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柜臺業務內部控制監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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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貸款公司柜臺業務內部控制監督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防范金融風險,保障公司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內部控制是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一) 確保國家法律規定2、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二) 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三) 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四) 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第四條 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包括:(一)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公司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并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和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二)內部控制應當以防范風險和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公司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三)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3、時反饋和糾正。(四)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并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第五條 內部控制應當與公司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條 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 內部控制環境;(二) 風險識別與評估;(三) 內部控制措施;(四) 信息交流與反饋;(五) 監督評價與糾正。第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機構,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第八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4、。第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內部控制文化,從而創造全體職工均能了解且能履行職責的環境。第十條 公司應當對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圍內保持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并保證其穩定性和連續性。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帳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及時進行盤點,對柜臺辦理的業務實行復核和事后監督把關,對重要業務實行雙簽有效的制度,對授權、授信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測試。在意外事件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作出應急處置,以預防或減5、少可能存在的損失,確保業務持續開展。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或崗位,統一管理各類授權授信的法律事務,制定和審查法律文本,對新業務的推出進行法律論證,確保各項業務的合法有效。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本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第三章 授信的內部控制第十五條 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檢測體系,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系貸款或人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規使用。第十六條 公司授信崗位設置應當做到分工合理、明確,崗位之間應當互相配合、互6、相制約,做到審貸分離、業務經辦和會計賬務處理分離。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實行統一管理。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授信操作規范,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和盡職要求。第四章 柜臺業務的內部控制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對每日終了的公司賬務實施有效管理,當天的票據當天入賬,對發現的錯帳和未提出的票據或退票,應當履行內部審批和登記手續。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注意審查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提高對可疑交易的鑒別能力。第五章 會計的內部控制第二十一條 實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第二十二條 應當確保會計工作的獨立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令會計人員進行違規操作。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公司應當實行完善的會計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手續。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