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飾公司人事待遇調遷差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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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燈飾公司人事待遇調遷差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燈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有關規定而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生產經營績效之目的。第二條 凡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 用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副總經理、助理由總經理任免。(二) 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廠長由總經理任免。(三) 班長、副班長由主管經理(廠長)任免或主管經理(廠長)提請總經理任免。 2、(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副總經理(助理)批準,部門主管級(含)以上人員應層呈總經理批準。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破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 未滿十八周歲者。 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3、屬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公司人事管理部門為人力資源部)辦妥下列手續: (一) 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二)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服 務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崗位職責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4、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公告。 (二) 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 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五) 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按考勤規定。 (九)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 待 遇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待遇除另5、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定為:計時工資。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工資標準規定按公司薪酬規定執行。第四條 工資結算辦法按公司薪酬規定結算。第五條 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補貼、工齡補貼、學歷補貼、手機補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最后一日。 (二) 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季度及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總經辦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 服務未滿三個月者,另行規定。(三)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第七條 初6、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第八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第一節 調 遷 第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七日,其他人員逾限五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 出 差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報銷條例執行。第三節 給 假 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 每周日休息一天,公司需要培訓的另行通知;(二)7、 元旦 ; (三) 春節 ; (四) 國際勞動節 ;(五) 國慶節。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月不得超過4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十天。路途較遠者,報請總經理可適當延長之,但最多不超過十五天。 (四) 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可請喪假五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三天8、。路途較遠者,報請總經理可適當延長之,但最多不超過七天。 (五)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四十五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三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三十天;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二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9、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 第五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 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放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而定。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 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人力資源部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均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 副總經理、助理請假呈請總經理核準, (二) (副)經理、(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10、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層呈總經理核準,(三) 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經理(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 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第一節 考 核 第一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季、年一次,應按燈飾有限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辦法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11、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季、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第三條 季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季度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季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12、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第四條 凡季(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核準后發給特別季(年)度分紅獎(數額由總經理核定,至少按本部門分紅雙份提?。?;列B等者發給優等季(年)度分紅獎(至少按本部門分紅一份提?。涣蠧等者發給季(年)度分紅獎;列D等者不發給季(年)度分紅獎;列E等者予以辭退。第五條 經理、主辦和業務經理每月考核按以上執行: 考評基金:是指每月由公司總經辦或人力資源部對部門主管所領導的整個部門(主辦所分管的工作)績效及其個人的工作表現或貢獻進行考評而得出其應屬等級,并按所屬等級給予享受的基金。考評基金等級: a每月考核列為A等者可享受基金200元(經理)、100元(主辦)。 b每13、月考核列為B等者可享受基金100元(經理)、50元(主辦)。 c每月考核列為C等者不享受基金。 d每月考核列為D等者不享受基金,并責令其改善或考慮降級(薪)。 e每月考核列為E等者不享受基金,并考慮對其降級(薪)或勸退??荚u基金之使用:部分得到或沒有得到考評基金的部門主管及主辦,余下基金轉為工會基金,全部用于員工福利的支出;且積累到一定金額或每個季度總積累基金用于支付由公司所組織各部門人員的各種團隊活動,如外送及外聘培訓、旅游、娛樂、運動及其他福利;并參考考核列為A等人員之提議。第六條 凡在季度考核中三次列為B等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又列為B等以上者,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及員工之自身能力可以考慮晉升14、或提薪;凡在季度考核中二次以上列為C等以下,且在年度考核中列為C等以下者,公司考慮降或免職或降薪;凡在季度考核中二次以上列為D等以下,且在年度考核中列為D等以下者,公司責令其改善或調整崗位;凡在季度考核中二次以上列為E等者,公司考慮進行勸退或調整崗位。第七條 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總經理評核。經理、主任之考核由副總經理評核。班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經理(主任)核定。第二節 獎 懲 第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獎勵20元與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15、具體事跡的。 2. 工作努力,生產積極,適時完成任務突出者。3. 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事例突出者。4. 熱愛本職工作,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5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獎勵50元與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1. 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4. 有其他事跡,足為其他員工的楷模者。(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由總經理核定) 1. 對業務、生產工藝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16、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務、生產工藝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 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 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9.年終評比總結成績優秀者。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由辦公室層呈總經理決17、定。 第二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不聽制止者。 3. 拒絕門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6. 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閑聊、嬉戲、串崗者。7. 在工作時間內閱讀無關職務工作的書報雜志等或玩電腦游戲而不聽制止者。8. 其他尚未列入而確已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行為和語言規范的。9. 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10. 妨害職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11. 初次不服從主管18、人員合理指揮者。12.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13. 破壞環境衛生者。14. 不守紀律,無理取鬧者。15. 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或使用電爐、電熱水器者。16. 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17. 不遵守公司行為和語言規范者。18. 受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19. 受遣責二次以上者。(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19、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8.在禁煙區吸煙,丟煙頭者。9.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10.攜帶危險品入司者。11.其他尚未載入而確已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受損的行為者。(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 在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公司業務、技術、財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二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四日以上時。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20、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11. 在公司內聚眾賭博,偷盜100元價值以上或有傷風化的行為者。 12. 在公司內打架斗毆不聽勸阻或多次重犯者。13. 散播有損公司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二次者。 18.其他尚未載入而確已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公眾形象直接受損的行為者。第三條 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21、 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二次予以免職。同一季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 離 職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22、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一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半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第七條 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23、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 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 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 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 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則第一條 本規程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核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