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勞動人事及合同簽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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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園勞動人事及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幼兒園勞動人事規章制度總 則第1條 為規范幼兒園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幼兒園人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幼兒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幼兒園全體教職工。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幼兒園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4條 幼兒園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2、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5條 幼兒園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工作條件。第6條 幼兒園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勞動合同管理第7條 招用臨時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第8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方能生效。第9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第10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3、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幼兒園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幼兒園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幼兒園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4、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占幼兒園職工總數10以上的,幼兒園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上級領導部門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幼兒園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5、)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13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幼兒園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15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7:20-9:06、0,下午16:00-17:00第16條 根據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第17條 工齡滿一年的職工,享受婚假五天;一年六個月以上,享受產假30天。第18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工資福利第19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第20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職工勞動紀律制度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第21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3)未履7、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4)有事、有病必須向主管園長請假,不得無故曠工;(5)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園長或主管園長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第22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1)進入幼兒園,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綜治規程和崗位責任制;(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雜物,保持幼兒園環境衛生清潔;(6)愛護公物,小心使8、用幼兒園器械、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幼兒園財物;(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9)關心幼兒園,維護幼兒園形象,敢于同有損幼兒園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11)遵守幼兒園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幼兒園的商業秘密。第23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工作規程:(1)嚴格晨午檢制度,杜絕幼兒帶危險易碎物品入園。(2)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工作規程,保證幼兒安全,保證教學質量(3)活動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及時9、告知園長或主管園長。(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園長或主管園長報告;(5)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幼兒園;(7)下班時要整理教具、學具、物料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獎勵與經濟處罰第24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效率,幼兒園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第25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幼兒園,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第26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10、:(1)對于教學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幼兒園經濟效益,對幼兒園貢獻較大的;(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幼兒園經濟效益,對幼兒園貢獻較大的;(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幼兒園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幼兒園利益行為,使幼兒園避免重大損失的;(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27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園規園紀,幼兒園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第2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以2007幼兒園工作責任制辦法進行處罰。第2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2)違反工作規程對幼兒園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幼兒園財物,造成幼兒園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第30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幼兒園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