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人事用工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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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人事用工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人事用工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總則1、為進一步完善糧庫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制定本制度。2、糧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合同和勞動保護法規,在總部規定的范圍內全權自主招聘職工,全面實行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合同制度。 3、糧庫對職工實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職工都必須與糧庫簽訂聘用合同。職工與糧庫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4、糧庫綜合部負責人力資源管理、職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2、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職工的考試錄用、聘用、解聘、辭職、辭退、除名等各項手續。(二)職工招聘及培訓1、糧庫各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部門的設置、調整或撤消,由綜合部提出方案,經庫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報總部批準后實施。無固定期限職工勞動合同簽定必須報總部批準。2、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由部門提出申請計劃,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由綜合部按條件聘用。3、綜合部協助相關部門認真做好職工崗前安全生產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等工作,職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三)勞動合同管理 1、糧庫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對職工實行“能進能出”的用工機制,凡與糧庫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3、都必須依法與糧庫訂立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糧庫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職工協商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為一、三、五年三種。3、試用期限和用工形式:(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2)首次到企業試用的人員必須辦理有關手續。試用期間,如考核4、審查不合格者,本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4、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1)參與本庫籌建,并在本庫建成后負責本庫主要業務管理工作的。(2)勞動者在本庫連續工作滿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有重大科研成果并使本庫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5)在本庫工作期間對本庫有其他重特大貢獻的。5、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1)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新招聘的非本科以上學歷的職工。因業務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年度完不成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受行5、政警告以上處分或經常違反勞動紀律不聽勸告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態度差的。(2)下列人員簽定三年期限勞動合同:新進的本科以上學歷的職工。和本庫連續簽定第二次勞動合同,且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間完成工作任務、遵守規章制度無任何紀律處分的職工。(3)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任部門副職及以上職務及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本庫出資培訓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新招進的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人員。6、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本庫與職工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7、勞動合同訂立、合同期限、合同期待遇、合同續訂、變更終止、解除和合同管理等,按勞動法規和本庫相關規定辦理。6、8、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及糧庫規章制度執行。(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與職工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2)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偽造工作經歷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被企業錄用的。捏造事實,蠱惑串通其他職工造謠中傷,誣陷企業其他職工,造成嚴重后果的。職工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又不全額承擔賠償責任的。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如數歸還的。嚴重7、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糧庫(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違背安全法規,造成他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自動離職的;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自身行為不當給公司信譽和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職工: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庫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8、職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職工與糧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糧庫根據有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終止)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辦理職工解聘的相關手續。10、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在辦理手續之前,其所在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負責督促其歸還企業的工具、資料、書籍、文件等物品,歸還尚欠的公款(或制訂確保還款的處理方案)。辦公室辦理完退休、退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相關手續后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檔案移交。(四)職工的聘用1、本庫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工作崗位,在上級主管機關限定名額內選聘職工。實行“以崗定員、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原則。 2、糧庫經營管理人員實行9、“能上能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機制。糧庫高層管理人員(主任、副主任)由總部指定或委派。高層管理人員競職每35年一次。中層經營管理人員憑工作實績競崗,經職工大會民主評議合格后得票多者優先聘用。3、糧庫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和職工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內部調整職工崗位。4、新聘職工必須填寫“聘(雇)用職工審批表”和“職工登記表”,經糧庫辦公室審查考核后報主任面試審批,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應聘職工面試必須繳驗以下書面資料:(1)履歷表。(2)健康狀況診斷書(糧庫指定醫院)。(3)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原件)。(4)最終工作單位的工作評定意見。(5)資格證明(特殊技能者)及技術職稱證書(原件)。10、(6)2寸照片1張(一個月內近照)。(7)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8)家屬情況及社會關系。(9)糧庫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5、新聘職工必須在糧庫辦公室登記、建檔,須將本人的學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糧庫辦公室。新聘(雇)職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6、職工試用期間的待遇,按合同約定發放。職工試用期滿15日內,由辦公室和職能部門共同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庫主任審批。經批準錄用者應與糧庫簽定聘用合同;決定不聘用者,試用期滿解聘。(五)工資、待遇1、糧庫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及企業經營狀況決定所屬職工的工資、待遇。工資待遇必須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2、糧庫按照“按勞取酬、績效掛鉤、11、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職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完成任務以及糧庫經營狀況,綜合考慮評定其工資,實行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建立職工收入能高能低、績效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3、糧庫鼓勵職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對表現優異或突出貢獻者,經糧庫主任辦公會研究后報上級批準予以特別獎勵。4、職工的績效工資由糧庫根據企業實際效益和職工工作業績表現情況報上級批準后發放。(六)社會保險糧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個人承擔部分在發工資時扣回。糧庫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職工享有應有的勞保待遇。(七)工作時間、休假1、糧庫根據工作需要對12、職工實行定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按考勤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2、由糧庫安排的加班,可以采取發放加班工資或補休假補償職工。3、法定休假日糧庫安排職工休假;法定休假日和糧庫生產經營相沖突的,職工必須服從糧庫的統一安排。4、符合勞動法規定條件的帶薪休假按勞動法辦理;下列情況可享受特別休假:(1)獲得省政府或國家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當年可享受特別休假10天。(2)獲得省(市)政府或國家部級科技成果獎,當年可享受7天特別休假。(3)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使糧庫獲得效益10萬元以上的,可享受5天特別休假。(4)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保衛企業財產及職工人身安全,成績突出的,可享受5天特13、別休假。(5)上年度獲得糧庫特別獎,可享受4天特別休假。(6)舉報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及職工違章違紀,挽回經濟損失成績顯著的,可享受7天特別休假。(八)考核全體職工都要接受糧庫相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考核。(1)職工考核:試用考核:職工試用期滿由綜合部和業務部門負責考核,考核合格后簽定勞動合同正式聘用。平時考核:每月底由各部門依照崗位百分制考核標準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職工和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公布并存檔。年終考核:年度結束,各部門根據職工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結合月度考評得分,對職工做出年度總考評。年度總考評得分是糧庫與職工續定勞動合同和發放績效工資的主要依據。(2)管理人員考核:部門經理、副部門經理由庫14、主任辦公會議根據崗位百分制考核標準每個季度考評一次;年終考核由部門經理副部門經理在職工大會述職,根據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結合季度考評成績作出年終總評。總評成績是職務續聘和績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高層管理人員(副主任)由上級領導主持召開職工大會進行述職,根據糧庫經濟效益、企業管理、任務完成及廉政建設等情況由職工做出綜合考評,考評成績供上級作為職務續聘和績效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3)考核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在考評活動中做小動作、打擊、報復、串通、中傷、誣陷他人的行為,經查實后將按照本庫相關制度,給予最嚴厲的處分。(九)附則1、本制度由糧庫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總部批準執行;本制度如與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相抵觸,從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2、本制度由糧庫綜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