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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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獎懲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01條 為充分發揮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加強對獎勵工作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第02條 公司對在履行好職責、完成崗位目標任務的基礎上,為公司贏得利益或榮譽,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員工給予獎勵。第03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獎懲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獎勵條件第04條 公司設立項獎勵,達標獎勵和優先獎勵三個大項,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一、立項獎勵:指公司已單獨發文的專項獎勵2、。1、 技術進步和合理化建議獎(按企業技術進步與合理化建議管理條例執行);2、 6S管理(按6S正負激勵獎勵)3、 比賽獎勵(獲獎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核,報總經理簽字予以獎勵)。二、達標獎勵:指通過努力,人人能爭取到的全員獎勵(有則獎,不評比)1、 安全獎(安全員所任負責部門無事故)2、 優秀通訊員獎(向公司辦、線辦投稿)3、 自學成才獎(獲得相應證書)4、 家庭和睦獎(被居委會、村委會評為五好家庭)5、 好人好事獎(協助他人,拾金不昧等)6、 保密、檢舉獎(保密舉報、違規違紀舉報)7、 英雄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8、 搶險、排險獎(搶險救災、排除事故、保護公司財產)三、優先獎勵(按部門、車間每月3、評比一次,實行優先獎勵,有則獎,獎勵名額控制在10%左右)1、 小技改先進2、 小工藝改進先進3、 小設備改進先進4、 團結協作獎5、 勞動積極分子6、 宣傳積極分子7、 文體積極分子8、 培訓學習先進第三章 獎勵的標準第05條 員工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06條 精神鼓勵分為行政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1、 行政嘉獎由相關部門提請總經理辦公會確定,分為:A. 外派培訓學習;B. 通報表揚。2、 公司榮譽稱號分為:優秀干部,優秀員工,先進集體;A. 優秀員工年底由各級評選產生,分部門級優秀員工和公司級優秀員工。部門級優秀員工由各部門,分公司內部按公司確定的比例評選產生,公司級優秀4、員工由公司全體員工按一定比例評選產生。B. 優秀干部年底由全體干部按確定比例評選產生。優秀干部所在部門或公司即為先進集體。第07條 物質獎勵的標準:1、 部門級優秀員工,每人獎勵600元;2、 公司級優秀員工和優秀干部,每人獎勵1000元。連續被評為公司級優秀員工和優秀中層的,獎勵標準為個人當選的次數乘以1000元,同時按公司員工晉升、降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崗位系數或職稱晉升;3、 部門獲先進集體獎勵3000元4、 個人獲集團榮譽者,每人獎勵1000元;5、 個人獲市級榮譽者,每人獎勵2000元;6、 個人獲省級榮譽者,每人獎勵3000元;7、 個人獲國家級榮譽者,每人獎勵4000元;8、 5、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產生顯著效益的,按公司企業技術進步與合理化建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獎勵;9、 部門獲外部集體榮譽者,獎勵標準具體由總經理辦公會確定;10、 其他獎勵的標準見獎懲制度的規定。第四章 懲罰的標準第08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 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6、.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 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 利用工廠名7、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 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 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 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09條 物質懲罰的標準見獎懲制度之規定。第四章 獎懲的審批與實施程序第10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獎懲事宜的辦理并將員工資料及時歸檔。第11條 同一年度內同一項工作、同一8、個活動或同一事跡獲得多方面、多層次榮譽的,公司只按其獲獎的最高級別給予一次性獎勵。第12條 同一年度內某項工作、活動或事跡已獲獎勵的,第二次獲得同層次榮譽的原則上不再重復獎勵。第13條 在外獲得榮譽的以文件或證書為準。第14條 評比程序:“立項獎勵”和“達標獎勵”先由個人提出申請填寫獎勵申報表,再由部門(車間)集中,報辦公室。“優先獎勵”先由部門(車間)組織評比,被評上的對象需填報“獎勵申報表”,集中交辦公室。第15條 評比時間:每月26號,由各部門(車間)組織評比,月底前將獎勵申報表集中交辦公室,次月五號,公司評審組組織評審,報領導審批,并予以張榜公布。第16條 評獎監督:對評比有異議的,可在當月26號次月8號前向評審組提出。第17條 發獎時間:次月10日。第18條 員工之懲戒事項,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審批材料,檢舉人列舉事實,當事人簽字認可,逐級核定后,報請總經理核定。 第19條 記過和免職的懲戒予以張榜公布。物質懲戒在審批通過后第二個月的當事人工資中兌現。第五章 附 則第20條 本細則由總經理辦公會授權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21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體人員。第22條 本細則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引用文件人事管理規定企業技術進步與合理化建議管理條例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