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策劃公司人力資源職務任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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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策劃公司人力資源職務任免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第二章 人員聘用第一條:公司實行崗位聘任制。總監、副總由總經理親自面試、聘任。部門經理由總監面試后提名,由總經理聘任。基層人員由總監直接面試與聘任;第二條:人員招聘需求由各專業總監根據公司項目運作實際狀況,向總經理提出申請并呈報標準,通過后則由行政部門人員通過網絡進行發布;第三條:應聘人員電話一律由行政部門人員接聽,行政人員須咨詢其有無面試資格,資2、格通過后與其約定面試時間,及注意事項(需帶證明文件);第四條:新聘員工實行先試用后錄用的原則,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滿,經考察合格者可正式錄用,并給予一定幅度的提薪獎勵;第五條:新員工在錄用后,行政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手續,進行個人檔案備案,并為其準備系列辦公用品;第三章 職務任免第一條:聘任期內,根據員工的品德、能力、勝任聘任約定崗位工作的業績善,公司將以階段考核及主管意見為基礎,對員工進行職務調整;第二條:職務的升遷與調降原則上由公司高層(總經理、總監層)決定,員工若有升遷意愿,也可以向上級主管直接提出,公司通過考核后,決定升遷與否;第三條:聘任期內,員工如果不能勝任約定崗位工作強度與難度,3、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權進行解聘、降職、調薪、換崗;第四條:公司員工凡經過職務升遷或者降職調整的,薪資也給予適量地調整;第五條:公司中層(部門經理級別)以上骨干的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第四章 人員考核第一條:員工考核分試用考核、日常考核及年終考核等四種。 (1)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劃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兩個月,試用期后應參加績效考核,由上級主管考核。如上級主管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解雇,應附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上級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三個月;(2)日常考核:日常工作過程中,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4、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并對所屬員工工作狀況進行備忘,提供考核的參考。根據考核的結果,公司將對人員進行薪資、職位及工作崗位上的調整;(3)年終考核: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以作為第二年職業規劃的基礎。考核時,上級主管應參考考核人員一整年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試用人員不列入年度考核名單;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三條:考核成績分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第四條: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五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5、漏; 第六條: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10日者; (2)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3)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七條:年終獎金發放的數量,由各員工年終考核實際成績而定,原則上是各員工一個月的薪資,根據各員工年終考核實際情況,酌情加發及減發,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第五章 人員辭職第一條: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第二條:員工辭職者,有義務做好30天的工作交接。因特殊情況需提早離職者,應向公司提起申請,經公司決議同6、意后方可提早離職;第三條:員工辭職需作好交接工作,交接內容包括:(1)下屬人員名冊、說明;(2)未辦及未了項目及其他事項;(3)主管財務及其他事務。第四條:高層主管(總監、副總)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中層主管(經理)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六條:辭職人員移交時,應由移交人及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說明,點收清楚,并在移交人接收完畢,檢齊移交事物后,會簽呈報;第七條:辭職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八條:辭職人員在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在離崗前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第九條:辭職人員的當月薪資統一在下月15日后到公司親自簽字領取,因特別原因無法親自領取,可事先電話告知財務,委托他人代領。以上準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請所有員工積極配合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