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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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基本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本行內部控制體系,防范風險,保障業務、管理體系安全穩健運行,確保本行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6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屬于“基本制度”,適用于本行各級機構。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本行”是指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單位”是指2、總行各部門、各分行等相關機構或部門。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本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第五條本行內部控制目標包括:(一)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二)確保本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四)確保本行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五)確保本行資產安全。第六條本行內部控制應當貫徹以下基本原則:(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本行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3、風險領域。(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四)獨立性原則。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并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五)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六)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第七條內控控制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五項要素,本行應建立并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第八條本行各單位在實施各項管理活動過程4、中,應遵循和體本制度未作具體要求的其他業務或環節,現本制度的要求和精神,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二章內部環境第九條內部環境是本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包括本行的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第十條本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第十一條本行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權限,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通過編制崗位職責說明和內部規章制度,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5、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第十二條本行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內部控制職責董事會負責本行建立并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審批本行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檢查、評價執行情況;負責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負責審批組織機構;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對本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定對外披露。董事會下設立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審查本行內部控制,監督本行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組織開展內控獨立評價,并出具獨立評價意見草案并6、報董事會審議,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負責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監督執行。高級管理層負責制訂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向董事會報告;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建立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的程序和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第十三條本行設立總行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內控委”)作為總行內設專門委員會之一,是總行管理層內部控制管理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負責貫7、徹落實董事會及其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決議要求;審議本行重要內部控制制度,協調目標管理、組織與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等相關管理職能及政策方面的一致性;監測、評估本行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導和推動本行各部門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程序和管理措施,確保各項內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審議總行職能部門提交的內控自評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和糾正措施,督促落實,并向董事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等。內控委主任委員由分管內部控制的副行長擔任,委員若干名,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傂袃瓤匚略O內部控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以及會議的召集與準備工作,組織協調本行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實施,監測和報告內部8、控制體系運行情況,組織落實、督促執行委員會各項決議。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由總行法律與合規部承擔。第十四條總行各部門的內部控制職責總行各部門是本行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制定條線內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條線目標管理、組織與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一致性;負責本業務及管理條線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的開展,對本條線內部控制體系存在的缺陷,及時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進。總行法律與合規部承擔本行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復評工作,負責指導總行各部門、分支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定期組織各部門及各分行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9、估結果進行抽查、復評,跟進內控評估結果,匯總內控缺陷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向總行內部控制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經辦或督辦總行內控委會議決定事項并予以報告。總行審計部是本行內部控制的獨立監督和評價部門,負責對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狀況實施獨立的監督和評價;在管理層自我評估的基礎上,對本行整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年度再評價,開展缺陷認定與跟蹤,出具獨立評價意見。第十五條各分行及其所轄異地機構內部控制職責各分行成立分行內部控制委員會,負責分行內部控制的組織、督促、評估與審議。分行內部控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分行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承擔。分行各部門以及各經營單位是分行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部門10、,負責在總行條線及分行內控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條線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和各項內部控制措施的實施。分行所轄異地機構(包括二級分行和異地支行)主要負責人應指定本機構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部門,在分行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各項內部控制工作。第十六條本行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充足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總行審計部第一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會負責。審計部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有權獲得本行所有的經營和管理信息。第十七條本行員工聘用、培訓、辭退、辭職、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等有關人力資源的政策應體現本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于關鍵崗位的員工執行強制休假制11、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對于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執行離崗限制性規定。第十八條本行以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干部、員工的重要標準,各單位應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確保員工的勝任能力。第十九條本行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創造全體員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職責的內部控制環境。第二十條本行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本行各單位應加強制度建設,總行各業務條線12、應對所屬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有效的管理政策、基本制度和操作程序,各分行及其所屬機構可遵循本行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結合本區域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進一步優化業務管理和操作流程,確保各項業務有章可循。第二十二條本行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內部控制文化,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加強合規文化建設,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化對銀行社會責任與自身可持續發展間關系的認識,積極探索以多種方式推動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構建人與自然、環境、社會和諧共處的良好關系。第三章風險評估系統分析經營活風險評估是指本行應及時識別、第二十三條動13、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第二十四條本行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擬定本行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第二十五條本行各風險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第二十六條本行對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與評估時應充分考慮內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內部因素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情況、業務性質、員工的職業操守和勝任能力、財務狀況、科技水平等;外部因素包括監14、管要求、經濟形勢、市場競爭、行業變動、環境變化等。第二十七條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本行各級風險管理部門應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在進行風險和策略分析時,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本行經營帶來重大損失。第二十八條本行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風險規避是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風險降低是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準備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風險分擔是借助他人力量,采取業務分包15、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風險承受是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不準備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第二十九條本行對風險實施動態管理,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對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的監控,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第三十條本行各風險管理部門應制定并不斷完善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風險的制度和程序,開發和運用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建立涵蓋全行范圍的風險管理系統,不斷提升本行風險識別和評估的能力。第三十一條在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時,本行相關部門應依據有關的政策、制度和程16、序,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第四章控制活動第三十二條控制活動是指本行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第三十三條本行應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評估結果和應對策略,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綜合運用各種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刂拼胧┮话惆ǎ翰幌嗳萋殑辗蛛x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第三十四條本行各單位應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經營和管理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認定潛在的利益沖突,實行適當的職責分工和不兼17、容崗位分離政策,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第三十五條本行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授權應與職責對應、適當、明確,并采取書面形式,各級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對涉及資產、負債、財務和人員任免等重大的業務和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第三十六條本行應實現統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監測體系,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系人貸款和人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規適用。第三十七條本行應對資金業務對象和產品實行統一授信,實行嚴格的前后臺職責18、分離,建立中臺風險監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資金交易員從事越權交易,防止欺詐行為,防止因違規操作和風險識別不足導致的重大損失。要害部位和重點崗位實本行應對基層營業網點、第三十八條施有效監控,嚴格執行賬戶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內部操作風險和違規經營行為,防止內部挪用、貪污以及洗錢、金融詐騙、逃匯、騙匯等非法活動,確保商業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第三十九條本行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核準資質、人員從業資格和內部的業務授權,建立并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務,防范或有負債風險。第四十條本行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加強19、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定期對各種賬證、報表進行核對,妥善保管各類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報表資料的真實、完整。第四十一條本行應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和處置,采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財產的安全。第四十二條本行應實施全面的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第四十三條本行應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總、分行綜合運用經營、管理等各方面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20、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缺陷,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改進。第四十四條本行應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并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第四十五條本行應嚴格劃分計算機信息系統開發部門、管理部門與應用部門的職責,建立和健全計算機信息系統風險防范的制度,確保計算機系統設備、數據、系統運行和系統環境的安全。第四十六條本行應強化計算機程序監控等現代化手段,利用計算機系統鎖定分支機構和人員的業務權限,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第四十七條本行應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21、確風險預警標準,嚴密監測公司風險變化,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并進行預警提示,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定期進行測試,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第四十八條本行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第五章信息與溝通第四十九條信息與溝通是指本行應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本行內部、本行內部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和順暢反饋。第五十條本行內部控制信息包括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內部信息可以通過本行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絡等渠道獲?。煌獠啃畔⒖梢?2、通過銀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絡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第五十一條本行各單位應加強對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收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第五十二條本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與反饋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每一項信息均能夠傳遞給相關的員工,各個部門和員工的有關信息均能夠順暢反饋。全行員工對于內部控制各類制度及其實施中重大信息的負有主動反饋責任。第五十三條本行內部控制信息交流與反饋應考慮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相關信息報告、發布、披露應經過授權,對外信息披露應遵守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本行關23、于對外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未經本行同意不得對外發布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第五十四條本行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做到及時、準確提供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數據,并及時、真實、準確地向監管機構報送監管報表資料和對外披露信息。同時應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第五十五條本行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并舉、重在預防的原則,反舞弊工作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一)未經授權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本行資產,牟取不當利益。(二)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24、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三)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第五十六條本行實行誠信舉報制度,凡涉及本行機構和本行行員違法、違規活動或反映其他工作情況和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等行為,員工可以通過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對舉報人本行予以保密并實施保護。第六章內部監督第五十七條內部監督是指本行應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并及時加以改進,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第五十八條本行內部控制的內部監督分為監督檢查和內控評價兩部分內容。監督檢查包括本行相關單位開展的各類檢查25、監控及內部審計等活動。內控評價是指本行內部控制的建設與執行、組織與指導單位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估以及審計部獨立組織開展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它涵蓋了本行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出具評價報告的全過程。第五十九條本行相關單位應在職責范圍內設計并組織開展各項監督檢查工作。第六十條本行應制定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檢查管理辦法,該辦法應至少包括:(一)各單位的基本檢查職責及對檢查的配合義務;(二)檢查計劃的制定及基本內容;(三)檢查工作的基本范圍、流程及方法;(四)檢查報告的形成及報送路徑;(五)檢查工作的后續整改及跟蹤落實。第六十一條本行相關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制定年度內部控26、制檢查計劃,并報送同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作為評價該單位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的依據。第六十二條檢查實施部門應在檢查后形成檢查事實與評價,最終形成檢查報告。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在報告中據實反映。檢查報告應采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管理層報告,并需及時報送至同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檢查發起部門應對內部控制缺陷進行跟蹤整第六十三條改,同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應對跟蹤整改情況進行落實及評價。第六十四條本行審計部依照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開展獨立的審計監督活動,并依照相關規定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追蹤。審計部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本行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27、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監事會報告。第六十五條本行應結合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規定評價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報告形式等明確相關機構或崗位的職責權限,落實責任制,按照規定的辦法、程序和要求,結合業務管理以及監督檢查情況,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第六十六條總、分行各部門應當結合自身的監督檢查情況,對本部門及所轄條線內部控制設計及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估,并定期出具半年度、年度的內控自評分析報告。自評分析報告應及時報送至同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對于自我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內控缺陷,應自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提28、出整改方案,編制整改任務單,組織落實各項整改措施。第六十七條各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組織、指導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的開展;結合監督檢查以及各部門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結果進行抽查、復評,督促、追蹤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并定期出具半年度、年度本層級及所轄機構全面的內部控制自評分析報告。自評分析報告應及時報送至上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由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匯總、分析相關情況后定期向管理層匯報,并提供至審計部。第六十八條審計部對各單位的內部控制狀況實施獨立的監督與評價,結合相關單位已實施完成的管理層內控自我評估工作,對本行整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年度再評價,出具獨立的評價意見,經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關聯29、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通過后報董事會審議,由董事會按照規定對外披露。審計部有權向總分行各級部門、各級法律與合規管理職能部門調閱內部控制自評分析報告及相關文檔。第六十九條本行應根據規定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第七十條各單位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監督檢查與內部控制評價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監督檢查與內部控制評價過程的可驗證性,在內控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記錄缺失,應及時補充和完善。第七十一條本行監督檢查與內控評價的實施過程應充分利用全面合規管理信息等平臺,實現信息資源的全面、及時、有效共享,不斷提高本行內部監督的效30、率和質量。第七十二條本行內部控制缺陷分為設計缺陷和執行缺陷。在內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缺陷,應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第七十三條總、分行內控委每年按照規定安排和召開內部控制委員會會議,通過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重大風險隱患、事件進行回顧和剖析,研究、制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的相應措施,不斷健全和完善本行的內部控制機制,保障和促進全行各項業務穩健發展。第七十四條本行鼓勵通過自查發現問題并加以整改。對于內部控制中發現的各類缺陷,尤其是經過管理問責的重大、系統性缺陷,各單位應按照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各自內部控制的政策、制度、程序和方法進行改進,包括提出改進措施、組織實施、效果驗證和系統評價等內容,以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第七章附則第七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項,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銀監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和上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進行處理。第七十六條總行各部門可根據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內控管理實施細則。控股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XX銀行控股子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指引及行業監管要求,建立相應內部控制體系。第七十七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授權由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解釋。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自印發之日第七十八條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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