工作或管理制度14、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措置得宜者。 4.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5.卓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職員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卓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獎金及晉級: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者。 2.服務滿十年者,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曾記大功三次者。 4.對于事業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5.卓15、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職員的懲罰區分為下列五種: 1.申誡。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開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申誡: 1.未經許可,攜帶物品入公司出售者。 2.在一個月內忘帶服務證二次以上者。 3.不依規定穿著公司發給的制服,或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因疏忽致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5.未經許可,16、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所延長的工作時間以加班論)。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1.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2.泄漏業務或事務上的機密者。 3.在工作時酗酒滋事,影響工作秩序者。 4.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者。 5.借故請事、病假,往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者。 6.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7.工余材料隱匿不報者。 8.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崗位或偷懶睡覺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開除: 1.受刑事判決確定而無易科罰金或受緩刑之宣告者。 2.有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3.撕毀公司或主管人員公告17、或有公然侮辱上級的行為情節重大者。 4.故意破壞重要公物者。 5.偷竊公司物件者。 6.在工作時間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物者。 7.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重大損害者。 8.在公司內聚賭或有傷風化的行為者。 9.在公司內打人或互毆者。 10.散布謠言,嚴重影響生產秩序,或以強暴行為脅迫他人者。 11.無故連續曠工滿三日,或全月曠工累積逾六日者。 12.記大過滿三次,經呈準主管機關者。 13.擅自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不聽制止者。 14.工作上有重大過失,致公司蒙受損失,或工作人員受傷害者。 15.不服從合理工作命令或不服從合理調遣者。 16.在外從事與本公司利益沖突的工作,18、經勸告放棄不聽者。 第五十條 職員的降級,得參照前條各款規定酌情處分。 第五十一條 功過抵消規定如下: 1.嘉獎得與申誡抵消。 2.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得抵消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3.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得抵消大過或記過三次。 第五十二條 本公司依照有關法令規定,發給職員年終獎金。 考績 第五十三條 職員考績,每年一次,定期辦理,考績期間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條 考績項目與評分標準如下: 1.勤務狀態占20%。 2.工作考核占80%。 第五十五條 考績等級的區分及運用規定如下: 1.優等:90分以上至100分者,升三級。 2.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升二級。 3.乙等19、: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升一級。 4.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不予升級。 5.不滿60分者,降一級。 第五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辦考績: 1.實際工作(含試用期)未滿六個月者。 2.停薪留職尚未回職者。 福利 第五十七條 凡本公司職員一律加入勞工保險,享受保險給付權利。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經辦各項職員福利,職工福利機構組織章程另訂,并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呈報。 其他 第五十九條 凡本公司職員年滿55歲且在公司工作滿15年以上,經申請核準退休,得依規定申請退休金,年滿60歲者得命令退休,其有關退休事項,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職員退休應函報有關部門核準,退休金的給予,自核準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并須于給予退休后一星期內檢附職員收據副本函報有關部門核備。 第六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辦理本公司安全衛生工作。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訂定后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