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股公司人事考勤退休與資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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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股公司人事考勤退休與資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管理,除法令或公司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之。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經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員工而言,對試用中之員工,亦準用本規則。第二章 服務規則第三條 員工應服從命令,敬業負責,盡忠職守,互相敬重,共同致力于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維持。主管人員應尊重所屬員工之人格,致力于統御和指導,以增進其技能和工作效率,并應率先執行職務。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法令規章,并忠實執行職務。第五條 各員工應和衷共濟2、,友愛合作,不得有滋生事端,擾亂秩序,妨害生產或損毀公物等行為。第六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如遇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關系時并應回避。第七條 員工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使用本公司名義亦不得藉職務上之機會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第八條 為預防發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內部秩序,必要時公司得對員工施以周身檢查,員工除有正當之理由外,不得拒絕。第九條 各級員工不得有營私舞弊怠情失職及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如發現有此行為者,應互相糾舉之。第十條 公司由于業務上之需要,得隨時令各單位員工實習、出差、支援及遷調職務或服務單位。第十一條 員工未得公司之許可,不得擅自集會、結社,并不得印發揭示文書或其他印刷物及為宣傳3、或廣播之行為。第十二條 員工應隨時佩帶公司所制定之員工識別證,并應隨時攜帶證明身份之員工服務證。員工服務證及員工識別證等,均不得彼此借用。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員工除前述各條外,并應遵守以下之事項:1、 準時于規定出勤時間到達服務單位。2、 不得擅自中止職務或作業之執行,以及離開工作崗位。3、 于執行業務時,除必要之交談外,不得擅自閑談、閱讀與業務無關之書籍或處理私事。4、 員工不得在工廠內飲酒、賭博或其他類似行為,并不得在禁煙場所內吸煙。5、 應愛惜公司財務、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費。6、 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公司所有之器具、書籍攜離公司。7、 不得違反有關安全及衛生規則。8、 對公司提出之報告或4、其他請求公司加以承認、許可等事項,應先經其直屬主管之批準。9、 員工識別證、員工服務證或其他向公司借貸之物品,應于離職時即予繳還。10、 員工應重視公司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損害公司名譽及泄漏公司機密或其他致公司發生不利益之事項。第十四條 員工于下列各事項發生時,應即經其直屬主管向公司提出書面報告:1、 姓名、住所有變更時。2、 結婚、離婚時。3、 家屬、二親等內之血親、家長或保證人有異動時。4、 員工非經公司允許,不得在外兼任何職務。5、 其他類似上述各項情形時。第三章 工作時間第十五條 成年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七小時為原則,如因季節關系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經工會5、或員工同意井呈報主管官署核準后延長為十小時。第十六條 公司之工作時間依下列之規定:開始時刻終止時刻常日班上午八時下午五時二班制日班上午七時下午七時夜班下午七時上午七時三班制早班上午八時下午四時午班下午四時深夜零時晚班深夜零時上午八時但如業務上有需要時,得變更前述工作時間。第十七條 員工于休息時間內可自由活動,惟如須外出,應先經其直屬主管之核準。第十八條 員工因出差、支援、實習等在外執行職務之時間內,除有特別之規定外,仍依通常出勤時間內出勤。第十九條 休假日依下列之規定:1、 定休日:原則上以每星期日為定休日。2、 例假日:新年一月一日二日兩天感恩節一天狂歡節一天婦女節(限女性)三月八日勞動節五6、月一日其他政府臨時指定之假日。3、 如因業務之需要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得取消所訂之假日,另行補假之。4、 假日照發薪津。第二十條 前條所訂之星期假日、例假日在同一日時,不另補假。第四章 加班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第十五條延長工作時間或因天災突發事件必須于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者雖非上班時間仍應照常處理業務。第二十二條 使員工在非上班時間處理業務即為加班,其加班時間之和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二十三條 員工于假日加班時,其工作時間,除有特別指示外,依第十六條之規定。第二十四條 員工于接到本節所定加班之指示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十五條 員工加班時依第五十三條第三、四項之規定支付。第五章 值勤第二7、十六條 本公司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其職守范圍內各負全責外,休假日及每日夜間,另行指派員工值勤,處理下列事項:1、 各單位主管交辦事項。2、 維護生財器具之安全事項。3、 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項。4、 物品及重要文件等之簽收處理或電話聯絡事項。5、 有關清潔衛生事項。6、 其他臨時發生事項。但遇有緊急事故,非其職權所能及者應即通報并請示有關主管處理。第二十七條 值勤分值日及值夜,由總公司總務部或工廠業務處,視實際需要編排輪流值勤表,通知輪值員工分別值勤。第二十八條 值日限于星期日及例假日,自上午辦公時間起至下午下班時間止。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開始辦公時間為止。值勤時間內,不得任意外出,8、夜間并須于值勤處所內留宿。第二十九條 值勤員工不得推諉免值或擅離職守,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請其他員工代值,但職員之值勤,不得由工友代值。第三十條 違反前兩條之規定者,除扣發值勤津貼外,并以曠職論,如因而發生事故時并按情節輕重另予以懲罰。第三十一條 員工除各處處長以上人員外,均須輪值。第三十二條 值勤員工應確實填寫值勤日志,于翌日上班后連同鎖鑰、值勤收文章、值勤收文簿以及所收文件交主管單位。第三十三條 值勤津貼另定之。第六章 出退勤、遲到、早退、會客及外出第三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公司服勤:1、 身帶酒味者。2、 擾亂秩序,妨害衛生者。3、 攜帶非業務上所必9、要之易燃、兇器等危險物者。4、 未佩帶公司所定之員工服務證或員工識別證者。5、 拒絕第八條所定之檢查者。6、 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第三十五條 員工除因公差或因故請假者外,均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并親自簽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簽、代打經查屬實者,除該日以曠職論外,委托人與受托人均予懲處。第三十六條 員工于上班時間內,因故需暫時離開崗位者,應先經直屬單位主管之許可。第三十七條 員工除休息時間外,不得會客,但有特別情事經所屬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條 員工因病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請假、遲到、早退時,應先經所屬主管之核準,遇緊急情形無法事先辦理者,得于事后補辦之。第三十九條 員工遲到、早退、曠職及無10、故擅離工作崗位之情形者,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扣除其薪津。第八章 請假第四十條 員工請假分為病假、公假、事假、婚假、喪假、公傷假及特別休假七種,員工應提出必要之證件并經核準,始得請假。第四十一條 病假:因病非經治療或休養無法康復者,得請病假,病假三日以上者或同一月中請假七日以上,須附醫師診斷書,全年積計不得超過三十日。第四十二條 公假:員工應征服役、奉調受訓,其期限在四個月內者,及因公必須請假者,得請公假,工資照給其期間按實核定之。第四十三條 事假:員工遇重大事故必須本身前往處理者得請事假。員工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二天,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日薪者假期內不給工資事假逾前述限制或未準假起假者以曠職(工11、)論。請假理由不充分,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不得準假。第四十四條 婚喪假:結婚者得請假八日。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八日,岳父母死亡者六日,其他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死亡者三日,但特殊情形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第四十五條 公傷假:員工因公受傷或因公致病不能工作時,經公立或勞保醫院及其主管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公傷假,但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尚未痊愈者,得令其退休。公傷假在三日以內不能上班者,其醫療費用全部由公司負擔,其在四日以上者,依勞保條例向勞保局申請傷害補助或補償,其不足工資由公司補足之,非勞保對象職員之醫療費及薪資津貼由公司全額負擔,但以一年為限。第四十六條1、 員工繼續服務達一定年限時12、,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滿十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給一日,但不得超過卅日。2、 員工之特別休假,應先經所屬主管之核準。3、 特別休假以一日為單位,不得分割。第九章 薪津之發給與扣除第四十七條 公司支付之薪津得區分為本薪及各種津貼。第四十八條 本薪除依另定之標準決定外,原則上每年依員工之考績而予調整一次。考績辦法另定之。第四十九條 員工依其經歷、資格及所擔任職務之性質而區分為支領月薪者及支領日薪者。第五十條 員工之薪津每月分五日及廿日兩次以現金發給之,但發給日為休假日時,則提前一日發給。第五十一條 13、新任用及辭職之員工當月之薪津均以其實際服務之日數,按比例付給之。第五十二條 員工之津貼、扣薪等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1、 日薪:支領月薪者之日薪=基本月薪30支領日薪者之日薪=基本日薪2、 時資:時資=日薪83、 平均薪津:過去三個月之薪津合計額之第五十三條 支領日薪者之津貼依下列規定:1、 全勤獎金:每月全勤時給予基本日薪之200%獎金。公假、公傷假及特別休假視為出勤。2、 生產獎金之辦法另定之。3、 超時加班津貼:時資時間數135%未滿一小時者不算。4、 假日上班津貼:本規則第十九條所規定之休假日服勤時,發給日薪135%之加班津。5、 夜班津貼:三班制之大夜班(深夜零時八時)每班發給津貼114、0元。小夜班(下午四時深夜零時)每班發給津貼6元。6、 其他津貼:特別作業津貼、臨時津貼等因業務上必要之津貼,得經總經理之核準后給付之。支領月薪者之津貼另定之。第五十四條 支領日薪者,其扣薪依下列之規定:1、 遲到、早退之扣薪:遲到、早退時扣“時資時間數135%”之工資。遲到、早退之時間計算以十五分鐘為單位,未滿十五分鐘者以十五分鐘論。遲到每月達三次時,折算曠職一日。2、 曠職之扣薪:除依本規則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六條等之規定而休假、請假外,其他未事先向公司請假而缺勤者視為曠職。曠職者加扣“日薪曠職日數100”之工資。支領月薪者,其扣薪辦法比照日薪者辦理之。第十章 出差第五十五條 員工出15、差本市以外,其旅費支給辦法如下,但當日往返者不支給宿費。1、 出差分職等照下表規定標準支給之。(宿費按夜數支給,但在火車上過夜者不得報支)(1)國內: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出差費不予限制,以實報實銷處理之。注:歐美各國系照亞洲地區標準加三成。實習員、研究員等之海外差遣旅費標準另定之。第五十六條 員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時,自第卅一日起照原定膳宿費八折支給。第五十七條 員工出差購運物料或攜帶公物如必須另支運費或因公支出郵電費、交際費等雜費應檢附單據及證明報支。第五十八條 員工出差前,得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出差完畢應于五日內呈報核銷,如五日后仍未報支者,財務部應將該員工預借旅費在薪津項下先16、予扣回,俟報支時再行核付。第五十九條 員工出差日期應由派遣出差之主管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在出差期間,除患病及因特殊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逗留,如因私事逗留或請假者,不得報支旅費,由派遣出差主管負責審核之。第六十條 員工如有違反規定虛報旅費,一經查明視情節輕重嚴予懲處。第六十一條 交通費之報支按下規定辦理:1、 交通機關訂有公開價目者,按定價開支外,其他均按實檢據報支。2、 國內因急要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請總經理核準。3、 由本公司供給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交通費。第十一章 任用第六十二條 任用員工應先經審核,并經考試合格后始得錄用。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任用員工得先予試用,試用期滿經考核成17、績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試用不合格者,不予任用。第六十四條 任用之員工以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為限:1、 年齡在十六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2、 具備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者。3、 體力強健,思想純正,品性優良,無不良嗜好者。4、 未曾受刑事處分者。5、 具有殷實保證者。第六十五條 凡經本公司通知任用之新進員工,應于限期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期取消其資格。第六十六條 正式任用之員工,應填繳下列各項資料:1、 員工保證書一份。2、 戶籍本一份。3、 最近半身照片五張。4、 其他規定應辦事項。第六十七條 凡員工辦妥前項手續后,由公司發給員工服務證、員工識別證、服務規則、安全手冊等。員工服務證及員工識別證如有18、遺失,應檢附二寸半身照片一張,申請補發。第六十八條 員工到任,經派定工作后,應至派定單位工作,不得藉故請求更動。第十二章 辭職第六十九條 員工因事呈請辭職者,應在“辭呈”上詳述理由,呈經所屬主管轉呈公司。第七十條 前條之辭呈,除有不得已之理由外,應比照第七十六條之預告期間于離職前日提出之。第七十一條 員工雖提出辭呈,于未離職前仍應照常處理業務。第七十二條 員工離職后,公司得應其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第七十三條 退休之規定另定之。第七十四條 退職慰勞金之支給標準另定之。第十三章 解職第七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職:1、 心神喪失、精神衰弱或身體殘廢、年老體弱、罹患重病而不能勝任職務者19、。2、 行為不檢或考績惡劣,不適于擔任職務者。3、 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低微,且無大進展可能者。4、 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5、 服務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者。6、 其他前述各項類似之情形者。第七十六條 員工因前條各項而被解職者(除前條第五項外),公司應予事先預告之,其預告之時間依下列之規定,惟公司得給付與預告期間相當之薪津而即時予以解職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預告之。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預告之。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告之。第七十七條 依本規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而受解職處分之員工,不適用前條關于預告期間之規20、定。第十四章 保證第七十八條 本公司為使員工在職務上履行其忠實之義務,應辦理保證手續,填具保證書,經對保屬實核準后任用之。第七十九條 保證人須現居本地區內,具有正當職業或社會上具有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二人保證。第八十條 前項保證須經本公司審查認可,員工經管出納、庶務、物料及收費者,其保證人需四人,但報經總經理核準者,得改為個人保。第八十一條 保證人之職業地址等身家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登記備查。第八十二條 被保證人離職一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等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即將保證書注銷,并予發還,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之。第八十三條 保證書每年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員工另行換保。第十五章21、 保健衛生第八十四條 員工應遵守有關保健衛生之各項規則,并致力提高團體、個人之保健衛生。第八十五條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之,但有第六項或第七項之情形而已依規定采行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1、 精神病患者。2、 麻瘋病患者。3、 結核病患者。4、 法定傳染病患者或疑似病癥者。5、 丹毒、回歸熱或其他類似之急性高熱病患者。6、 梅毒、疥癬及其他傳染性皮膚病患者。7、 膿漏性結膜炎或其他傳染性眼病患者。8、 于任用時已患疾病而有惡化之勢者。9、 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重病無法完全恢復健康者。10、 其他經醫師認為不適合擔任職務者。第八十五條 員工遇有在自家住宅或鄰居發生傳染病或類似情形時,應即報告公司22、,并接受公司之指示。第十六章 安全第八十六條 員工應服從所屬主管及其他安全主管有關安全之指導,遵守規定及注意事項,并致力于防止經常發生之災害。第八十七條 負責安全之員工,應嚴守下列之事項:1、 經常整理、整頓工作場所,以防止災害之發生,在重要通路、太平門、出入口及擺放消防器具之位置上,不得置放其他物品。2、 使用汽車、電氣裝置及其他機械設備等應先檢查,發現有故障或危險時,應為必要之應變措施,并應迅速向所屬主管報告。3、 除有特別之指示外,非操作者,無經驗者及無職權者,均不得操作前項各種機械設備。4、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火氣。5、 使用公司各種鎖鑰時,應嚴守所規定之手續及注意事項。6、 未經負責23、人員之許可不得任意改造。修理機器設備。第八十八條 作業員遇有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之情事時,應即刻采取必要之措置,并應通知有關人員。非常災害發生時,員工應互助協力以減小災害至最少限度。第十七章 獎懲第八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懲,由各主管嚴加考核,并提請人事審議會審議后核定之。但人事審議會得將其權限一部分委之其下級單位。第九十條 獎勵分下列五種:1、 升薪2、 獎金3、 記大功4、 記功5、 嘉獎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事績者予以升薪或發給獎金:1、 對于業務或職務上有持殊貢獻或功績足為表場者。2、 員工在本公司服務每滿十年成績優良,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功過可以抵銷者。3、 在三年內獲三次大24、功者。4、 其他重大功績值得表揚者。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事績者予以記大功:1、 維護本公司利益或避免重大損害者。2、 檢舉危害本公司情事查明屬實者。3、 對于防止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時,或于復舊有特殊功績者。4、 對于營業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議與貢獻經采納實行確有成效者。5、 冒險執行職務卓有功績者。6、 奮勇搶救員工安全,保護本公司利益者。7、 其他有重大功績者。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事績者予以記功:1、 發現機器故障,處理得宜,而將事故減至輕微程度者。2、 遇有非常事變或搶修工作,臨機應付措置得當者。3、 防止竊盜得力者。4、 節約物料、消耗品或對于廢料利用有特殊成績者。5、 其他有較佳之功績者25、。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事項者予以嘉獎:1、 拾物不昧者。2、 拒收饋贈者。3、 服務認真獲客戶贊許者。4、 發現可成為錯誤及障礙之原因。5、 因特別注意得以防止障礙于未然者。6、 辦事勤奮有具體事實者。7、 其他具有功績者。第九十五條 同一年度內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第九十六條 年度內曾受獎勵者,于年度考績之際,得依其功跡予以調整其本薪或發給獎金。第九十七條 懲戒分下列五種:1、 免職2、 降級3、 記大過4、 記過5、 申誡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事跡者予以免職或降級:1、 違背職務上重大義務,損害公司權益者。2、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據者。3、 怠忽職務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情節重26、大,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4、 行為不檢損失公司名譽情節重大者。5、 竊盜公用物具設備者。6、 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財務或其他營私舞弊者。7、 在公司辦公處所內賭博、行兇或有傷風化之行為者。8、 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品進入本公司所屬地區有不正當企圖者。9、 不遵守安全規定致使公司損失重大者。10、 私自集會結社或煽動要脅他人怠工罷工者。11、 對同仁脅迫、恐嚇、欺騙或造謠妨礙工作者。12、 委托他人或受他人之托代簽、代打出勤紀錄表者。13、 以隱蔽變故為目的,怠于報告或將有關帳表書件隱匿、涂改或遺棄者。14、 同一年內曠職三次以上者。15、 其他情節重大者。第九十九條 條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記大過:127、 因監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對機械設備上不注意因而肇致變故者。2、 擅離工作崗位或對機械及其他設備疏于檢查致生妨礙或變故者。3、 為逃避或轉嫁變故之責任,作虛偽之記載報告或供述者。4、 拒絕主管人員指揮監督或吵鬧者。5、 對于火氣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處理不加注意致燒毀物品或設備者。6、 故意毀損公物或浪費原料者。7、 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公司遭受損失者。8、 在工作場所飲酒者。9、 在公司發生打架者。10、 其他情節較大者。第百條 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記過:1、 怠忽業務之處理者。2、 因不注意致機械或設備遭致損害者。3、 對事務處置失當因而肇致業務上重大之損害者。4、 接受與職務有關之饋贈者。5、 無故28、延誤物料配發影響應用者。6、 在本公司禁煙區域吸煙者。7、 濫用材料超過規定標準數量者。8、 特別交辦事項處理不力者。9、 對同仁作惡意攻訐或濫告者。10、 他人犯規而作偽證者。11、 言行失檢、態度傲慢,經勸誡不聽者。12、 受誘怠工、罷工者。13、 其他情節較輕者。第百一條 有下列情事者予以申誡:1、 物料堆放雜亂致管理困難者。2、 對于廢料經久不加適當處理致令不堪利用者。3、 房舍毀壞,不及時補救致使物料蒙受損失者。4、 應請示之事項,擅自變更處理者。5、 明知命令錯誤未予陳述致肇變故者。6、 對于客戶請求事項故意留難者。7、 違犯公司規定情節不大者。8、 其他情節較輕微者。第百二條 同29、一年度內申誡三次等于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等于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三次者應予免職。第百三條 員工犯有罪嫌,如涉及法律范圍者,除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外,并得移送治安機關依法處理。第百四條 免職、降級及記大過者,在審議時應囑令被懲人到場申辯,不到場申辯者以棄權論。第百五條 員工受處分者得酌予扣減年終獎金。第十八章 退休與資遣第百六條 第一七條本章依本服務規則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第百七條 本公司員工之退休及資遣依本章之規定辦理之,本章所稱員工系指服務于本公司所屬各單位擔任實際工作之職員、操作員、工友而言,特約、特聘、常用工或臨時人員不適用之。第百八條 本辦法有關退職之規定不適用受除名處分或免30、職處分而離職之員工。第百九條 員工依本服務規則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所提出之辭呈應經董事長核準后始可離職。第百十條 員工在本公司服務滿五年以上尚未達退休年齡而自動辭職者,發給退職慰勞金。該慰勞金比照本辦法第一一六條規定之退休金支給標準依下列規定發給。任職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以三成支給,任職滿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以五成支給,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以七成支給,任職滿二十年以上未滿二十五年者以八成支給。第百十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機構撤銷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致裁退職員者,應發給資遣費。但不得兼領退職慰勞金。資遣費以員工離職月份之薪津標準(包括本薪、職務加給、家屬津貼及宿舍津貼)比照前條慰勞金標準備增31、百分之十,其服務年資依下列規定發給之。服務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服務未滿一年或依前款計算剩余月數,以比例計給之。第百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之退休分自愿退休及命令退休兩種。第百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準其自愿退休。1、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2、 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3、 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第百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在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命令退休,其離職日以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月底為準。但所規定之年齡對于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性質職務者,得酌于減低,但不得少于五十五歲。本公司如認為有繼續聘用之必要時對已退休員工得報請董事長特聘之,但每次聘任以一年為限,期滿得再續聘,但最多32、不得超過五年。第百十五條 員工之退休金以一次給與,其支給標準以退休員工最后六個月之薪津(限本薪職務加給,家屬津貼)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以三十為一個基數,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發一個基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系由公傷病所致者比照退休金之規定基數增加百分之二發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第百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所擔任之職務者,適用第一一二條之規定。所稱心神喪失,系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療者。所稱殘廢,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1、 視能毀敗者。2、 聽能毀敗者。3、 語能毀敗者。4、 一肢以上之機能毀敗者。5、33、 其他重要機能毀敗者。前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繳驗醫師診斷書。第百十七條 前條規定所稱因公傷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1、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2、 因特殊職務而致傷病者。3、 在工作處所遭受危險而致傷病者。第百十八條 依本辦法離職者如再任職本公司時其過去服務年資概不計算。第百十九條 請領退職金、退休金之權利自離職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即告消減。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第百二十條 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簿記載自出生之月日起十足計算。第百二十一條 請領退職金、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第十九章 撫恤第百二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34、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應給予撫恤。第百二十三條 前條所稱因執行職務致傷亡者,指下列情事,(一)致死亡者。(二)因傷致不能工作者。第百二十四條 員工撫恤金比照退休金標準支給,在本公司服務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算。第百二十五條 員工因公死亡,除按本章第一二四條規定給恤其標準不得低于四十個月之工資外,另發五個月薪津之喪葬費,連同撫恤金一并發給。第百二十六條 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或死亡者優予撫恤之。第百二十七條 對于下列員工子女得優先任用之。1、 在公司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而退休或在職身故者。2、 因公亡故或重傷致成殘廢而退休者。附則第百二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第百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呈主管官署核備后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