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職員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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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告公司職員人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公司(廣告類)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請假、薪金、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應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并于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的管理,比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甄選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的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2、,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應征人員的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的,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報到 第六條 應征人員經核定錄用后,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定日期報到,于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并于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歷、經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院或衛生院(所)檢查合格的體驗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 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3、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并經審核后方得報到。 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定的。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 (二)現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為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者,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受損者; (六)移交不清或4、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三)保證人退休; (四)保證人喪失保證資格。 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應予議處。 第十條 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職員換保應于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逾期未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 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的印模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保證,5、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為有效。 第十四條 保證人所負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保證人的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諉。 第十五條 保證人應于職員離職半年后,而無發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對保并于認為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試用 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 新進職員到職后40天為試用期,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為正式職員。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任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公司的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6、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除者; (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 (五)參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八)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為不便影響工作者。 第二十條 職員經任用分派工作后,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服務準則 第二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與主管的指示。 第二十二條 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務上的機密。 第二十三條 職員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的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二十五條 職7、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職務,但本公司投資的事業經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職員對于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二十七條 職員不得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于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 職員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第三十條 練習生上下班時間如下: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8、時間為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30分到5時30分。 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的。 第三十二條 職員于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為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半天計,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的統計以每月9、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后而早退者,可免按遲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于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概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 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的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 (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生、冷氣、茶點等事項。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的反應10、與意見,以報告上級。 (五)禁止旁聽。 (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加班 第三十五條 由于業務上的需要,需于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為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 加班時間的計算,以每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為準。下午下班后應打下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 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的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加班。 第三十八條 經理級以上干部,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出差 第三十九條 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為“長程出差”,凡能于當天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為公出。 第四十條 長程11、出差: (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后的“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 第四十一條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用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后再行支付。12、 表2-4職等交通費膳雜費宿費一實支300實支二實支300400三二等客列車以下實支300320四二等客列車以下實支300280五三等客列車300250六四等客列車以下實支300200注:膳費費用說明每天300(早晚60,中晚餐各120)。早晨于730以前出發者發給早餐費。上午1100以前出發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發給中餐費。下午500以前出發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發給晚餐費。 第四十二條 職員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 (二)若未能取得收據,則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美元報支。 休假 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假日均給假休息,由于天災事變或突發業務的需要,本公司可臨13、時變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條 假日如下: (一)圣誕節; (二)婦女節(限女性); (三)國慶日; (四)感恩節; (五)狂歡節; (六)勞動節;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的假日。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定如下: (一)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30天。 第四十六條 為便于計算特殊休假天數,于每年年底結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于每個月月初選定日期提14、出申請,層呈經總經理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的需要,可經協議定為休息日,自特別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長的日數定為整體特別休假日。 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的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給不休假獎金,以本薪的12為計算標準。 請假 第五十條 除規定的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折職員均應依本規定請假。 第五十一條 職員請假應依規定覓妥職員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于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二)請假在兩天以上者,由副總經理、總經理核準; 請假除因緊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時,可事后補假外,其余非經核準的缺勤,均以曠職論處。假期已滿未15、銷假,又未續假者,亦以曠職論處。 第五十二條 請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 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 第五十四條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 第五十五條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但因疾病住院時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局指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報請總經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的規定者,可以未請事16、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停薪。 (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備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診所證明。 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 請公傷假應檢具勞保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的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時為準。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規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填報“公傷報告單”辦理留職停薪。 第五十七條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條 娩假: 女性職員分娩,給假八星期。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或小產給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條 喪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六天17、。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開請假,以天為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周內為之。 第六十條 公假: (一)政府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請辦理留職停薪。 (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的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職員請假日數的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1月1日為起算點),除娩、婚、喪及公假仍照規定辦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計算遞減。 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天的工作鐘點為一天。 薪金 第六十三條 職員的薪金分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 第六十四條 職員的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共分六職等。 第六十18、五條 本薪以薪點計算。 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為100級。 第六十六條 考績與本薪調整: 第六十七條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的最高薪點時,本薪的薪點不再調整。 第六十八條 營業部門及廣告人員的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 第六十九條 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 總經理 5000 副總經理 4000 經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條 年功俸津貼: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最高薪點后,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為優等者發放年功俸津貼如下: 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職等,每年增19、加800元 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條 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于每年薪年前發放,其金額的核定,視前一年的盈余,并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 第七十二條 年資未滿一年的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給。 第七十三條 薪金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5日發給。 第七十四條 薪金計算以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金,該薪金均于下次發薪之日發給。 第七十五條 加班費: 加班費以每小時60元計算。 第七十六條 請假扣薪: 請假超過第十一章的規定標準者,按小時計算扣薪。曠職者計算標準,按第七章的規定,扣薪以“本薪加20、給年功俸津貼”之和除以180為每小時薪金率。 第七十七條 代扣項目: 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的規定。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 考績 第七十九條 考績的主旨在于考核職員工作效率、工作績效、能力、操行及適任性,使有客觀的了解,作為調薪、升遷及培育的參考依據。 第八十條 考績按工作性質由各部門主管初考,再由總經理復考核定。 第八十一條 考核次數視工作的周期性而定,原則于每年元月底統計一次。 第八十二條 考績等第以各項因素總得分定。 優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滿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21、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條 辦理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遺漏或錯誤,違者分別懲處。 第八十四條 考績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受懲誡記過以上的處分者; (二)遲到或早退全年累計達20次以上者; (三)請事假天數超過本規則的規定期限者; (四)曠職全年累計超過四天者。 第八十六條 職員考績表由人事單位密存,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其他人員一概不得查閱。 獎懲 第八十七條 本公司職員的獎勵,分為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等六種。 第八十八條 職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的獎勵。 (一)對22、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 (二)能為公司開發新業務者; (三)處于艱險情況,冒險執行所司職務者; (四)遇非常事變,能奮勇出力,保全員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對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的事件,能見機舉發,或防止其發生,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勞,奉公守法,對于應辦工作均圓滿達成,為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應行獎勵事項。 第八十九條 本公司職員的懲誡分為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等六種。 第九十條 職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的懲誡。 (一)營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營私舞弊者; (二)竊取或故意毀壞公司財物者;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3、經營或兼營與公司類似的業務,而損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業務秘密及資料,或以文件賬冊示人者; (五)違犯公司各種規章或命令者; (六)有瀆職、失職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級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圓滿達成者; (八)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九)品行不端,損及公司名譽者; (十)偽造賬冊,虛報費用者。 第九十一條 職員在應受獎勵或懲誡之事實發生時,該單位主管應隨時將有關事實簽呈總經理核定。 第九十二條 嘉獎三次作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記大過一次,功過在得當狀況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條 嘉獎或申誡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于年終24、考績時分別增減三分,記大功或記大過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九分。 調遷 第九十四條 本公司的職員基于培養人才或業務上的需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的核定可調遷。 第九十五條 本公司經理得簽請所屬人員互調工作,務使人盡其才。 第九十六條 職員接到調任通知后,應于翌日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監交辦妥手續就任新職,不得無故延遲或推諉。 解職 第九十七條 職員解職分退休、辭職、停職、裁遣及免職等五種。 第九十八條 退休辦法另訂。 第九十九條 職員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向公司提出申請。 第一百條 辭職申請未經總經理核準前應繼續服務,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份薪給及辭職證明書。 第一百零一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25、停職: (一)因病或因事請假,已逾規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個月以上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重大者。 第一百零二條 依前條第一款停職的職員,其停職期間未逾一年者,經總經理的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二款停職職員于羈押原因消滅后,經總經理的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三款停職職員,獲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無罪及停職期滿時,經總經理核準,可予復職。 第一百零三條 停職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內。 第一百零四條 停職職員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職,否則視同自動免職。 第一百零五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緊縮或因天災、人禍、其他不可抗拒的情況,可裁遣職員。 第一百零六條 職員有26、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連續曠職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以上者; (二)考績列劣者; (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照規定抵消者; (四)停職職員,經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 (五)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重大者。 第一百零七條 經解職的職員,于接獲解職通知后,應即將經辦事項及經營的案卷、賬目、款項、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其應領的薪金及獎金,應于上項手續辦妥后,再予發給。 第一百零八條 離職人員辦妥離職手續后,可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 福利 第一百零九條 本公司為安定職員生活,增進職員福利,辦理各項福利業務。 第一百一十條 本公司職員應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其保險費由本公司及職員依法分擔。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可于適當時機,辦理公司旅游。 第一百一十二條 為酬勞全體職員的辛勞,公司于年終時舉辦聚餐。 第一百一十三條 職員可免費參加本公司舉辦的各項講座與演講會,但須在不影響本身職務的情況下,并經總經理核準后方得參加。 第一百一十四條 正式職員結婚、喪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公司可酌發禮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正式職員均享有退休金。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總經理以命令規定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