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人事考核及出差調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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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人事考核及出差調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產業(以下簡稱“”)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一、 本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 本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 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2、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第三條 本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納入聘用計劃并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 本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二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綜合管理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3、件。 四、 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 入職員工登記表。 六、 保密協議。七、 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一、 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 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 貪污、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 因品行惡劣,曾被執法單位和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 其它經本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簽訂“定期勞務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 員工錄用分4、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崗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第十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 不得不經批準,經營與本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 三、 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 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財物攜出。 五、 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上級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六、 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 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八、 員工應團結協作5、,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 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 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名譽的行為。 十一、 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 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 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以后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 員工如有遲到、6、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 遲到、早退: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月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含),按照每次30元的標準從當月工資中扣除,遲到30分鐘以上的,按照事假處理。 4.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者按照事假處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有關領導批準者除外。 5.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按照事假處理。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領導審批。 6. 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說明原因經領導審批。 二、 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處理。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7、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處理。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 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條 本依照兼顧本單位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 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八條 月薪工資在次月5日左右發放或存入員工提交的銀行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十九條 休假按照國家法定假日制度或者通知為準,其他休假情況暫不做說明。 第六章 請假 第二十條 員8、工請假和休假按規定執行。 第七章 加班 第二十一條 人員加班的認定應以打卡軟件(工具)認定或以書面形式報秘書長簽字后確認加班。第二十二條 認定加班的,應當安排該工作人員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處理。 第八章 出差 第二十四條 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五條 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返回后,應及9、時向上級領導敘職,并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 培訓 第二十八條 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人力資源能適應本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舉行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新員工進入后,須接受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及時間由各部門自行確定,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適當安排,在新員工進入的前一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條 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10、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一條 對于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二條 組織的員工培訓應根據情況由綜合管理部保存在員工檔案內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員工在業余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并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后的學歷等支持。第十章 調職 第三十四條 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但應提前至少一周告知被調員工,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11、其用,才職相稱”。 第三十六條 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后,限在一周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崗位報到。 第十一章 保密 第三十七條 員工所掌握的有關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直接主管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三十八條 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三十九條 明確職責,對于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四十條 非經有關部門主管領導或綜合管理部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四十一條 樹立保密意識,涉及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12、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四十二條 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十二章 考核 第四十三條 員工考核分為: 一、 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二個月)由試用部門部長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轉正申請表”經秘書長或理事長批準后正式錄用。 二、 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綜合管理部與秘書長負責及共同擬制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部長負責擬制及修訂。 第四十四條 部門部長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保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部長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13、理事長/秘書長保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第四十五條 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 嘉獎:由員工的直屬領導書面提出,秘書長批準,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 表彰:由秘書長書面提出,理事長批準,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理事長簽署表彰證書。 三、 特別獎:由秘書長書面提出,理事長及理事會評議后,理事長批準。 四、 其他獎勵以制度和通知為準。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 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 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 熱心服務14、,有具體事實者。 四、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榮譽者。 五、 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 檢舉違規或損害利益者。 七、 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 對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 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 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 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 維護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 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 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 熱情為15、會員服務,經常得到會員書面表揚,為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 開發新會員,工作成績顯著者。 四、 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表率者。 第五十條 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 罰款: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秘書長批準后執行。 二、 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 記過:由員工所屬部門部長書面提出,秘書長審核、批準,報綜合管理部執行。 四、 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部長書面提出,秘書長審核批準后報綜合管理部執行。 五、 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部長書面提出,秘書長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 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二16、 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三、 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五、 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六、 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七、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八、 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九、 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十、 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一、 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 擅離職守,致受較大損失者。 二、 損毀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 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蒙受較大損17、失者。 四、 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 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 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聲譽者。 七、 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除名: 一、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務者。 二、 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 散播不利于謠言或挑撥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惡劣者。 四、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五、 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六、 偷竊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七、 無故損毀財物,損失重大,或毀、涂改重要文件者。 八、 在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九、 一年中已降級二次者。 十、 18、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十一、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二、 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三、 偽造或盜用印章者。 十四、 故意泄露營業上的機密,致使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五、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十六、 利用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名譽受損害者。 十七、 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八、 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聲譽或在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十九、 轉正一個月內不能把社保轉入或者拒不轉入且沒有書面說明的。二十、 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 福利 第五十四條 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五十五條 為員工繳納社19、會保障保險,其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可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 資遣 第五十七條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 停業或解散時。 二、 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 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內部調整時。 第五十八條 員工資遣的先后順序: 一、 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 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 在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 在工作六個月以內20、(含六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 在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 在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 在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條 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第六十一條 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 在工作一年以內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二、 在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三、 在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四、 在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五、 若因虧損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理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21、行。 第十六章 辭職 第六十二條 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報秘書長/理事長批準后,辦理手續。并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六十三條 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六十四條 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 生活與娛樂第六十五條 按實際情況可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六十六條 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 安全與衛生 第六十七條 本各部門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六十八條 員工應遵守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員工的(1)考核(2)職位職級晉升(3)年終獎發放(4)榮譽(5)各種津貼給付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七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綜合管理部。 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于年2月11日制定,年1月6日修訂,自年1月6日起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