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業企業員工人事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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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業企業員工人事流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規章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條 為規范XX木業制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XX木業各部門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 公司所有制度均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四條 公司制度分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專業管理制度。 第五條 根本制度是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其他制度的本源,主要是公司章程、公司綱領、組織規程等制度。 第六條 基本制度是公司各項工作或業務活動的重要管理規定,主要是經營計劃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七條 專業管理制度是2、各部門工作需要制定的準則、細則或辦法,主要是標準化、程序化工作基礎管理規定,如銷售、采購、生產、倉儲、接待、檔案、合同、小車、辦公用品等一、辦公室人員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輸入電腦的信息屬公司機密,未經批準不準向任何人提供、泄露。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二、辦公室人員必須按照要求和規定采集、輸入、輸出信息,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信息資料。( 采集、輸入信息以及時、準確、全面為原則。)三、信息載體必須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丟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將信息載體帶出公司。四、辦公室人員應愛護各種設備,降低消耗、費用。對各種設備應按規范要求操作、保養。發現故障,應及時報請維修,以免影響工作。五、嚴禁工作期間3、上網聊天、看電影、玩游戲等做各種與工作無關事。如有違犯,發現一次按遲到一次處理,執行遲到相關的罰款制度。六、電腦室設備應由專業人員操作、使用。禁止非專業人員操作、使用,否則,造成設備損壞的應照價賠償。辦公用品領用規定一、公司各部門所需的辦公用,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各部門按實際需要領用。二、各部門專用的表格,由各部門制度格式,由辦公室統一訂制。三、辦公室用品用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四、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禁止貪污,努力降低消耗、費用。五、購置日常辦公用品或報銷正常辦公費用,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購置大宗、高級辦公用品,必須按財務管理規定報總經理批準后始得購置。 電4、話使用規定一、公司電話為辦公配備,原則上只得用于辦公。二、禁止員工為私事打電話。違者除補交電話費外,給予罰款處理。確有急事者,應先請示部門領導同意,并按規定交相應電話費。三、聯系業務時應盡量控制通話時間,降低費用。第四章 人事管理為了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員工的聘(雇)用管理一、新進人員經公司錄用開始上班日起,前三個月為試用考核期,經試用合格者將轉正,享有公司的一切待遇。二、考核期間業績表現優良者,經主管核報后,可申請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得低于兩個月;若考核成績太差,且無改進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三、須辦手續 第一項:填寫員工資料卡5、 第二項:繳履歷表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近照兩張。 第三項:請領手冊,并實施在職教育。 第四項:確認該之職務代理人。四、新進人員自上班日起七天內為新人培訓期,若無故離職者,不得向公司申請任何薪資及費用。五、新人在考核試用期三個月內,以個人考核表現,通過后再予調整薪資。六、七日內實施新人在職教育,熟練掌握公司管理制度及部門獎金條例,結束教育者必須簽名,始即生效。七、未經部門主管許可,未經請假手續而擅自不上班者,視同曠職,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者予以開除。員工的離職管理一、若因工作環境不適或因其他個人因素而想自行離職者: 1、在三個月試用期內提出離職,須提前15天以書面上報公司6、,否則以15天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2、到職滿三個月以上,已轉正后若須辭職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一個月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員工提出離職時,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上報公司核準,未經核準而自行離職者,自愿放棄上月薪資及任何工作獎金。二、員工辦理任何請辭時,須先行填寫“書面辭職報告”,經核準后,方可離職。三、員工在自動離職或請辭期間內,因職務交接不清,或手續不全而導致公司資金及財物上有所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公司將依法解決。四、已請辭員工在待退期間,若在公司表現惡劣,或影響公司其他人員或公然破壞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開除。五、離職員工交接重點: 第一項:個人職7、責所屬資產列報表,清點移交予接管人員。 第二項:原服務客戶各項余額,資料檔案及后續服務重點移交。 第三項:個人所負責之各項本冊移交。 第四項:呈報手中未完成的客戶單予會計查核。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成后,到離職前,若取消去意仍可繼續恢復工作。六、員工無論到職時間長短,表現優異者,可直接升級或跳級。員工表現極差者,須實施在職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辭退。七、員工的裁減或增加,須以部門業績表現而改善,淘汰劣質員工,保留優質員工。員工的辭退管理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8、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