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干部人事考察管理權限任職條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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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干部人事考察管理權限、任職條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深化*集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員工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參與程度,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干部考察工作失察、失真、失實,使集團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逐步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努力選準、選好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的干部考察管理,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德才兼備,xx;(二)員工公認,注重實績;(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四)民主考察,照章辦事;(五)內部選拔,外部引進。第三條本制度2、所指的干部范圍為集團公司副處長級別以上的管理干部和后備干部。第四條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符合組織機構設置、編制和關鍵崗位人員任免制度的規定,并要進行全面深入的考察。第二章考察管理權限第五條考察管理時間為干部選任前、干部任職中以及干部解聘期間的隨時隨機隨地考察。第六條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干部考察管理結果的最終審批。第七條人力資源部為整個集團干部考察管理的具體組織執行機構,主要負責對各部門干部進行不同形式的民主考查,并提出考查結果報主管人力資源副總裁。由主管人才資源副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討論。在每次考察前,人力資源部視具體情況可組織一個臨時考察小組。第八條營銷公司各事務部(綜合處)、生產部綜合處、各子公司3、行政部/人事部、浙江公司綜合處負責所轄部門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對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反饋,報人力資源部備案。第九條其他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干部考察管理工作,對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反饋。第十條所有相關材料一律存入考察人個人檔案中。第三章任職條件第十一條干部任職應具備基本的任職條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熱愛*事業,工作勤奮、務實,組織觀念、領導能力強;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工作技能、專業知識和任職資格;身體健康。第十二條干部任職資格(一)擔任副處級干部,一般應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且在公司工作時間最少要有一年以上;副處級干部在任職半年后,在這半年內4、每次績效考評成績都在“良”以上,經過考察工作表現合格者,可提升為正處級。(二)擔任部門副經理、總監級干部,應具有處長級別資格,在公司實際工作二年以上且有一定的工作業績;年度考評成績為“良”以上,經過多方面考察合格后,可提升為部門經理級別。(三)擔任副總經理級干部,應具有部門經理級別資格;在公司內曾負責兩個以上部門的工作,業績突出,有五年以上的實際管理工作經驗;管理領導能力強,每年度考評成績都在“優”以上。(四)擔任副總裁級干部,應具備五年以上管理經驗,三年以上中層管理經驗;具有很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計劃與執行能力、判斷與決策能力、溝通能力、創新能力、公關策劃能力。(五)擔任總裁,須具備十年以上工5、作經驗,五年以上高層管理經驗;通曉現代企業的運營與營銷管理,掌握行業及產品的專業知識;了解法律、財務、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知識;具有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一定的寫作水平;具備非常強的領導能力、計劃與執行能力、分析判斷與決策能力、溝通能力、創新能力、公關策劃能力。第十三條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任用。破格提拔是指超越干部任職資格規定的條款。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崗位業績突出,績效顯著,年度考評結果連續二年為“優秀”的;(二)在現職崗位上獲得過縣、市或省部級以上表彰的;(三)具有雙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工作能力和崗位業績突出的。第十四條破格提拔干部必須6、堅持干部任職條件和破格條件。處級干部的破格提拔由部門經理提出,報人力資源部考察并征求主管副總裁意見。人力資源部經過考察后,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副總裁審核,然后報總裁辦公會審定。第十五條破格提拔經理級干部,由主管副總裁提出候選人名單,報人力資源部考察后,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副總裁審核,然后交總裁辦公會審定。第十六條破格提拔副總經理或副總裁,由總裁提出候選人名單,交董事長審核,并報董事會審批。第十七條干部破格提拔任用后,兩年內一般不得再次破格提拔。第十八條對某些空缺干部崗位,在內部無法尋找到合適人選時,可以考慮從外部引進。但必須接受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專業小組進行專業測試。第四章考察內7、容和方法第十九條干部考察的主要內容:(一)思想品德。主要包括個人素養、道德品質以及在公司的思想作風情況,并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二)組織領導能力。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宏觀決策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工作適應能力和業務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況。對經理級別以上人選,還要重點考察其駕馭全局、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三)工作作風。主要包括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堅持原則、勇于改革、勤奮敬業等方面的情況。(四)工作實績。主要包括在本職崗位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取得的績效等。(五)廉潔自律。主要包括8、干部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六)員工公認程度。主要包括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以及員工對干部的總體評價。(七)任職資格。主要符合崗位說明書所規定的以及本制度所規定的條件。第二十條對擬定的干部任用人選,原直接上級須寫出一份書面評價報告材料交至人力資源部人事處備案。第二十一條對擬定的干部任用人選的名單,經總裁辦公會議研究后,由人力資源部人事處以張貼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員工的民主監督。第二十二條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對象現所在部門、職務及擬任部門和職務名稱;公示對象的個人自然情況及主要工作簡歷;對擬破格提拔的干部,說明破格9、提拔的條件和理由;接受舉報人的電話號碼和受理舉報的通訊地址;公示起止日期;公示的組織部門和公示日期。第二十三條公示結果的處理(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示后應及時予以任用:公示期間內無意見反映的;有反映意見但經查不實或雖查實但非原則性問題不影響任職的;平時考察中表現也合格的。(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交總裁辦公會討論并做出決定:公示期間內反映有重大問題,又一時難以查清,需暫緩實施任用,待問題查清后,視具體情況作相應處理的;公示期間內反映問題嚴重,經查屬實的,立即報總裁辦公會取消任用資格,并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分。(三)凡署名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確身份反映公示對象存在問題的,人力資源部經辦人員必10、須對舉報人姓名給予保密。第二十四條一般考察程序(一)制定考察方案。根據考察的目的和內容,確定相應的工作方法、步驟,做出大體的時間安排,并通知有關部門的人員,以便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二)查閱有關資料。通過檔案、文卷、員工來信來訪、工作日志、培訓鑒定及有關會議記錄等資料,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從而了解、分析干部的思想表現和經營管理水平。(三)在工作圈內多角度考察。首先,考察干部的工作思路是否符合實際,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能力及改革創新精神;其次,考察干部貫徹執行上級重大決策的態度,能否緊密聯系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提出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及其產生的實際效果;然后,考察干部在本職崗位上創造了哪些為公司和員11、工認可的業績。(四)上詢下訪考察與縱橫比較考察相結合。上詢下訪就是聽取其上級主管領導的意見,了解對考察對象的評價和在同級別相比中所處的位置。通過和各層次員工的交談,了解干部各方面情況。縱橫比較就是考察不同系統、同級別的干部之間工作實績和思想作風表現,通過比較鑒別干部的優點和缺點、長處和不足。(五)考察時,談話的范圍和對象為:1、考察對象主管部門的領導成員;2、考察對象所在部門的領導成員;3、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和下屬部門的成員;4、考察對象本人;5、其他有關人員。(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根據獲取的材料隨時進行認真的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對考察對象做出評價。對不清楚的問題,應作補充調查。(七)考察工12、作后期,應根據需要和考察情況,進一步聽取本人意見。(八)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交換意見。(九)人力資源部向主管人力資源副總裁提出書面考察意見。(十)主管人力資源副總裁向總裁和總裁辦公會提出意見。第二十五條試用期滿考察。凡規定有試用期的干部,都應在試用期結束時進行試用期考察。對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則要求延長。第二十六條每次任用干部,用人部門的領導、人力資源部、總裁辦公會都要根據考察結果和公示結果充分醞釀,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發文進行任命。第五章考察結果的處理第二十七條經考察后,現職干部個人在思想品德、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以及民主測試方面表現優秀者,可給予平級動至重要崗位工作13、或在上級領導干部崗位出現空缺情況下,列為優先選拔人選。第二十八條對思想覺悟高、業務工作能力強,并懂經營管理的基層員工,通過考察后作為重點培養對象。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培訓,建立后備干部檔案,并對其中的優秀者進行提拔使用。第二十九條經考察后,干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免職或解聘:(一)因調任新職不再擔任原職的;(二)因機構重組、整合、撤并或精簡不再擔任原職的;(三)本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經公司同意批準的;(四)在干部交流輪崗、調整中不服從組織決定的;(五)年度考評成績為“較差”以下者;(六)個人工作和生活作風腐化,引起員工強烈反映者;(七)所轄部門一年內連續二次出現重大責任事故者;(八)連續曠工14、三天以上或事假超過一個月、病假超過二個月以上者;(九)因身體健康或個人原因明顯影響工作的應先免職,待一切恢復后再視具體情況安排;(十)任期內業績平平,無創新意識和開拓精神,不能領導本部門向前發展的或在工作業績中弄虛作假者;(十一)本部門員工年流動率超過10%以上的;(十二)在公司內拉幫結派搞小團體,打擊異己者;(十三)利用職權特意培養自己的老鄉、親戚或朋友者;(十四)收受回扣或貪污者,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十五)為確保自己的領導崗位,壓制或找借口打擊有能力的下屬者;(十六)干部在試用期內不合格者;(十七)損害*聲譽,出賣或泄露公司機密,未經公司許可在外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相關的第二職業者;15、(十八)違法犯罪,受到司法機關處理者;(十九)由于工作失職,給公司直接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者;(二十)因其它條件,經考察后確屬應免職者。第三十條對經過考察后某些干部屬能力不行,但具有培養前途的,應及時采取多方面的培訓,幫助其提高能力。第三十一條在考察中發現某些人才在這個團體中的能力得不到發揮或人際關系緊張但個人潛質還可以者,人力資源部可視具體情況報總裁辦公會審批同意后,將其調往另一部門工作。第三十二條在考察過程中,向考察人員故意提出虛假意見者,查實后將給予記過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凡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并執行。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正式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