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制造公司人事職工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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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械制造公司人事、職工考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人事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節職工招聘錄用與培訓 第一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年齡等情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再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符合崗位錄用條件。 第四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職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2、虛假內容。 第五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公司錄用職工,不收取職工的押金(物),不扣留職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六條公司用于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職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七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普通職工的試用期為一個月,技術人員、文員、各級管理職工試3、用期為兩個月,并簽訂試用合同。試用期滿合格者,職工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八條各部門因生產需要增員時,應由部門組長口頭申請或者填寫增員申請表,報部門主管核定生產量情況批準后,再經公司核準,由人事部統一組織招聘。 第九條凡被公司聘請的職工必須有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及不良嗜好,需交免冠1寸照片2張、清楚了解公司規章制度并無任何異議后方可辦理入司手續。 第十條被公司開除的職工,未得到公司總經理的特許,一律不準重新錄用。辭職職工要求重新回公司工作的,由部門主管同意后,報公司或人事部批準,并按程序重新辦理入司手續;從本公司辭職次數達兩次及兩次以上者一律不得錄用。 第十4、一條公司十分重視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十二條在職工須按人事要求,參加各種培訓,促進企業管理不斷升級進步。各部門必須根據情況對新入職工進行崗位責任、安全規程、產品質量基礎知識進行嚴格的崗上輔導培訓,造就一支技術過硬、工人紀律觀念強的職工隊伍。 第十三條試用培訓期內的職工享有正式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入司后試用合同、勞動合同、工卡、勞動保險、考勤卡等證件手續由人事部統一辦理。工卡、考勤丟失或損壞時,應即刻到人事部補辦。職工故意損壞,丟失工卡和考勤卡的,要自費繳納補卡工本費,并據情節嚴重程度相5、應處罰。 第二節職工薪酬 第一條公司計時制和綜合計件制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4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5月至9月實行夏令時制,全天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上午7:30-11:30,下午14:30-18:30;其他月份,全天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綜合計件制按公司計時制確定勞動定額與計件報酬標準,綜合計件制按公司計件標準執行(詳見計件明細細則)。 第二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職工需查看工資清單的,公司應給予方便。職工工資包括固定工資與績效工資兩部分,績效工資按月核算,與工資核算當月員工工作質量、業績等直接相關。 第三條因職6、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并可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職工當月全額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全額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因私事請假,事假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經職工確認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7、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三節勞動合同 第一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入職之日起即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職工領取勞動合同時應當簽收。 第二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指印、公司加蓋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應當簽署雙方協議一致8、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9、面通知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全部工作; b、無正當理由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職工的,另多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10、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與職工可以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職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職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職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11、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九條非公司過錯,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離職申請書形式通知公司。口頭提出申請的須本人或委托人填寫離職申請書,離職申請書需有本人簽字或蓋手印章。 離職申請書需交到部門主管審批,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再交人事部備案,由人事部與當事人進行協商,適當安排時間辦理辭工手續。 職工離司時應在上繳個人工具及鑰匙等公司物品清點無誤后15日內結算個人全部工資,否則不予結算工資。 在公司工作未滿整年且公司為其購買保險的,按相關規定扣除相關費用。 職工在公司接受辭工期間,仍需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否則12、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如發現盜竊公司財物或宿舍同事財物,立即無條件開除,不計工資,嚴重者送當地派出所處理 第十一條職工如受到第十節所規定的制度被開除或辭退的,由部門組長上報部門主管審批呈交人事部辦理離司手續(結清所有工資) 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13、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五條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職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通知職工,向職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在合同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六1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職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職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第十七條職工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可用書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訴,任何人都有投訴的權利。職工投訴書可直接遞交有關部門負責人受理,也可交與公司領導。接訴部門原則上二日作出調查處理答復,對特大事件二日內無法落實,可以另議。對濫用職權、損害公司集體利益、徇私儛弊、盜竊他人財務事件的舉報者,一經調查證明舉報屬實,由人事部向公司申報給予舉報人重罰。接訴部門必須為投訴人進行保密,泄密的有關人員將由人事部或公司從嚴處理。 第四節職工考勤 第一條職工上下班必須打卡,不得代替他15、人打卡,否則將每次至少處50元以上的罰款。如有: 1、遲到10分鐘內按每分鐘1元計算,如超過10分鐘,視情節進行處理; 2、如早退5分鐘內按每分鐘5元計算,如超過5分鐘,視情節論處。 第二條考勤員每月底要認真核對本部門管理人員上班離開時間登記表與打卡牌的情況,發現違反公司有關考勤機使用規定以及公司的考勤制度應如實記錄在考勤表上,并經主管或領導簽名,才能交至辦公室。如有意或無意將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門考勤表上記錄的違紀情況,由辦公室或其它部門發現的每次則以雙倍扣罰當事人。 第三條打卡機真實記錄職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時間,上至總經理、下至一般人員上、下班要打卡,回公司后外出(無論因公因私,也無16、論時間長短)也要打卡,否同,輕者作忘記打卡處理(本部門自報每次扣50元,抽查發現每次扣100元),重者視為早退或離崗。 第四條各級管理人員應以身作則遵守以上規定,各部領導有責任指導考勤員執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員徇私失責,則酌情另行處理。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況未打卡的,可由部門主管核實報人事部補簽卡,其余未打卡者不準補卡(簽卡)。補卡事宜一律需由簽卡部門或部門主管送人事部專職辦理,禁止任何非職能部門和個人代簽,違者除將代簽卡作廢外,人 事部應對違章部門有關人員進行教育批評。工卡應保持整潔完好,禁止涂改、弄臟、蓋貼任何標識或折疊。 第五條職工請假需經該部門主管批準后,再到人事部辦理簽章、放行手續,部17、門主管級請假需經公司領導批準,再到人事部辦理簽卡、放行手續;假期三天以上者,一律需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有效。 第六條職工請病假超過8小時,則需要醫務機構出具建議休息和持有醫院電腦收費單方可獲得生效; 第七條職工若因病及特殊情況未來得及請假,需在二天內通知公司并填寫請假單,如超過3天未通知者則按自動離司及無薪處理。 第八條職工無請假、遲到、曠工及早退,可享受公司每月20-30元的全勤獎(未滿一個月的職工無全勤獎); 第九條所有管理及職工若在公司連續服務滿1年,無曠工、遲到、早退及違反廠規制度,以后每月或獲得工齡獎20元;凡連續在公工作服務滿2年以上的,同樣無曠工、遲到、早退及違反廠規制度,每月可獲18、得工齡獎30元; 第五節獎勵與懲罰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持續發展,建立和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營造愛崗敬業、勤學實干、團隊協作、建功立業的工作氛圍,防止和處理有害于公司利益與有礙企業發展的不良行為,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堅持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即時激勵與遠期激勵相結合、正面獎勵與負面激勵相結合、外部激勵與內部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講求重實績、重實效、重結果。 第四條獎懲類別包括: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 懲處:警告、小過、大過、除名四種。 第五條懲罰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門經理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罰事件在大功或大過以上者19、,由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職工者。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20、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予記小功事跡者。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21、微者; 2、妨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4、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5、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6、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7、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8、在工作場所妨礙他人工作者; 9、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0、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第十一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季度內累計22、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5、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第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2、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3、故意撕毀公文者; 4、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5、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6、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自送予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7、違反安全規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9、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0、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第十三條職工有23、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4、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7、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8、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9 、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10、盜竊同事或公司財物者; 11、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3、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4、年度內累計三次記大過行為者; 15、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判刑處理者; 第十四條職工獎懲經領導后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50元,小功獎勵300元,大功獎勵1000元;小過罰扣50元,大過罰扣2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職工考勤處罰見本章第六節職工考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