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控工作銷售業務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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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內控工作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企業內控制度-銷售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銷售行為,防范銷售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銷售,主要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并取得貨款的行為。企業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可以參照本指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涉及銷售業務的下列風險:(一)銷售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二)銷售未經適當審批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2、舞弊、欺詐而導致損失。(三)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管理不規范、不科學,可能導致資產損失或資產運營效率低下。(四)合同協議簽訂未經正確授權,可能導致資產損失、舞弊和法律訴訟。(五)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管理不善,賬齡分析不準確,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時收回欠款而導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訴訟。第四條 企業在建立與實施銷售內部控制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下列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控制:(一)職責分工、權限范圍和審批程序應當明確規范,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二)銷售政策和信用管理應當科學合理,銷售與發貨控制流程應當規范嚴密。(三)應收賬款應當有效管理,及時催收;往來款項應當定期核對,如有差錯,及時改正。(四3、)銷售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與收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銷售與收款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一)客戶信用管理、與銷售合同協議的審批、簽訂。(二)銷售合同協議的審批、簽訂與辦理發貨。(三)銷售貨款的確認、回收與相關會計記錄。(四)銷售退回貨品的驗收、處置與相關會計記錄。(五)銷售業務經辦與發票開具、管理。(六)壞賬準備的計提與審批、壞賬的核銷與審批。第六條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制定企業信用政策,監督各部4、門信用政策執行情況。信用政策應當明確規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對客戶資信情況進行評估,并就不同的客戶明確信用額度、回款期限、折扣標準以及違約情況下應采取的應對措施等。企業應當合理采用科學的信用管理技術,不斷收集、健全客戶信用資料,建立客戶信用檔案或者數據庫。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運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集成企業分、子公司或業務分部的銷售發貨信息與授信情況,防止向未經信用授權客戶發出貨品,并防止客戶以較低的信用條件同時與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子公司進行交易而損害企業利益。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利用國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政策支持,防范風險。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業務授權制度和審核批準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權5、限和程序辦理銷售業務。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銷售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者管區、管戶調整。第三章 銷售與發貨控制第九條 企業對銷售業務應當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制定銷售目標,建立銷售管理責任制。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定價控制制度,制定價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審閱并嚴格執行。第十一條 企業在選擇客戶時,應當充分了解和考慮客戶的信用、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賒銷業務的管理。賒銷業務應當遵循規定的銷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一)銷售談判。企業在銷售合同協議訂立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就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6、及收款方式等具體事項與客戶進行談判。對談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項,應當有完整的書面記錄。(二)合同協議審批。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銷售合同協議審批制度,明確說明具體的審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門人員,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界定不同合同協議金額審批的具體權限分配等。審批人員應當對銷售合同協議草案中提出的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嚴格審查并建立客戶信息檔案。重要的銷售合同協議,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三)合同協議訂立。銷售合同協議草案經審批同意后,企業應當授權有關人員與客戶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協議。簽訂合同協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四)組織銷售。企業銷售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銷售合同協7、議編制銷售計劃,向發貨部門下達銷售通知單,同時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并經審批后下達給財會部門,由財會部門或經授權的有關部門在開具銷售發票前對客戶信用情況及實際出庫記錄憑證進行審查無誤后,根據銷售發票通知單向客戶開出銷售發票。(五)組織發貨。企業發貨部門應當對銷售發貨單據進行審核,嚴格按照銷售通知單所列的發貨品種和規格、發貨數量、發貨時間、發貨方式、接貨地點組織發貨,并建立貨物出庫、發運等環節的崗位責任制,確保貨物的安全發運。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退回管理制度。企業的銷售退回必須經銷售主管審批后方可執行。銷售退回的貨物應當由質檢部門檢驗和倉儲部門清點后方可入庫。質檢部門應當對客戶退回的貨物進行8、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倉儲部門應當在清點貨物、注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數量后填制退貨接收報告;財會部門應當對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以及退貨方出具的退貨憑證等進行審核后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企業應對退貨原因進行分析并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做好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并加強銷售訂單、銷售合同協議、銷售計劃、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銷售部門應當設置銷售臺賬,及時反映各種商品、勞務等銷售的開單、發貨、收款情況,并由相關人員對銷售合同協議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跟蹤審閱。銷售臺賬應當附有客戶訂單、銷售合同協議9、客戶簽收回執等相關購貨單據。第四章 收款控制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對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的銷售收款,應當通過企業核定的賬戶進行結算。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擅自坐支現金。企業應當避免銷售人員直接接觸銷售現款。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銷售部門應當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催收記錄(包括往來函電)要妥善保存,財會部門應當督促銷售部門加緊催收。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可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應收賬款應分類管理,針對不同性質的應收款項,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應嚴格區分并明確收款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清收獎勵制度以及責任10、追究和處罰制度,以有利于及時清理催收欠款,保證企業營運資產的周轉效率。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臺賬,及時登記并評估每一客戶應收賬款余額增減變動情況和信用額度使用情況。第二十條 企業對于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并按照權限范圍和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確定發生的各項壞賬,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在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做出會計處理。第二十一條 企業核銷的壞賬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做到賬銷案存。已核銷的壞賬又收回時應當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賬外款。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結合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確應收票據的受理范圍和管理措施。企業應當加強對應收票據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查,防止購貨方以虛假票據進行欺詐。企業應收票據的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面批準。企業應當有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對于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當及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貼現但仍承擔收款風險的票據應當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后追蹤管理。企業應當制定逾期票據追索監控和沖銷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定期抽查、核對銷售業務記錄、銷售收款會計記錄、商品出庫記錄和庫存商品實物記錄,及時發現并處理銷售與收款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還應定期對庫存商品進行盤點。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