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勞動合同離職審批面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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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力資源勞動合同離職審批面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3第二章 管理職責3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4第五章 離職管理規定9第六章 附則13文件修訂記錄表1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以及離職等勞動關系管理工作,維護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規章、條例等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均應依照本制度之規定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辦理與員工勞動合2、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以及離職等事宜。第三條 各下屬公司可以在本制度規定范圍內并結合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制訂勞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中心審批備案后生效實施。第四條 采用勞務外包、第三方人才派遣類型員工勞動關系管理不適用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五條 人力資源中心負責總部范圍內各單位以及各下屬子公司總監級、副總級(含)以上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并兼管無人事管理人員的下屬公司、分支機構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制作勞動合同文本及附件、發起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作業流程,管理和維護勞動合同檔案信息等。第六條 各下屬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單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的制作3、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作業流程,管理和維護勞動合同檔案信息等。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協助、指導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類型和內容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類型(一) 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以年為單位。(二) 勞動合同按類別分為全日制勞動合同、臨時用工協議(實習、臨時工等)、退休人員聘用協議及相關附件。(三) 各單位按員工所聘崗位簽訂對應類型的勞動合同,并根據所聘崗位特點及結合勞動合同模板編制訂立相關勞動合同條款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一) 全日制勞動合同適用于聘用全職4、工作方式的職員和職工,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錄用崗位特點參照使用勞動合同范本。(二) 招聘應屆畢業生實習,使用實習協議,招聘兼職人員,使用兼職協議。其他臨時性用工協議根據實際情況參考全日制勞動合同范本內容簡化擬定。(三) 招聘退休返聘人員,使用退休人員聘用協議范本,每滿一年簽訂一次。(四) 勞動合同相關附件:所有員工必須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相關附件包括: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入職聲明書、薪酬及其保密約定等。競業限制條款合同適用于高管和核心專業技術人員。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一) 公司與員工應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5、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其勞動關系。(二)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加蓋公章及員工本人親自簽字確認后方可有效,其他人不得代簽,亦不得涂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三)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及其附件組成,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各項專項協議。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一) 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期限及新員工試用期期限如下表:員工類別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首次簽約第二次簽約第三次簽約普通職員、職工、輔工1-3年5無固定期限1-3個月經理級、高級專業技術(含)以下的人員3年6年無固定期6、限3個月經理級、高級專業技術(不含)以上人員3年以上6年無固定期限6個月(二) 新員工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但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每缺勤一個工作日(包含請事假、病假、曠工等),試用期限相應順延一個工作日,(三) 員工在同一法律主體單位連續累計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如員工本人同意或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員工自愿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在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中申明,可以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首次簽訂(一) 新員工入職前,由人力資源部門入職經7、辦人依本制度制作勞動合同文本及準備相關附件資料,包含保密協議、崗位說明書、薪酬及其保密約定等資料。(二) 新員工入職當天,辦理入職手續并提交相關入職資料,包括與上家服務單位的離職證明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且必須確認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已過競業協議期、保密期。(三) 入職經辦人嚴格審查員工入職資料,齊全后,安排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員工說明崗位職責、招聘條件、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并告知員工應當如實填寫員工本人相關信息,簽訂過程中對員工提出的問題應耐心解答。(四) 由員工本人確認勞動合同及其附件內容、條款并簽字。入職經辦人應嚴格審核員工簽署情況和核實相關信息。勞動合同原則上需在員工入職8、當天完成簽訂,最遲不超過入職七天內,由經辦人持續跟進簽訂。如因員工個人原因在入職二十五天內仍未簽訂的,入職經辦人應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離職手續。(五) 員工簽署后勞動合同后,由合同管理人申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及申請蓋公章。(六) 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一式兩份,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及加蓋公章后,一份由人力資源部門存檔,一份由員工保管,并由員工親自簽字確認勞動合同簽收表,最后由合同管理負責人并將員工勞動合同歸檔至人事檔案資料中。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續簽(一) 人力資源部門最遲在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員工本人和員工直接上級發放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詢問續簽意向以及9、協商續簽期限、續簽職務、薪酬等事項。 (二) 員工同意與公司續簽的,由員工書面回復續簽意見,勞動合同經辦人制作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按審批權限提交員工所屬部門各級負責人審批,審批同意續簽的,在員工合同到期30天內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三) 員工不同意與公司續簽的和部門審批不同意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門依離職管理相關規定友好協商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四) 實習人員實習協議期滿,勞動關系自然終止,公司停止用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若被公司聘用為正式員工的,按新員工錄用和入職手續,簽訂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五) 勞動合同續簽相關手續和文件在辦理后5日內由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歸檔并錄入人事信息系統。第十10、三條 勞動合同變更(一) 有以下情形的,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包含變更工作地點、薪酬、職務、崗位等。1、 因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發生分立、合并、資產轉移,經營結構調整及工作流程、組織機構設置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2、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及甲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績效考核結果等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臨時安排從事其他崗位和部門工作的。 3、 因員工長期缺勤、病假、產期等導致崗位被其他員工替代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而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4、 其他因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二)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11、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三) 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蓋章或簽字確認,并作為合同附件存檔。(四) 如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間變更時,原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和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如公司因并購或重組后變更時,原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和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五) 員工在同一合同主體公司內部部門之間因崗位異動、工作地點或薪資調整等變更的,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文本,只需按照相關人事管理流程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簽字確認書面的相關人事作12、業表單,由勞動合同經辦人根據變更審批內容制作勞動合同變更表交員工簽字確認,然后將人事變更相關表單和勞動合同變更表存入員工人事檔案并做好人事信息變更登記。(六) 員工在不同合同主體公司或者關聯公司之間異動的,異動審批后員工在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在新公司重新辦理錄用入職手續及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勞動合同簽訂流程辦理。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一) 合同期內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的,或者符合勞動合同以及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合同終止解除手續和離職手續。(二)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日書面通知本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三) 13、除國家法律規定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情形外,公司和員工雙方單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均應提前至少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四) 員工有以下情形的從其規定: 1、 員工在簽訂本合同后,另行簽訂有服務期限協議、或者接受公司培訓或公司安排的培訓、或者掌握公司重要技術情報、承擔保密責任或者從事的是不能輕易替代的崗位的、不得提前解除合同的;2、 員工所承擔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無法交接,馬上離去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暫不能解除勞動合同;3、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員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4、 服務期限協議、培訓協議等其他協議對于勞14、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 若員工違反提前通知的義務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未辦理離職手續自動離職的,員工應當承擔公司招聘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對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損失難以計算的以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為準賠償。(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1、 合同期屆滿且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2、 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 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所在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上級公司決定提前解散所在單位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15、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一)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試用期轉正考核不合格或其他考核證明該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要求的;2、 試用期屆滿前10天時,新員工崗位認證培訓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培訓的;3、 不能勝任甲方崗位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作任務的。(二)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員工手冊、員工守則、考勤制度、獎懲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規章制度中被規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符合辭退、解聘規定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金額達5000元以上)或給公司名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四) 16、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所在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包含員工未按要求全部提交或者向公司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六) 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或正在接受刑事調查或訴訟,或被政府17、機構或金融機構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的。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 公司規章制度、勞動法律法規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特殊情況:(一) 勞動合同即將期滿或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需解除勞動合同時,有以下情形的,18、公司原則上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并按以下規定處理: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同期限續延至檢查結束之日。2、 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合同期限延至診斷或醫學觀察期結束之日。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合同期限延至規定醫療期屆滿之日。4、 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當地工傷保險相關規定處理。5、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合同期應續延至哺乳期結束之日,如果女職工流產的,應續延至流產假結束之日。但女職工如有本制度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6、19、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合同期限延至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二)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在合同期內受過所在單位出資的培訓,除按本制度的規定外,還須遵守培訓合同所規定的條款。(三) 依照勞動合同和本制度規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在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出具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手續或證明,并辦理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停交手續。(四) 依法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員工應自在離職前做好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事項移交、物品資料移交、資產資金移交等。(五)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發放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發放經濟20、補償金的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必須簽訂離職協議,在辦結離職手續做好工作交接后與離職工資一并結算。第五章 離職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離職種類:離職包括辭職、解雇、辭退和自動離職(一) 辭職:員工按公司相關規定主動提出離職的行為,分為試用期辭職和合同期辭職。(二) 解雇:因員工本人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經調整仍不能勝任的,或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與之續簽勞動,由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三) 辭退:因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勞動法規以及公司制度相關規定應當辭退的員工,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部門、主管領導、總經理均可提出辭退的離職申請。(四) 自動離職21、:員工未履行公司規定的相關手續而擅離工作崗位連續超過五個工作日,或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但沒有到批準的離職生效日而自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或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但未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的。屬自動離職的員工,由本部門負責人及時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第十九條 離職申請一、 離職申請人首先領取離職申請,并按要求詳細填寫離職原因等內容,如屬辭退或解雇申請,申請離職人必須提供詳細證據和充足理由。人力資源部門相關經辦人員應當詢問和了解離職原因,并做好員工的離職準備或招聘準備工作。(一) 員工單方提出離職申請:員工首先應該向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填寫離職申請單,按離職審批權限審批22、后提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備案。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辦理離職手續,并由所在部門在離職日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二) 公司單方提出辭退或解雇申請:員工符合本制度相關辭退解雇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申請人填寫離職申請單,按離職審批權限審批后提交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力資源部門調查核實是否符合辭退、解雇的相關規定情況,并制作發出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通知書、離職協議等離職文件給員工,并通知所在部門在離職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三) 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由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員工預留的通訊地址郵寄送達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通知書等文件給員工,通知員工本人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15天后員工仍不到公司辦理離23、職手續,人力資源部門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離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視為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代為辦理離職手續。二、 離職申請時間(一) 試用期內離職1. 辭職:員工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2. 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如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公司提前三天向員工提出辭退。(二) 合同期內離職(即員工試用期滿轉正后)1. 辭職:所有員工辭職均須在申請離職日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辭職起始時間按正式提交離職書面申請之日起算,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所在部門工作需要以及崗位工作交接情況協商決定辭職人員離職時間,對于重要崗位,可協商等到工作接手人到位后辦理離職。2. 解雇: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經雙方協商確定離24、職時間,即可辦理離職手續。3. 辭退:符合辭退規定的員工,相關負責人可隨時發起對員工進行辭退處理,并要求其賠償損失或追究相關法律責任。4. 勞動合同終止:對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或公司應在勞動合同到期30日前書面通知對方。第二十條 離職審批一、 離職申請人將填寫完整的離職申請及交接單按審批權限依次提交其部門直接上級、部門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簽批后,報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由人力資源部門按離職審批權限審核批準或報公司總裁/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生效。二、 離職審批權限(一) 公司各部門、事業部主管級和中級專業技術(含)以下職員、職工:由部門主管領導(公司副總級、公司中心總監級、事業部總經理)最終25、審批。(二) 部門經理級、總監級、高級專業技術員工,由公司總經理最終審批。(三) 高級總監、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首席專業技術人員,由董事長最終審批。(四) 下屬子公司職工(普工、輔工、工勤人員)、主管級及主管級以下職員、初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由子公司負責人最終審批。(五) 下屬子公司經理級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由子公司上級主管領導最終審批。(六) 下屬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廠長、副廠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級人員、首席專業技術人員,由子公司業務主管領導、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公司總裁/總經理最終批準。第二十一條 離職面談一、 離職面談的目的是了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原因,視情況作好26、相應協調或調整工作,盡量挽留優秀人才。二、 離職面談的對象是所有離職的員工。所有離職員工經本部門負責人面談后,職工由人力資源部門勞動關系管理人員與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其他職員和經理級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進行離職面談;副總、總監級以上人員還需由公司總裁/總經理進行面談。面談后,由面談人員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提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三、 離職面談需要了解的信息如下:(一) 離職人員離職的真正原因,導致離職的主要事件。(二) 離職人員對公司當前管理文化的評價。(三) 對公司的工作環境以及內部人際關系的看法。(四) 對所在部門或公司層面需要改進的合理化建議。(五) 離職后本崗位后續工作開展得建議以27、及離職后個人職業生涯規劃等。第二十二條 離職交接一、 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員工離職生效日時間,通知所在部門及時提前提請招聘申請以補充離職人員崗位空缺。二、 在審批的離職之前,離職員工首先在本部門進行工作交接,包括職責交接、工作內容交接,已完成以及未完成工作事項等。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安排、督導離職員工相關工作的交接并簽名確認。三、 本部門工作交接完畢后,按照交接單內容到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確認交接,并在相關記錄予以變更。交接確認內容為:(一) 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內容:文件檔案資質資料、辦公物資(鑰匙、工服、工牌、文具等)、電腦、辦公設備、IT信息資料(OA&釘釘&郵箱)賬號注銷、固定資產、以及確認其他物28、資、資產、物料等資產交接事項。(二) 財務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內容:借款、欠款、報銷、應收應付賬務等。(三)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內容:出勤數據、社保&公積金停交、培訓服務協議、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工資結算等。(四) 其他根據崗位和工作特點由其他相關部門需要辦理工作、物資、資產等交接移交手續。(五) 以上所有部門應該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各項交接內容,對于重要資料、固定資產等項目要明確變更記錄。第二十三條 離職工資核算及發放:一、 所有工作、物資交接完畢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離職交接手續全部完成后,由離職員工將離職交接單交至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所有交接手續完畢后,在員工離職生效日29、當天,核算離職薪資并制作離職薪資結算表,經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員工簽收離職薪資結算表、簽訂離職協議和簽收離職證明。二、 離職薪資發放時間同公司正常發薪周期,離職如有經濟補償則按照離職協議約定時間支付。第二十四條 離職相關規定及說明一、 已過試用期的人員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后因工作能力不能勝任被辭退或申請辭職的由直接上級承擔相關責任。二、 未經離職審批程序,用人部門不得辭退任何員工,也不得擅自停止任何員工工作。三、 對于特殊原因,員工本人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的,可委托公司內部人員代辦,但必須提前填寫委托書給委托人,經有效審批后方可辦理。四、 所有類型的離職都需要完成離職申請、離職交接單、離30、職協議、離職工資結算表的簽批及確認。五、 員工在15日前離職的,人力資源部門每月15日在系統中停交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員工在15日(含)后離職的,在當月系統扣款后停交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六、 其他規定:(一) 對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自離的人員,公司將不再錄用。(二) 對員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因工作需求再考慮錄用時,并先征詢原部門主管意見,再依職位要求重新進行面試及錄用簽核手續。(三) 凡員工符合自離情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根據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四) 對持有公司股票的員工離職,公司將依員工持股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股票回購。(五) 對合同期內嚴重違反公司31、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公司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員工,公司將視情節追究個人經濟及法律責任。(六) 對已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履行競業限制期內,需每月向公司匯報工作情況,公司將不定期對競業限制人員就履行情況進行追蹤、調查。違約者在按協議收取違約金的同時,還將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于公司不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要求的,須在員工離職前書面通知員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七) 人力資源部門離職經辦人對當月離職的員工檔案調檔,離職員工檔案保留兩年。第二十五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一、 公司與員工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員工可以向工會或者人力資源中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冊所在地勞動爭議仲32、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 公司與員工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向公司注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經公司民主程序討論制訂并經制度公示,由公司總裁審批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有同類制度和規定的同時廢止,以往如有不同規定的按本制度執行。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修訂,并負責監督、檢查本制度實施情況。第二十八條 附件【附件一】職員勞動合同范本【附件二】職工勞動合同范本【附件三】員工保密協議【附件四】入職聲明書【附件五】薪酬及其保密約定【附件六】勞動合同簽收表【附件七】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附件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附件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通知書【附件十】勞動合同變更表【附件十一】實習生協議【附件十二】競業限制協議【附件十三】退休人員聘用協議【附件十四】兼職勞務協議【附件十五】離職申請及交接單【附件十六】離職面談記錄表【附件十七】離職協議范本【附件十八】離職證明【附件十九】勞動合同管理流程【附件二十】離職辦理流程說明:以上作業如使用OA審批流程的一律以OA系統所用表格和流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