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控制與效果評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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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內部控制與效果評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s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強化公司內部管理,保障公司經營管理的安全性和財務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實現公司治理目標,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為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而制定的各種業務操作程序、管理方法與控制措施的總稱。第三條 內部控制的職責:董事會:全面負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實施和完善,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效果評估;總經理:全面落實2、和推進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的執行,檢查公司職能部門制定、實施和完善各自專業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況;公司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制定、完善和實施本專業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對公司各專業系統風險管理和控制情況的檢查。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原則和目標第四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原則:(一)內部控制涵蓋公司內部的各個部門和各個崗位,并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將內部控制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二)內部控制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要求全體員工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力;(三)內部控制保證公司機構、崗位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設置和3、分工,堅持不兼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四)內部控制的制定兼顧考慮成本與效益的關系,盡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第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第六條 公司內部控制主要指專業系統的內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會計系統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第一節 環境控制第七條 環境控制包括授權管理控制和人力資源管理控制。 第八條 授權管理控制的主要內容:4、通過授權管理明確董事會、 總經理和公司管理層、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范圍;董事會組織制定相關細則并負責具體實施和改善。董事會:公司章程及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了董事會的職責權限,規范董事會內部機構及運作程序,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中心作用。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五)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等事項;(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5、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八)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一)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總經理工作細則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6、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第九條 通過人力資源管理控制,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薪酬、晉升、休假、辭退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營造科學、健康、公平、公正的人事環境,確保公司員工具備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穩定的工作心態,并具備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一)為有效控制人力成本、提高人員配置率,公司應制定內部招聘作業流程、外部招聘作業流程等。人員招聘途徑包括內、外部招聘;人員招聘遵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二)公司應制定系統的培訓管理制度,鼓勵員工持續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職業技能,積極提倡員工參加繼續教育活動。(三)為貫徹實施公7、司發展戰略,公司應按照以崗定薪、以業績與能力定薪的原則,兼顧公司利益與個人利益,制定公司績效與個人績效掛鉤的薪酬激勵制度。(四)公司提倡管理人員選拔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創建科學有效的管理人員選聘制度。(五)公司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規范員工辭退、離職的管理,維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勞務糾紛,保障公司健康發展。第二節 業務控制第十條 公司業務控制包括規劃與計劃業務控制、融資與投資業務控制、生產與服務業務控制、銷售及收款業務控制、測評與改進業務控制等。第十一條 規劃與計劃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一)制定科學的公司發展戰略形成程序,并按程序制定公司的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8、每年根據公司內外因素變化情況對規劃內容滾動調整,戰略規劃應報經董事會批準。(二)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公司應在每年年初確定發展目標、分級目標、業務計劃與資金預算,指導全年工作。第十二條 生產和服務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一)公司應綜合分析市場環境、生產要素等情況,擬定生產計劃,以確保生產系統安全、低耗、高效地運行;確保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二)生產和服務崗位要接受必要的崗位技能及安全培訓,以保證工作質量和工作安全;對關鍵崗位、工種予以識別,同時制定確保有效控制的辦法。(三)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藝流程及崗位安全作業指引。(四)保障適宜的生產和服務設備、監測設備,對過程關鍵點予以識別并跟進監測;對監測9、設備制定并實施相應規定,以確保設備持續有效。第十三條 銷售及收款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一)統一制定銷售及收款標準化服務規程,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二)對公司的授信管理進行統一規劃,加強相關信息的透明度,理順與商業銀行間的授信關系。(三)制定發票管理制度,規范發票的使用程序。(四)結合會計控制系統,制定嚴格的入帳及應收帳款管理制度,保證收入的準時入帳,避免呆、壞帳的產生。(五)明確現金收取及記錄現金收取的程序,控制現金收入過程中的風險。第三節 會計系統控制 第十四條 會計系統控制可分為會計核算控制和財務管理控制,主要內容包括:(一)根據會計法、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10、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制度,作為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的依據。(二)公司設財務主管一職,由董事會任免,分管公司財務工作。公司本部獨立核算單位均單獨設置財務部,該部門至少配備兩名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其崗位設置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三)各級會計人員行政隸屬于所在級次的核算單位,受上級財務部門的業務領導。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需取得本單位會計主管的同意。(四)公司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會計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11、應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監交;須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五)公司在強化會計核算的同時,建立計劃和預算管理體系,強化會計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公司各級單位的年度經營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需在上一年度末制定,經董事會批準后下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要定期對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并根據變化的情況滾動調整相應的計劃。(六)公司建立完善的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對各項經濟業務的開支權限進行明確的規定和劃分。(七)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包括貨幣資金、票據、存貨、固定資產等管理制度。對各項資產的購置、保管、處置等通過制度進行約束,對各項資產狀況進行實時跟蹤,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盤點,不12、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第四節 內部審計控制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為審計部,獨立承擔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評價內部控制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和糾正錯弊的建議等工作。第十六條 審計部配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第十七條 審計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內部控制審計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一)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科學性進行檢查或評估的程序和方法。(二)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的程序和方法。(三)對檢查、評估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和方法13、。第十八條 審計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全力配合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信息和資料,不得刻意阻撓,或進行行政干預。第二十條 對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提出的關于完善內部控制的整改意見,整改責任單位必須認真對待,落實整改措施,并按要求適時向內審機構匯報整改進度。第二十一條 嚴格審計人員獎懲制度,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對在審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應予以適14、當的表彰與獎勵。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應于每年四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審計總結報告,據實反映內部審計部門在上一年度中所發現的內部控制的缺陷及異常事項、對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事項的處理建議及整改情況等。第四章 內部控制效果的自我評估第二十三條 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效果的自我評估制度,定期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第二十四條 公司每年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并由審計部對內部控制的執行效果進行考核。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一)控制環境指影響內部控制效果的各種綜合因素。控制環境是其它控制要素發揮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到內部控制的貫徹執行及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15、主要包括:董事會的結構;經理層的職業道德、誠信及能力;經理層的管理哲學及經營風格;聘雇、培訓、管理員工及劃分員工權責的方式;信息溝通體系等。(二)風險評估指可能導致內部控制目標無法實現的內、外部因素進行評估,以確認這些因素的影響程度及發生的可能性,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公司制定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三)控制活動指協助經理層確保其指令已被執行的政策或程序,主要包括核準、驗證、調節、復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保障資產安全及與計劃、預算、與前期效果的比較等內容。(四)信息及溝通主要包括與內部控制目標有關的財務及非財務信息在公司內部的傳遞及向外傳遞。(五)監督指對內部控制的效果進行評估的過程,包括16、評估控制環境是否良好,風險評估是否及時、準確,內部控制活動是否適當、確實,信息及溝通系統是否良好順暢等。監督可分為持續性監督及專項監督,持續性監督是經營過程中的例行監督;專項監督是由公司內部相關人員或外部相關機構就某一特定目標進行的監督。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應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并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對第三十五條所列五個方面的評價及對公司內部控制總體效果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內部控制效果的結論性意見,分為有效的內部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有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是指第三十五條所列五個方面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種缺陷將導致內部控制目標無法實現。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應就上述內部控制報告召開專門的董事會會議并形成決議。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