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公司人事部員工獎勵與懲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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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服裝公司人事部員工獎勵與懲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f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強化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實施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 提倡與反對1、工作態度方面1.1提倡績效,反對權謀;1.2提倡嚴謹,反對懶散;1.3提倡創新,反對守舊;1.4提倡奉2、獻精神,反對斤斤計較;1.5提倡認真執行,反對紙上談兵;1.6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對將個人利益放在首位。2、工作方法方面2.1提倡部門協作,反對工作推諉;2.2提倡踏實細致,反對粗心大意;2.3提倡團隊精神,反對個人主義;2.4提倡危機意識,反對安于現狀;2.5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對工作無計劃;2.6提倡工作講方法,反對工作無序混亂。3、為人處世方面3.1提倡真誠,反對虛偽;3.2提倡務實,反對浮夸;3.3提倡言行一致,反對表里不一;3.4提倡艱苦奮斗,反對鋪張浪費; 3.5提倡謙虛謹慎,反對驕傲自滿;3.6提倡嚴守公司機密,反對竊密與泄密。第三章 獎勵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3、1、通告表揚;2、獎金獎勵;3、晉升提級。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第六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獎金另行規定):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長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第七條 有第六條中的表4、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領導提名;2、人力行政部門審核;3、董事長批準。第四章 懲罰第九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1、警告; 2、記過;3、罰款或降級;4、辭退。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10、出入5、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11、破壞環境衛生。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6、在禁煙區吸煙者;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不當利益;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提供偽證或制造事端;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罰款(罰款數額另行規定)或降級處分:1、違反國家法律6、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的機密;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7、損毀公物或公共文件;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1、偷竊同事或公共財物;2、于受聘時虛報7、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8、拒不執行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8、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26、9、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第十四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五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并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門報董事長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第五章 懲罰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人力行政部門報告;員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七條 人力行政部門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董事長10、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人力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董事長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第十八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第十九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第二十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述理由進行申訴,并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終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辦公室制定,經呈董事長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