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往來款項內部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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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往來款項內部控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上市公司往來款項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往來款項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往來帳款核算的真實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應收款項是由以往的交易活動引起的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收取的款項,包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款。本制度所稱預收款項就是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這筆款項構成一項負債,以后要用商品或勞務等償付。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應付款項是企業在一定時2、期內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及其他應付款。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預付帳款是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預付給供貨單位的款項。第五條 往來款項控制是指為保證往來款項信息的準確可靠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與協調的方法、措施與程序的總稱。第二節 分工及授權(一) 應收款項控制第六條 營銷人員在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推銷商品,接受客戶的訂單,與客戶訂立詳細的購銷合同。第七條 營銷人員根據客戶的信用情況,確定具體的銷售方式,要經過公司主管銷售領導批準才能簽定銷貨合同。第八條 銷售部根據銷貨合同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發票的留存聯登記銷售臺帳。第九條 財務部根據銷售發票等原始記錄結合具體的結算方式,編制記帳3、憑證,登記相應的總帳和明細帳,并按客戶明細登記應收帳款明細帳。第十條 對接受的應收票據,除登記“應收票據”總帳和按客戶明細登記明細帳外,還應設立應收票據備查登記簿,詳細登記應收票據的種類、號碼、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到期日、利率等。第十一條 需要貼現應收票據時應經過董事會批準;應收票據的背書轉讓也要經過必要的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負責應收帳款的會計人員應加強應收帳款的日常管理,按月編制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第十三條 銷售部清欠人員應按公司的要求及時清收超期應收帳款,公司按激勵措施及時兌現,以調動清欠人員的積極性。第十四條 對到期的應收帳款及時收回入帳;對未能按期收回的應4、收帳款應查明原因,及時向財務部以及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報告,采取催收措施,必要時訴諸法律加以解決。第十五條 應收帳款會計人員至少每年同對方核對一次應收帳款,檢查應收帳款同對方帳面數是否一致。第十六條 對其他應收款按不同的債務人設明細進行核算,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收回入帳。第十七條 會計期末,公司對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進行檢查,預計可能發生的壞帳損失,并計提壞帳準備;對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作為壞帳損失,沖銷已提的壞帳準備。(二) 應付款項控制第十八條 采購部門根據授權,與購貨方簽訂采購合同,嚴格按照定單或訂貨合同的5、規定辦理采購業務.第十九條 財務部按按購貨單位設置應付帳款、預付帳款、應付票據明細帳。第二十條 財務部審核采購部門傳遞的發貨票、收料單等原始單據的正確性、合法性后,填制記張憑證,登記相應帳簿。第二十一條 采購部門應填寫付款通知書,申請人把要付款的各種信息填寫齊全,采購負責人簽字,并核對所欠的貨款是否準確,如多付貨款責任自負。報董事會批準后,由總會計師、財務部長簽字,轉銀行出納員辦理付款。第二十二條 根據合同要求需要預付貨款時,必須報請董事會批準,然后根據上述程序審批,方可付款。第二十三條 付款后,供應商開據的發票,由生產副總審批,財務部長核準,采購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沖減往來。第二十四條 6、月末,打印出應付帳款、預付帳款明細的余額表,并和總帳余額相核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與對方進行對帳,至少每年同對方核對一次,按照管理和審計的要求編制預付帳款帳齡分析明細表。第二十五條 采購部門按照財務出據的應付帳款明細表,每月必須和供應商對帳,出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往來帳的正確性。第二十六條 預付帳款不得計提壞帳準備。若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帳款應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后,再按規定計提壞帳準備.第二十七條 其他應付款按單位設置明細帳進行核算,并定期和對方進行核對。第二十八條 銷售部門事先制定預收貨款計劃,財務部門收到款項后,和主管合同的人員核對后方可入帳,保證入帳金額及帳戶的準確性。第三節 監督與檢查第二十九條 監督與檢查的職能由財務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行使。第三十條 在監督與檢查當中重點關注:(一)銷售和采購部門傳遞給財務部門的單據是否真合法。(二)入賬的手續是否真實合法(三)壞賬準備的計提是否正確合理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往來款項的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應要求被檢查單位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第四節 附 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