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農業種植公司管理人員人事任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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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農業種植公司管理人員人事任免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 則3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3(一) 董事局3(二) 公司總部3(三) 子公司3(四) 分公司3第二章 任用4(一) 董事局4(二) 公司總部4(三) 子公司41. 外派董事由公司董事局任免;4(四) 分公司41. 總經理由公司總裁任免;5(二) 選拔可通過多種渠道開展,主要渠道有以下兩種:5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5第三章 任期6第四章 離任6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將對其作出免職和解聘:7第二十一條 解聘2、程序與任命程序相同。7第五章 附則7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保障股東利益,根據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一) 董事局1. 董事局秘書2. 各委員會主任(二) 公司總部1. 總裁、副總裁2. 總會計師、財務總監3. 其他中層管理人員(三) 子公司1.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2. 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3. 其他中層管理人員(四) 分公司1. 總經理、副總經理2. 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3. 其他中層管理人員第二章 任用第三條 任職人員應符合相應崗位的職責和能力素質要求。第四條 人員任用應按照任務需求,以核定的定編人3、數為限。第五條 任免程序:(一) 董事局1. 董事局秘書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2. 各委員會主任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二) 公司總部1總裁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2副總裁、總會計師總裁提名,董事局任免;3財務總監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4其他中層管理人員總裁任免;(三) 子公司1. 外派董事由公司董事局任免;2. 總經理由公司總裁提名,公司董事局審核,子公司董事會任免;3.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由子公司總經理提名,公司總裁審核、子公司董事會任免;4. 財務負責人由公司財務部提名,總會計師和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總裁任免;5. 其他中層管理人員由子公司總經理任命,報公司人力資源4、部備案。 (四) 分公司1. 總經理由公司總裁任免;2.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由分公司總經理提名,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總裁任免;3財務負責人由公司財務部提名,總會計師和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總裁任免;4其他中層管理人員由分公司總經理任命,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第六條 選拔(一) 選拔本著“提名競崗、先內后外、公平競選、多方位測評”的基本原則。(二) 選拔可通過多種渠道開展,主要渠道有以下兩種:1. 內部招聘:各級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專業經驗從公司內部現有的人員中選出適當人選作為空缺職位的候選人,提交上級直屬單位進行審議。根據審議結果,由任命程序中所規定的相關負責人進行任免;2. 外部招聘:5、如果公司內部人員難以滿足公司空缺職位的人員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選人可有以下幾種來源:發布招聘信息征集;通過公司員工、朋友、相識人員介紹、推薦;委托獵頭公司物色等等;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 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2. 曾犯刑事案件,被判刑者;3. 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4.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5. 在原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6. 被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7.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第三章 任期第八條 董事局秘書、公司總裁、副總裁、各委員會主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已滿,可以續聘。第九條 子公司總經理、副總6、經理、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已滿,可以續聘。第十條 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每屆任期一年,任期已滿,可以續聘。第四章 離任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離任包括適用本制度人員的調任他職、辭職、解聘。第十二條 離任必須經過離任審計。若審計結果正常,準予離任;若審計結果異常,將追究其有關責任。第十三條 在任人員若因業務發展等原因需予調任,應征得其所在單位直接上級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辦理調任手續。第十四條 被調任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手續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門就職。第十五條 被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離任的,其職務由其直接上級或直接上級指定的人員代理,并通報公司董事局或7、子公司董事會。第十六條 被調任人員薪資按其到任新職位之日起采用新職位相應的薪資待遇。第十七條 公司總裁離任,應在離任之日算起,提前六個月向董事局提出離職申請和有關事項說明。在董事局未作出決議之前,除非另行通知,當事人應當正常履行其職責,以維持公司正常經營。第十八條 公司副總裁和各委員會主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離任,應提前三個月向總裁或董事局提交離任和辭職申請報告和有關事項說明,在征求公司總裁的意見之后,報董事局審批。在董事局未作出決議之前,除非另行通知,當事人應當正常履行其職責,以維持公司正常經營。第十九條 子公司、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離任離任,應提前三個月向公司總裁提出離任申請報告和相關事項說明,由董事局審批。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將對其作出免職和解聘:(一) 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勝任現職者;(二) 違反公司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三) 觸犯法律,由司法機關受理者。第二十一條 解聘程序與任命程序相同。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修訂和補充由公司總裁提出,董事局審批。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