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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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眾獲取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保障公眾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參與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縣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要求,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的各項相關活動。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2、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活動。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第八條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局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擬定本局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九3、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我局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第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本科室、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第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我局年度預算。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十二條依法公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涉及公民、法人4、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三條及時公開。各科室、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相關信息,便于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能夠迅速、準確地了解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第十四條規范公開。各科室、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條件、依據、程序、時限、結果(可以公開的),以及承辦單位和投訴渠道,應通過新聞媒體或網站等公開欄對外發布。第十五條實效便民。政府信息公開,應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要方便群眾辦事;便于群眾知情,利于公眾監督。第十六條加5、強保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得公開。第四章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和程序 第十七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一)本局職能、機構設置、領導成員和直屬單位、聯系方式及調整、變動情況等;(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四)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五)重大突發事件及其處理;(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電子信箱;(七)本局服務承諾、投訴程序等;(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第十八條不公開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國家秘密6、的;(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第十九條政府信息公開渠道(一)xx縣人民政府網、蚌埠市信息發布平臺(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事項的程序(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確定1各科室、部門將形成或變更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應由本科室、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在10個工作日之內,提交到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內容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服務對象、辦理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投訴渠道、公布形式等;2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7、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事項的相關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3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后提出初步意見呈報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發布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我局辦公會審定后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相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于5個工作日之內對外發布。第五章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范圍和程序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申請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所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內容、用途;(二)申請人為公民的,應注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申請人為8、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注明機構名稱、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并加蓋單位公章。第二十二條收到申請后,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情況通過電話或書面等適當方式及時予以答復:(一)屬于已經公開的信息,直接告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直接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和依據;(三)不屬于本局形成或掌握、且本局無權決定公開,但知道信息的擁有單位(部門),直接告知申請人該單位(部門)的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不屬于我局辦公室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請人掌握該信息的各科室、部門及直屬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四)被申請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請人;(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第二十三條被申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能夠區別處理的,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按第二十二條的要求通知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做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日,但應將延長的理由和時間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