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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告公司人事招聘及考勤加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則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第三條 關于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甄選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2、兩種并用。第五條 應征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報到第六條 應征人員經核定錄用后,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定日期報到,于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并于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一)繳驗學、經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二)辦理保證事宜;(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四)經醫院或衛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 保證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并經審核后方得報到。前項保3、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定之。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二)現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第九條 凡為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系者,不得作為保證人。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受損者;(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第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一4、)保證人死亡;(二)保證人住所不明;(三)保證人退休;(四)保證人喪失保證資格。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應予議處。第十二條 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職員換保應于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逾期未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之印模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保證,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為有效。第十四條 保證人所負之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5、保證人之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諉。第十五條 保證人應于職員離職半年后,而無發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第十六條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對保并于認為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試用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新進職員到職后40天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為正式職員。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任用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公司之職員:(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五)參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6、(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七)年齡未滿15歲者;(八)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為不便影響工作者。第二十條 職員經任用分派工作后,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服務準則第二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與主管之指示。第二十二條 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務上之機密。第二十三條 職員對未經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表。第二十五條 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之事業經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條 職員對于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許可不得7、私自攜出。第二十七條 職員不得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于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助。第二十八條 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第二十九條 職員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第三十條 練習生之上下班時間如下:(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8、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30分到5時30分。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定之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之。第三十二條 職員于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為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半天計,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之統計以每月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后而早退者,可免按遲到早退計算。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于上9、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概以曠職論處。第三十四條 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之職責如下:(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生、冷氣、茶點等事項。(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之反應與意見,以報告上級。(五)禁止旁聽。(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加班第三十五條 由于業務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為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第三10、十六條 加班時間之計算,以每半小時為計算之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為準。下午下班后應打下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第三十七條 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之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加班。第三十八條 經理級以上干部、營業及外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出差第三十九條 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為“長程出差”,凡能于當天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為公出。第四十條 長程出差:(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后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11、支差旅費。(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第四十一條 短程出差:(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后再行支付。 注:膳費費說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于730以前出發者發給早餐費。上午1100以前出發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發給中餐費。下午500以前出發或下12、午700以后返回者發給晚餐費。第四十二條 職員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二)若未能取得收據,則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美元報支。 休假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假日均給假休息,由于天災事變或突發業務上之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第四十四條 假日如下:(一)圣誕節;(二)婦女節(限女性);(三)國慶日;(四)感恩節;(五)狂歡節;(六)勞動節;(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定如下:(一)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二)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天。(三)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3、10年者,每年14天。(四)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30天。第四十六條 為便于計算特殊休假天數,于每年年底結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于每個月月初選定日期提出申請,層呈經總經理核準后生效。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之需要,可經協議定為休息日,自特別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長之日數定為整體特別休假日。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給不休假獎金,以本薪之1/2為計算標準。 請假第五十條 除規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職員均應依本規定請假。第五十一條 職員請假應依規定覓妥職員代理人,并14、填寫請假單,于事先報請主管核準。(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二)請假在兩天以上者,由副總經理、總經理核準;請假除因緊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時,可事后補假外,其余非經核準之缺勤,均以曠職論處。假期已滿未銷假,又未續假者,亦以曠職論處。第五十二條 請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第五十四條 事假:(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第五十五條 病假:(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但因疾病住院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15、一年。(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局指定之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報請總經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為限。(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停薪。(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備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診所之證明。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請公傷假應檢具勞保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之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時為準。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規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填報“公傷報告單”辦理留職停薪。第五十七條 婚假:婚假八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第五十八條 娩假:女性職員分娩,給假八星期。三個月16、以上妊娠之流產或小產給假四星期。第五十九條 喪假:(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六天。(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四)可分開請假,以天為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周內為之。第六十條 公假:(一)政府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請辦理留職停薪。(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之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為準。第六十一條 職員請假日數之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1月1日為起算點),除娩、婚、喪及公假仍照規定辦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計算遞減。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17、計算,積滿一天之工作鐘點為一天。 薪資第六十三條 職員之薪資分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第六十四條 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之,共分六職等。第六十五條 本薪以薪點計算之。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為100級。第六十六條 考績與本薪調整:第六十七條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第六十八條 營業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第六十九條 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總經理 5000副總經理 4000經理 3000副理 2500襄理 2000主任 1000副主任 500第七十條 功俸津貼: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后,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18、考績列為優等者發放年功俸津貼如下: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四職等,每年增加800元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第七十一條 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于每年新年前發放,其金額之核定,視前一年之盈余,并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第七十二條 年資未滿一年之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給。第七十三條 薪資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5日發給。第七十四條 薪資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資,該薪資均于下次發薪之日發給。第七十五條 加班費:加班費以每小時60元計算。第七十六條19、 請假扣薪:請假超過第十一章之規定標準者,按小時計算扣薪。曠職者之計算標準,按第七章之規定,扣薪以“本薪+加給+年功俸津貼”之和除以180為每小時薪資率。第七十七條 代扣項目: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之規定。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之規定。第七十八條 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 考績第七十九條 考績之主旨在于考核職員之工作效率、工作績效、能力、操行及適任性,使有客觀之了解,作為調薪、升遷及培育之參考依據。第八十條 考績按工作性質由各部門主管初考,再由總經理復考核定。第八十一條 考核次數視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則于每年元月底統計一次。第八十二條 考績等第以各項因素總得分定之。優等:20、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滿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劣等:60分以下。第八十三條 辦理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遺漏或錯誤,違者分別懲處。第八十四條 考績表如附表。第八十五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優等。(一)受懲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二)遲到或早退全年累計達20次以上者;(三)請事假天數超過本規則之規定期限者;(四)曠職全年累計超過四天者。第八十六條 職員考績表由人事單位密存,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其他人員一概不得查閱。 獎懲第八十七條 本公司職員之獎勵,分為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等六種。第八十八條 職員21、有下列事實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之獎勵。(一)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二)能為公司開發新業務者;(三)處于艱險情況,冒險執行所司職務者。(四)遇非常事變,能奮勇出力,保全員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五)對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見機舉發,或防止其發生,使公司減免損失者;(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勞,奉公守法,對于應辦工作均圓滿達成,足資同事楷模者;(七)其他應行獎勵事項。第八十九條 本公司職員之懲誡分為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等六種。第九十條 職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之懲誡。(一)營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營私舞弊者22、;(二)竊取或故意毀壞公司財物者;(三)利用職務上之便利經營或兼營與公司類似之業務,而損及本公司利益者;(四)泄漏公司業務上之秘密及資料,或以文件帳冊示人者;(五)違犯公司各種規章或命令者;(六)有瀆職、失職或失察情形者;(七)不服上級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圓滿達成者;(八)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九)品行不端,損及公司名譽者;(十)偽造帳冊,虛報費用者。第九十一條 職員在應受獎勵或懲誡之事實發生時,該單位主管應隨時將有關事實簽呈總經理核定。第九十二條 嘉獎三次作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記大過一次,功過在得當狀況下可互相抵消。第九十三條 嘉獎或申誡一次,于年終23、考績時分別增減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三分,記大功或記大過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九分。 調遷第九十四條 本公司之職員基于培養人才或業務上之需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之核定可調遷之。第九十五條 本公司經理得簽請所屬人員互調工作,務使人盡其才。第九十六條 職員接到調任通知后,應于翌日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監交辦妥手續就任新職,不得無故延遲或推諉。 解職第九十七條 職員解職分退休、辭職、停職、裁遣及免職等五種。第九十八條 退休辦法另訂定。第九十九條 職員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向公司提出申請。第一條 辭職申請未經總經理核準前應繼續服務,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份薪給及辭職證明書。第一一條 職24、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職:(一)因病或因事請假,已逾規定期限者;(二)服兵役在一個月以上者;(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四)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重大者。第一二條 依前條第一款停職之職員,其停職期間未逾一年者,經總經理之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二款停職之職員于羈押之原因消滅后,經總經理之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三款停職之職員,獲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無罪及停職期滿時,經總經理之核準,可予復職。第一三條 停職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內。第一四條 凡停職之職員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職,否則視同自動免職。第一五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緊縮或因天災、人禍、其他不可抗拒之情況,可裁遣職員。第一六條 職員有下列25、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一)連續曠職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以上者;(二)考績列劣等者;(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照規定抵消者;(四)停職之職員,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者;(五)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重大者。第一七條 經解職之職員,于接獲解職通知后,應即將經辦事項及經管之案卷、帳目、款項、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其應領之薪資及獎金,應于上項手續辦妥后,再予發給。第一八條 離職人員辦妥離職手續后,可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 福利第一九條 本公司為安定職員生活,增進職員福利,辦理各項福利業務。第一一條 本公司職員應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其保險費由本公司及職員依法分擔之。第一一一條 公司得于適當時機,辦理公司旅游。第一一二條 為酬勞全體職員之辛勞,公司于年終時舉辦聚餐。第一一三條 職員可免費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各項講座與演講會,但須在不影響本身職務進行之情況下,并經總經理核準后始得參加。第一一四條 正式職員結婚、喪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發禮金。第一一五條 正式職員均享有退休金。 附則第一一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總經理以命令規定之。第一一七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